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碳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美国通过立法和监管方式变革,对碳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法律规制,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这将对我国的碳交易法律政策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碳交易价格规制需要在碳交易市场机制的背景下,考虑碳交易主体、客体、交易成本、风险等诸多复杂因素,由政府依法采取合理的经济和法律调控手段,在保持碳市场秩序稳定的同时,借助于价格杠杆,激励市场主体通过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乃至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行为,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社会效果。
一、美国碳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
(一)总量控制是美国碳交易法律模式的基础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绝对控制一般被称为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模式;相对控制则被称为基线与信用额(Baseline and Credit)模式。绝对控制模式首先需要由环保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规制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最大的排放
限值,设定国家或区域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各排放源可以交易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放许可证中所载明的排放量。相对控制模式中,当一个污染源的实际排放水平低于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排放基准,并且产生永久性的排放削减时,就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得“排放削减信用”。在获得环保部门的审批后,污染源可以出售排放削减信用。这一模式被诸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这样的自愿减排交易所和《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所采纳。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这并不妨碍美国国内部分州为应对气候变化单独制定减排和交易计划法案。2006年7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32号《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
(以下简称“加州法案”)。根据该法案,加州范围内一年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需要受到该法的管制,主要包括加州交付使用的电力消费、传输和配电损耗设施。加州法案采用市场激励机制,将减排分为两个阶段展开:2012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作为第一阶段,目标是以1990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我国能源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编号:09CX04048B )和《我国炼化企业CO2减排的技术创新模式与政策研究》(编号:R100915B )的阶段性成果。
美国碳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
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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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全文
移动彩信平台要:美国碳交易市场价格规制框架涵盖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碳市场的监管机制
和可预测的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破解中国碳交易实践中交易成本高、违约风险大的困局,需要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碳排放权为核心的制度保障体系,创新以登记、监测与核证为主要内容的碳交易政府监管机制,建构以市场为基础的多层次碳交易价格综合调控体系。
关键词:价格
碳排放权
交易成本
规制
窗体底端
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到2020年排放量与1990年持平;该法案要求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出台相关的法律和市场条例以保证减排目标的实现。2020年之后是第二阶段,由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和管理提出建议。2007年4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部”的经典判例,将二氧化碳解释为大气污染物,纳入《清洁空气法》的调整范围。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454号《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下简称“众议院气候法案”),明确在美国国内建立统一高效、透明和公平的排放限额和交易体系,逐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数量,如相对于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12年消减3%、到2020年消减20%、到2030年消减42%、到2050年消减83%。
(二)碳排放权额度的初始分配是美国碳交易市场效率实现的制度前提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法律拟制的复合型权利,兼具公法权力和私法权利的双重属性,具有稀缺性的特征。根据科斯定理,权利的初始配置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效率的实现。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碳排放权的初始配置需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环保部门分配初始配额应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诸多因素。环保部门还应该动态地对排放配额重新审核认定,以便根据环保总量目标的落实情况和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每年的配额数量。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分为无偿分配和公开拍卖。无偿分配以企业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环保部门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数量。公开拍卖是由政府管理机构将固定数量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
归政府所有。初始分配的碳排放权总量需要定量控制,在初始分配后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高于平均企业的减排成本,碳交易市场方能发挥作用。
加州法案授权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成本最小化、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采用混合方式,即最初的配额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预留部分进行拍卖,拍例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增加。2009年众议院法案也有类似规定,即刚开始实施碳排放上限和交易制度的时期,约20%的额度应当拍卖,以后逐步提高比例,一直到2030年达到大约70%。2010年5月12日,参议院提出《2010年电力法案》,重启因金融危机搁置的气候立法程序,尚未正式在参议院表决。该法案与众议院法案相比,主张应逐步过渡到所有额度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保护低收入者和工薪家庭等消费者福利。
(三)碳排放权的量化登记、监测与核证是美国碳市场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
碳交易市场价格的形成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碳排放权的登记、监测与核证就成为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核心。加州法案规定,对占全州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排放源要进行登记、监测和报告。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必要时,要周期性地复查和更新排放报告要求;复查现有的和被提议的国际、联邦和州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计划,促进各种减排计划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统一排放管制要求。此外,市场咨询委员会建议实行严格的认证标准。首先,由加州确立最初的抵消额度清单,然后,随着时间推移和相关抵消额度项目数据监测的不断改进,逐渐增加抵消额度的种类。美国1994年启动温室
气体自愿报告计划。2008年起美国环保局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的温室气候登记报告制度。2009年众议院法案中确立了碳排放登记、监测、公开制度,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够根据准确的市场信息,作出风险收益评估,形成科学理性的决策。《2010年电力法案》为了建立联邦统一的气候监管制度,并与现有各州的监管制度形成互动,专门规定各州碳交易制度将在2012~2017年暂停。2011年12月31日之前,加州、西北气候计划、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分配的排放额度持有者可以换取联邦的排放额度。
(四)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为代表的可预测的碳交易市场价格法律机制
碳市场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是循序渐进的,现货交易较为分散,交易双方所掌控的信息有限,优势不能准确反映市场真正的供需状况。现货交易只是反映交易在某一点上的价格,而不能反映
整个价格的走势,这必将影响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期货市场的建立,可以代表供求双方的力量,有助于价格的形成并且在期货交易中大部分市场参与者都熟悉商品的行情,有相对完整的信息渠道和分析预测方法,这样形成的期货价格能实际上反映市场预测,因而能比较接近供求变动趋势。
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个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市场交易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该所已经成为全球气候交易品种最多的气候交易市场。美国通过该所的成功运作,不仅建立一个具有
投资组合的抵消计划,而且通过碳交易市场的创造,促使美国碳金融额度交易价格透明化,有效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提供相关单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管理的适当措施。作为《京都议定书》框架外的自愿减排体系,该交易所交易的前提采取相对控制模式或排放基准模式。交易方式包括配额交易和抵消交易。前者是依据会员排放基准线与排放减量进程分配给会员的;后者是通过合格的减量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额度,达到碳抵消或碳平衡,主要存在于森林、农业、水管理和可再生能源部门。参加交易的会员必须在交易所事先登记,提供有减排量的证明方可以合法抵消。交易所运用独立的核证书,确保交易透明、信息准确,为会员提供交易的标准程序。交易合同有现货合同、期货合同、期权合同,可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该所的市场系统包括登记系统、电子交易系统、清算及结算平台与严格的减排量交易认证系统。
二、美国碳交易价格法律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碳交易借助于清洁发展机制开展,在国内并未建立统一的碳市场机制和平台。我国的减排企业无法接触到国际碳交易的最终买家,只能在通过碳基金、碳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国际碳市场。要降低交易成本,化解风险,必须运用公法的手段,实现碳交易的制度创新,建立灵活多元的碳交易价格机制。
(一)立法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构建碳交易制度体系
开瑞论坛美国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立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并对有权进行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设定权利与义
务,构建国内或区域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是对碳交易价格进行法律规制最重要的制度前提。碳排放权作为具有私益性大气环境容量的准物权是需要政府运用公法权力来保护的。每个人在享有排放碳气体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边界。否则,排放实体就要在大气环境承载范围内,在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的权利份额。在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内涵之后,就需要确立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和区域环境质量不得恶化原则,进而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处于试点阶段,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性的立法,碳交易从审批到交易,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碳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立法在确立法律关系主体责权利的基本制度构建中,规定政府的权力与职责、市场参与者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碳交易程序及操作规程。具体制度包括二氧化碳区域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额度许可分配制度、包含排放申报登记、排放额度信用登记和额度信用交易登记制度,指标动态跟踪报告制度、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制度。此外,还要注重考虑碳交易立法与其他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避免法律之间出现不协调、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局面。
(二)以登记、监测与核证为主要内容的碳交易政府监管机制
2005年我国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方面采取了极强的政府干预。该规章在缺乏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直接在第6至12条设立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关于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第11条和第17条规
定,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中国境内的中资企业和中资控股企业,严格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清洁发
展机制项目的市场准入条件。此外,第15条规定,CER的价格在项目设计之初,就必须由国家政府部门审核。这些都反映了目前我国碳交易实践中政府的强力干预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使得不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被扼杀。由此,我国碳交易的监管应当在坚持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上,注重监管方法的调整,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之间、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作为最为主要的监管方法,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对成本和效益的识别与分类、将风险转换为成本、对成本效益量化和以适用的形式总结和提交成本效益信息。排放权交易产品的特殊性对碳市场的政府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建立碳排放登记报告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排放申报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取得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的实体进行申报登记。其次,完善环境管理监测系统。在根据自然环境区域的环境容量确立本区域的总量控制任务后,建立排放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和排放许可证跟踪系统,为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排放数据,准确掌握排放源的排放信息和排放许可证信息。此外,通过立法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第三,引入碳交易核证制度。为了保证排放权指标的质量,必须引入合格的核证主体对排放权交易产品进行核证。《京都议定书》将核证制度引入到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中,旨在完成包括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监测计划和报告后,由独立第三方对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审查和证实的过程,从而使得排放实体据此获得排放
指标。政府需要制定国内碳交易排放指标核证的相关法规政策,涉及核证主体及其职责、核证程序、核证标准、核证不实的法律后果等等。碳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证对市场风险和收益的评估反映碳交易市场的绩效。
(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价格调控机制
高饶事件在碳交易一级市场中,碳排放权额度分配应当逐渐从以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并用的混合机制过渡到全部采纳拍卖形式分配碳排放许可。政府在拍卖中预先设定最低价格基准,由企业通过竞标有偿取得初始碳排放权。山东高速公路网
在碳交易二级市场中,政府不再是市场参与者,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场外分散交易和场内集中交易两种。随着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规模扩大后,可以组建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交易程序、规则,达成交易。在政府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宗旨的监管机制辅助下,交易价格是以碳排放权价值为基础,在供求双方实力、风险水平、交易成本等诸多因素的作用的体现。由此,二级市场所从事的实时现货交易,价格容易为政府所规制。碳交易的二级市场是整个国家碳交易价格规制最重要的市场环节,需要不断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制度优化和创新。
在碳交易衍生品市场,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整合各种信息资源。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加大市场的融资力度。引导碳交易所开展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鼓励
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碳金融业务部门,加强碳金融的中介服务,建立碳金融服务业的风险评估监测和管理体系。
在建立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同时,政府应当采取确保碳市场稳定的措施。根据每年碳市场的状况,设定碳价格区间,为排放许可规定最高价和最低价,使得碳价格在其间浮动。扩大碳市场的行业和地理覆盖范围,调整碳市场的经济结构,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防止投机行为对碳市场价格的操纵。
参考文献:
Robert N.Stavins.2008.A Meaningful U.S.Cap-and-trade System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空间分布
韩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杨泽伟,《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朱家贤,《环境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铁军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2:39: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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