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碳产业发展在政策法律机制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低碳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机制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张亿瑞;何普
【摘 要】我国在低碳产业发展方面形成了初步的法律规制体系和一些政策机制,但是相关低碳产业的法律规范不完善,政策性机制缺乏体系性和协调性.应通过建立产业结构优化机制、完善低碳产业新技术的创新研发支持机制等,构建多层次的政策机制;通过将政策上升为立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定低碳产业示范区建设规划和碳金融立法等,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能源法律体系,深化产业规划、激励、引导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以建立完整的低碳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机制体系,促进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
【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35)001
【总页数】4页(P39-42)
【关键词】低碳产业;政策机制;法律机制
贞洁的厄运
胡银波
【作 者】张亿瑞;何普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湖北襄阳441053;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113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68
一、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现状
低碳产业作为低碳经济的关键内容,研讨低碳产业必然涉及到低碳经济的认知。低碳经济是人类发展的新时期逐渐产生的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的以低消耗、少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技术、产业生产生活的发展模式。通过产业结构升级转轨,技术和制度创新,尽可能的减少能耗污染,形成低碳型发展、产业、城市和生活等经济形态。其实质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消费、发展的低碳化。在发展低碳经济这个体系下,随着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相关产业,由此形成低碳产业,主要从事化石能源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生产,注重能
源使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以碳排放权或碳减排量为资源载体的产业行业,如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行业、新材料产业、新兴信息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和服务业等低碳、零碳、负碳行业。
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低碳技术的研究应用集中在洁净煤燃烧与发电技术和清洁能源新技术开发等方面,化石能源利用技术更加清洁高效。低碳技术创新能力与外国的差距逐渐缩小,申请专利数量急剧增长。长期以来一直是强调重工业发展,在过去十年重工业拉动经济增长,经济发展“重型化”趋势明显,制约着经济的低碳发展,在政府调整结构的一些列政策调控下,一定程度缓解了电力、能源加工、交通运输和装备制造等高碳行业的扩张。风能、核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了快速发展,2010年我国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已占电源装机容量的26.5%,核电在建规模居全球第一,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更高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改进型技术;2010年风能累计装机容量居全球第一,光伏电池产量约为9GW,已超过全球总量的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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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国家各项政策手段的调控下,各地方和企业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低碳产业有了进一步的纵深发展,但是目前低碳技术总体推广比例仍然不高,缺乏必要的低碳技术积累
和技术储备,技术创新有待提升。低碳发展的基础仍不牢靠,地方政府的经济扩张动力对国家要求低能减排,发展新兴产业增加了难度。当前部分行业仍存在着工艺和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低的中小企业,能源企业深加工率也不高,致使部分地区高投入、高能耗、低效率的问题突出,碳减排目标难以实现。“高碳”依赖短期难以改变。中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是工业、交通、建筑。三大领域中很多产业都是“高碳”产业,即能源消耗大、碳排放量多、污染严重,这些是中国发展低碳产业的最重要的障碍。
二、我国低碳产业现有的政策法律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验证性因子分析1.现有的政策措施及不足
国家十分重视促进新能源和可在生能源发展,有关部委颁布产业发展规划,初步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体系,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规定,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颁布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发展新能源,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成本。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政策的同时,从土地审批、能源价格、财政补贴、融资信贷、研发合作等方面扶持低碳产业企业。
通讯中断现有的政策措施还有以下不足:
(1)低碳产业自主技术比较浅显不成熟,关键性技术和设备设施尚需向低碳高技术企业引进,本土技术和经营风险较大,技术开发成本过高。低碳行业投资周期长,收益见效慢,尚未建立全面的研发和创新体系,低碳项目管理水平一般,项目融资过多依赖政府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机会不平等。我国低碳技术项目特别是大规模示范项目的投资主要依靠政府临时拨款和政策贷款,以及国际机构的捐款和贷款,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不能满足低碳技术发展的资金需求。[2]
(2)尽管多种政策手段叠加应用,但实施过程中使用力度不均衡,税收手段还未能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关政策的制定随意性、反复性和冲突性问题存在,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长效性有待提高。节能政策带有过多行政彩,节能市场需要适当政策引导创建,现有的政策体系难以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迅速发展的要求。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诱导性制度很不健全政府补贴能源企业,企业承担政府职能致使民企和外资失去进入能源行业的动力,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不够,限制了企业开发和推广应用能源、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3]低碳产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及产品检验标准。
(3)缺乏完整有效的政策体系作支撑,现有的一些政策虽则体制改革和管理机构变迁导致部分政策难以执行。产业规划上,低碳区域布局还不够合理,低碳产业实验区配套措施不充分,许多产业园区没有真正达到低碳的内涵要求,泛化成普通的工业园。产业政策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例如,各地在推进低碳产业发展过程中,缺乏整体规划与布局,对节能减排、限制两高发展、征税等标准执行力度不够,又缺乏明确的监督、考核、惩罚标准,无法对低碳产业的发展状况做出积极评价,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政绩工程”频现。[4]
2.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不足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缓解能源危机、生态脆弱和环境污染的压力,推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低碳和生态领域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矿产资源、煤炭电力等专业领域为骨干,以《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调整新能源新经济方式的法律为框架的法律体系。
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实施对促进
清洁生产,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技术创新及利用率,鼓励、引导、培育低碳经济市场有重要导向作用。另外,还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了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为纲要的规划与政策,特别是在《“十二五”规划》提出树立绿、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把低碳产业及新兴能源上升到关乎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也发布和出台了《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低碳经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应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大量与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进一步推动和落实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推行低碳经济的相关工作。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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