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
蓝虹
2012-9-14 14:16:39  来源:《经济问题探索》2012年4期
  【内容提要】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大力宣传与培育市场,取得初步成效;项目快速发展,商务模式多样化;项目质量提升,服务机构多样化。并且在经过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洗礼后,将迎来新的质的飞跃。但同时仍面临着制约其发展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对CDM机制认识不足、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议价能力弱、交易成本高、项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据此,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CDM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分别从政府和企业层面提出了促进我国CDM良好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清洁发展机制碳排放权交易议价能力交易成本结构优化

  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经过全球众多国家的艰苦谈判,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签订,并于2005年生效。《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并提出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等三种市场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其中,《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实现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3条款下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从而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发达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可以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节约大量资金,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低碳经济技术、产品甚至理念输入发展中国家[1]。鉴于开展CDM有利于我国从发达国家获得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和资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CDM,目前已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促进我国CDM良好发展的建议。

  一、CDM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总体看,CDM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并呈现不同特点。果树学报

  (一)大力宣传与培育市场,CDM发展取得初步成效(2001-2005年)

  1.积极制定完善CDM政策法规。虽然1997年《京都议定书》就正式签订,明确了发达国家可以采取CDM实现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但经过三年多的艰苦谈判,2001年10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与会各国才就《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规定的CDM方式和程序达成一致,标志着CDM正式启动。

  为加强我国政府对CDM项目的有效管理,保证CDM项目在我国的有序实施,维护我国的权益,2001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就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始起草《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CDM项目在国内开始获得政府的鼓励和支持。200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等共同制定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未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立法依据。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CDM项目实施的法律风险已经消除。鉴于2004年5月出台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其中的“暂行”二字往往会引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要求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38个工业化国家投资者的误解和担心,2005年10月,我国政府重新发布《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随后,为了进一步规范CDM项目的实施,维护CDM项目业
主及参与各方的权益,我国政府又颁布了《关于规范我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关于我国CDM基金及CDM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CDM政策法规体系。泌尿外科学

  2.大力宣传和普及CDM。为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的企业充分认识到利用CDM发展绿经济的作用,我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在宣传和普及CDM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先后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及德国、瑞士、意大利、加拿大、挪威等国政府的资助和合作下,从2001年开始在国内大力推动CDM能力建设,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采用边干边学的方式,培养CDM示范项目,组织开展对典型项目的全面研究和总结,积累在项目识别和选择上的经验,完成了一批CDM项目的基础建设。在四川、甘肃、宁夏等地的科技系统内建立了CDM专家团和地方技术服务中心。

  经过对CDM的前期宣传、普及和市场培育,地方政府和企业对CDM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例如,在宣传和普及CDM初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科学技术部等单位多次组织CDM的各种研讨会和培训会,但参与企业寥寥无几。然而到2005年7月,地方政府和企业
对CDM的热情悄然发生变化,由英国贸易投资总署发起的“我国CDM项目全球融资及资源开发研讨会”北京区会议,是英国CDM投资基金、中介技术服务公司与我国潜在项目企业的见面会,原本计划150人名额很快就被突破,会议室里挤了近300人,会上的问答气氛也非常热烈,表明许多企业都是有备而来,已经着手项目运作,所提出的问题完全属于技术操作层面。同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吉林省举办的“我国CDM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研讨会”的报名情况也同样火爆,计划人数一再突破,达到数百人。

  3.CDM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经过上述努力,我国CDM项目从无到有,2004年完成CDM项目设计文档,可投入商业运作的项目只有30多个。到2005年底,超过150个项目可以进入商业运作,其中18个项目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27个项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示,3个项目成功获得注册,主要集中在风电、水电和垃圾填埋领域。虽然如此,但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CDM项目的起步还是显得有些缓慢。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示的569个项目中,印度所占比重最大,项目数达221个;巴西位居第二位,有109个项目;我国公示的项目只有27个。这也使得CDM项目在我国处于求大于供的状态,不仅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开发CDM项目,就是
作为购买方的英国、日本、加拿大政府和相关机构,也纷纷到我国进行巡回宣传和演讲,希望寻到合适的投资项目[2]。

  (二)CDM项目快速发展,商务模式多样化(2006-2007年)

  1.项目数量增速明显加快。2005年10月,《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CDM项目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我国的CDM项目迅速由最初的少数几个地区扩展到全国31个省(区、市),并且表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行业性特征。风电项目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蒙古、新疆和东北三省;水电项目主要集中在云南、四川、湖南等地;煤层气的回收利用主要集中在山西、河南和安徽。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计公示948个CDM项目;150个项目获得注册,30个项目获得签发,总签发碳减排量达2579.2436万吨。与印度、巴西两个起步较早的国家相比,我国的CDM项目数量增速明显加快。从2006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国CDM项目数量超过印度,成为每季度新增项目数最多的国家。另外,由于我国CDM项目的平均规模较大,因此,
截至2010年底,我国CDM项目的累计碳减排量领先于其他发展我国家,占全世界总量的40%以上。

  2.CDM项目结构特征明显。由于我国的《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的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CH[,4]和煤层气为主。因此,这一阶段我国所开发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这三个领域。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028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CH[,4]回收利用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2.2%、16.2%、6.2%,三者合计为94.6%。同时,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中,水电和风电类CDM项目分别占72.5%和20.9%。CDM项目集中的主要原因:一是近年来我国以水电和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非常快,项目机会较多;二是水电和风电项目技术较成熟,开发时间相对较早,且有较成熟、适用的方法学。

  3.CDM项目的商务模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CDM项目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项目的商务模式也日益增多,呈现多样化。我国CDM项目的商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多边基
金,主要来自于世界银行。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世界银行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碳基金,资金总额约为8亿美元。其中以原型碳汇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和生物碳基金为主。其中,原型碳汇基金由6个国家的17个私营公司组成,资产额为1.45亿美元,主要关注以低成本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示范项目。我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小孤山水电项目就是由原型碳汇基金购买的,购买的碳减排量为300万吨。二是政府购买计划,包括荷兰政府CER购买计划、芬兰CDMJI先驱项目、苏黎世国际气候投资CDM计划、奥地利JICDM购买计划和意大利CDM基金。三是商业和发展银行。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本发展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等。我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湖南益阳修山水电项目CER的购买方就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四是中间商,包括专门营运CDM项目的上市公司、私人公司等。参与我国CDM项目的买家中有很多中间商,主要集中在英国、日本和奥地利。截至2007年12月31日,英国是目前我国CDM市场上最大的买家,英国很多企业将CDM作为投资机会,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如英国碳排放贸易有限公司、益可环境集团、伦敦气候变化资本集团等。

  (三)项目质量提升,服务机构多样化(2008-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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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质量提升并深度发展。在此阶段,我国的CDM市场不仅在规模上保持着既有的扩张速度,而且在深度方面不断突破。2008年1月,我国第一个黄金标准(GS)①CDM项目——福建六鳌二期45MW风电项目通过联合国CDM项目的监管机构(EB)的审核,同年2月在GS委员会注册成功,标志着我国CDM项目高质量开发的开始,同时也意味着我国CDM进入深度发展阶段。

  2008-2009年,我国有1299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批准。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CDM项目的增长速度仍保持首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上公示的项目有1335个,占世界同期公示项目总数的42%;获得注册的项目有575个,占世界同期注册项目总数的52%。截至2010年3月底,我国CDM项目已签发碳减排量接近2亿吨占全球总签发量的48%。

  2.开发模式和服务机构多样化。(1)规划类CDM(PCDM)等新型开发模式出现。2007年,我国和丹麦联合研究课题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08年7月成功开发了CDM的新模式—
PCDM,并选定周口户用沼气项目作为试点。截至2010年3月底,我国已有6个PCDM项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上公示。PCDM模式有效地克服了CDM的缺点,提高了项目开发的效率和效益。与PCDM相比,CDM的缺点:一是开发流程较长。一个项目从启动到注册成功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而且若要实现成功签发碳减排量还需要一年的时间,项目开发商难以在短期内获得收益。二是开发成本较高。一个CDM项目从咨询开发到审定,再到注册,所需花费的成本高达100万元,这对于一般的CDM项目业主,尤其是小型项目的开发企业来讲,是难以支撑的。

  (2)CDM项目的国内指定经营实体诞生。2009年,我国先后有两家CDM项目指定经营实体(DOE)—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和我国质量认证中心获得联合国监督CDM项目实施的机构(EB)颁发的资质。由于这两家机构在掌握国内法律法规、国内行业技术、项目管理以及与项目各方,特别是国外买家沟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获得DOE资格后,将会有力地推动国内CDM项目更好更快的发展。

  (3)碳排放权交易所陆续成立。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能源
环境交易所相继成立,为CDM项目的开发与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表明我国建立和培育碳市场的意识显著增强。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CDM乃至整个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冲击,主要体现为:一是导致碳交易市场的价格泡沫破裂,CDM项目的投机者离场,真正拥有清洁能源开发技术和经验的企业保留了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清洁能源产业予以重新定位,有利于实现其快速发展,二是CDM项目的风险突然增大,促使CDM项目业主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开始努力扭转商务模式,以高质量的项目和服务水平吸引买家。同时,引起我国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对CDM项目的风险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监管力度。因此,经过本轮金融危机洗礼,2009年后的我国CDM发展必将会有质的飞跃,但仍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影响其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3]。

工艺设计  二、我国CDM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CDM项目的有关方面对CDM机制的认识不足


  CDM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因而在我国的传播时间短,导致国内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尚未充分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对CDM项的开发、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碳资产的价值、操作模式等尚不熟悉。在我国,目前关注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的机构除了少数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几乎尚未涉及。

  (二)CDM项目业主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弱

  目前,我国虽然已成为国际市场上最大的CDM项目碳排放权供应国之一,但仍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导致CDM项目业主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很弱,利益受到较大损害[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CDM项目以“双边项目”为主。目前我国开展的CDM项目基本是由中间商好了买卖双方才开始项目开发,或者由中间商开发,即“双边项目”,项目开发的各项成本由买家承担,项目业主不承担任何风险,呈现“低风险、低收益”特征,因而我国CDM项目业主在碳
排放权的议价上没有优势。同时,CDM项目的碳排放协议及其谈判过程十分复杂漫长,而且对碳减排量的价格、付款方式和条件、核实成本和收益成本、适用的法律等,我国的CDM项目业主基本也不了解。加之CDM项目的所有文件都是用英文表达,也造成了一些CDM项目业主在文字理解上出现偏差。另外,由于我国CDM项目大都是“双边项目”,买方和卖方都是事前确定的,绝大多数碳排放权交易是点对点磋商谈判,没有经验的一方将会在谈判中丧失讨价还价能力,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2.CDM项目呈现“来料加工”特征。我国的CDM项目虽然为全球碳市场创造了巨大减排量,但交易过程呈现典型的“来料加工”特征,CDM项目经核证的碳减排量(CER)被发达国家买家以远期合约方式低价购买后,经过审批、注册、签发,贴上“CER”标签,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我国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的“来料加工”特征导致其交易市场和标准均在国外,在我国发生的碳减排交易所形成的市场甚至都不是完整的碳交易一级市场,必然造成我国的CDM项目业主难以参与国际碳交易价格的形成,导致我国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国际市场的巨大差距,无法有效维护我国CDM项目业主的利益。同时,我国CDM项目业主尚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资格,国内
也缺乏CDM项目业主如何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的机制探索。目前我国CDM项目业主获得的经核证的碳减排量(CER)主要出售给一些国际组织,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并由其在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进行交易,从中赚取高额差价。例如,据记载,2006年8月29日的交易中,我国的某一CDM项目业主将核证碳减排量现货出售给国际买家的价格是每吨6欧元,而2006年8月31日在北欧电力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为每吨15.99欧元,差价竟高达9.99欧元吨。

  3.CDM项目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欠缺。CDM项目涉及的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商品,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客户,合同期限长,非专业性机构难以具备开发和执行此类项目的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碳排放权的买卖大多是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此类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大量的CDM项目。同时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CDM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导致其对CDM项目融资的积极性不高。

  4.谈判中的非对称信息严重。目前,虽然我国CDM项目经核证的碳减排量(CER)交易个案
已经不少,但分散在各个城市和各个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集散中心,导致CDM项目经核证的碳减排量(CER)交易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我国CDM项目业主在与国际买家谈判时,往往由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在碳排放权议价的谈判中处于弱势,最终的成交价格自然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巨大,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上述主客观原因,导致我国CDM项目业主在CDM项目经核证的碳减排量(CER)交易中议价能力十分薄弱。我们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初级市场发展的必经阶段,但不能因此就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三)CDM项目的风险因素多导致交易成本较高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较长的开发周期,因而风险因素较多,导致较大的交易成本。

  1.CDM项目的建设和交付风险较大。目前,由于CDM项目数量的迅速增长,远超过了咨
询机构和指定运营机构(DOE)处理项目的能力,导致CDM项目在审核阶段出现了大量积压。除此之外,CDM项目通过合格性审查后,指定运营机构(DOE)将向监管机构(EB)提交CDM项目的注册申请,项目监管机构(EB)冗繁的注册、审核程序也会延长项目的审批时间。而且在CDM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着监测或核实碳减排量的风险。这些因素导致CDM项目建设中存在诸多风险,影响其收入的稳定性,造成融资风险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等对CDM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CDM项目的交付风险较高,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CDM项目的审批程序复杂、标准严格、周期长,特别是由项目指定运营机构(DOE)和监管机构(EB)注册核证签发碳减排量的时间更长,而且从历史经验看,由于CDM技术发展不稳定,以及政策意图变化,有关CDM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变化中。二是由于CDM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认证碳减排单位的国家和具体项目所在的国家),因而除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还需要满足CDM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这就进一步使CDM项目的交付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2.指定运营机构易于发生道德风险。由于CDM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的项目审批和技术认证问题,项目监管部门(EB)一般要求指定运营机构(DOE)负责CDM项目的注册和实际碳减排量的核实,而目前缺乏对指定运营机构(DOE)的监管,导致一些指定运营机构(DOE)在CDM项目的材料准备和核查过程中发生一定的道德风险行为,甚至提供虚假信息。

  3.CDM项目的融资风险较高。主要原因:一是一般而言,只有CDM项目成果CER交付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现金流,因而CDM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的前期缺乏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借款资金的保证,导致融资的风险比较大。二是CDM项目所获得的现金流大小取决于CDM项目业主的CER议价能力。由于前文分析的原因,我国CDM项目业主在CDM项目成果CER的议价方面能力较弱,导致CDM项目成果CER所能够获得的现金流较小,也将导致融资风险较大。三是与传统能源项目相比,CDM项目的投资周期长、审批程序复杂、影响因素多,导致项目自身的运行风险较大,这也会传染给金融机构等融资主体,导致融资风险较大。

  三、推动我国CDM项目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一的CDM,体现的是项目合作方之间的一种市场化行为,因而需要发挥CDM项目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CDM机制及其项目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品种,需要政府对其加以引导、培育、规范和监管,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因此,笔者结合前文对我国CDM项目存在问题的分析,从政府和CDM项目企业的角度,分别提出了促进我国CDM项目发展,尽快实现我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政府推进CDM项目发展的政策措施

  1.加快建立健全促进CDM项目和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随着我国CDM项目的深度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健全CDM项目的管理机构、政策法规,引导、培育和规范CDM市场。重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CDM项目资质系统,明确项目参与方、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以有效维护CDM项目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促进CDM市场的规范运作。二是加快制定对CDM项目开发人员的考核机制、标准,建立促进CDM项目人才成长的机制体制,
确保从事CDM项目开发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三是加强对CDM项目国际合作的引导和监管,维护我国参与CDM项目各方的利益,增强我国CDM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2.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CDM项目。我国政府应加大对CDM项目的宣传力度,增强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大力鼓励生物质能发电、能效提高项目、动物废弃物回收、垃圾填埋气等对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的CDM项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税收优惠力度等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向上述CDM项目提供资金,增强其市场化融资能力。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运行特点,指导当地企业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CDM项目,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加快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且有限的环境资源,而且也是促进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我国政府要认真研究国际碳排放权市场发展规律,积极借鉴其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碳排放权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程序、标准等,充分发挥碳排放权市场碳排放权价格的发现功能,提高我
国CDM项目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市场上的议价能力,有效维护CDM项目各参与方的利益,积极促进从事CDM项目的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进入CDM市场,为实现CDM项目和市场的大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4.促进CDM项目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和市场发展。前文分析表明,CDM项目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和市场的充分发展是成功开发CDM项目的关键。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借鉴国际CDM项目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和市场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我国CDM项目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和市场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与民间机构参与进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CDM项目发展中的专业咨询优势、融资优势。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金融机构介入CDM项目对促进其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潜力巨大,特别是我国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直接购买CDM项目成果或与CDM项目企业联合开发CDM项目[5]。

  5.建立健全完善的CDM项目评估机制。我国政府要组织有关机构对已经实施的CDM项目做好全面的评估工作,尤其要重点评估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重
点内容和相关措施,为今后实施同类型CDM项目提供借鉴经验,以提高CDM项目的实施效率,降低项目成本。从评估内容看,应注重对CDM项目的综合评价,从企业微观效益和社会宏观效益,以及短期和长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加强对CDM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政策效应等进行分析,提出发展CDM项目的中长期规划,避免CDM项目的盲目建设,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6.建立有效促进CDM项目发展的激励机制。CDM项目的运行涉及多个方面,既包括环境、金融、管理、法律等方面,也包括许多利益相关方,即CDM项目企业、金融机构、国际买家等重要的参与者,而且涉及多个国家的政策,程序复杂性、操作难度大等,因而导致了前文分析的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影响其收益率。这些说明,发展我国的CDM项目是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规则与标准,配套出台相关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激励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CDM项目的实施,特别是采取相关的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影响我国CDM项目良好发展的迫切问题,如CDM项目的议价能力弱、结构有待优化等问题,以引导CDM项目实现良性发展。


  (二)我国CDM项目企业采取的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1.积极寻求适合自身实际的CDM项目。CDM项目企业应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感,坚持CDM项目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自身优势,全面评估拟参与实施的CDM项目的利弊,以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CDM项目及合作伙伴。比如,能源企业由于对能源行业及其发展趋势有比较深入地了解,应该尽量选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CDM项目;重工业领域的企业由于具有比较良好的产业基础和人才、技术储备,可以选择燃料替代、节能和提高效能等方面的CDM项目;化工企业可以选择分解N[,2]O、分解HFC-23等方面的CDM项目。由于上述这些选择体现了CDM项目企业各自的专业优势,在促进CDM项目良好发展的同时,能够实现较高的企业效益,体现了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更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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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CDM项目的人才储备。前文分析表明,目前,CDM项目的交易标准和交易市场均在国外,同时CDM项目的开发有着规范、严格的流程,并且交易的规则、标准等基本都是
英文材料,因而对从事开发CDM项目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这就要求参与CDM项目的企业要注意加强人才储备,除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素质外,还要加大力度吸引相关的高级人才,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留住高素质人才,这样才能确保由高素质人才运营CDM项目,才能提高开展CDM项目的竞争力,特别是在与国外相关机构谈判时,才能更好地维护CDM项目企业自身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如增强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降低CDM项目运营的各种风险,增强盈利能力等。

  3.增强CDM项目的融资能力。前文分析表明,鉴于CDM项目的特点和我国CDM项目的现状,我国CDM项目的融资风险较高,导致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促进我国CDM项目发展,我国政府已采取了许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等加大对CDM项目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例如,我国专门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由其为CDM项目企业提供项目的前期开发费用或低息贷款。对此,CDM项目企业应认真研究国家的相关政策,并充分加以利用,以缓解自身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和模式。如一些CDM项目的运营资金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项
目融资方式进行。但更重要的是CDM项目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深入研究CDM项目运行规律,采取成本费用控制和全面质量管理等方法,建立健全内容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增强商业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推动其广泛开展市场化融资,以有效解决CDM项目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

  注释:进程雷达

  ①黄金标准是第一个针对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而开发的独立的、具有良好实用性的基准方法。它为产生质优价高的碳信用额提供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同时用以确保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能够产生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真实可靠地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周逢民.透视碳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206-260.


  [2]沈娅莉.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问题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9):144-147.

  [3]王瑶.碳金融[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59-167.

  [4]郭升选等.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中的问题、成因及其对策[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3):31-39.

  [5]王江等.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未来与发展,200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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