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8.31
【文 号】
【施行日期】2016.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饭店二期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l-苯丙氨酸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绿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交通、绿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信贷、绿债券、绿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发展基金、绿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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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健全绿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绿信贷
  (五)构建支持绿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信贷发展。对于绿信贷
细胞分化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信贷等绿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七)推动绿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
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信贷成本。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投资科学情人
  (十二)完善绿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
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债券的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债券指数、绿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金融产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四、设立绿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发展基金,投资绿产业,体现国家对绿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产业
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支持在绿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五、发展绿保险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
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2:20: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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