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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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投资者保护立法
华尔街历史:华尔街是纽约曼哈顿区南部从百老汇路延伸到东河的一条大街道的名字,全长仅三分之一英里,宽仅11米,是英文墙街的音译。从百老汇到东河仅有7个街段,却以美国的金融中心闻名于世。现在的纽约New York)最初是荷兰殖民地,是荷兰裔移民的聚居地,当时叫做新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普遍将新阿姆斯特丹市政委员会成立的那一年,即1653年,当做华尔街童年期的开始。1792年荷兰殖民者为抵御英军侵犯而建筑一堵土墙,从东河一直筑到哈德逊河,后沿墙形成了一条街,因而得名Wall Street。后拆除了围墙,但华尔街的名字却保留了下来。
美国摩根财阀、洛克菲勒石油大王和杜邦财团等开设的银行、保险、航运、铁路等公司的经理处集中于此。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在这里,至今仍是几个主要交易所的总部:如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等。华尔街一词现已超越这条街道本身,成为附近区域的代称,亦可指对整个美国经济具有影响力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兴起投机狂潮,谁想发财,就买股票成为一句口头禅,人们像着了魔似地买股票,梦想着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疯狂的股票投机终于引发一场经济大
灾难。19291024日,就在华尔街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雪崩似地跌落,人们歇斯底里地甩卖股票,整个交易所大厅里回荡着绝望的叫喊声。这一天成为可怕的黑星期四Black Thursday《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触发了美国经济危机。然而,这仅仅是灾难的开始。29日,交易所股价再度狂跌。一天之内1600多万股票被抛售,50种主要股票的平均价格下跌了近40%。一夜之间,繁荣景象化为乌有,一场空前规模的经济危机终于爆发,美国历史上的大萧条时期到来。
 华尔街的铜牛雕像一直是美国资本主义最为重要的象征之一,这座铜牛塑像是由意大利艺术家狄摩迪卡设计的,铜牛身长近5米,重达6300玛吉阿米的留言簿公斤,无数前来观光的游客,都愿与铜牛合影留念,并以抚摸铜牛的牛角来祈求好运。 狄摩迪卡是在1987年纽约股市崩盘之后,有了创作的灵感。他说:当我看到有人失去了一切,我感到非常难过,于是我开始为年轻的美国人创作一件美丽的艺术品。为了筹资,他卖掉了家乡西西里祖传农场的一部分,总共筹得资金36万美元。 1989年的一个午夜,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外将这座后来举世闻名的铜牛塑像竖立起来,宣称它是美国人力量与勇气的象征。由于狄摩迪卡无法取得许可,数日之后,铜牛于1989ntvdm cpu遇到无效指令1220日被迁移到几条街之外的鲍林格林公园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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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背景:美国建国以后,奉行自由放任的不干预经济政策,在证券发行与交易领域也是如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这种自由政策较快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出现一些问题,诸如虚假信息满天飞、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盛行,许多中小投资者因此而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到1929年,市场上股票价格与价值出现严重背离,不堪重负的美国股市终于崩溃,爆发了大规模的股灾,并波及其他领域,美国也由此进入了经济大萧条时期。
      经历上述股灾以后,美国政府放弃了曾经被其奉为神圣的自由放任政策,开始对证券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干预,将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作为其立法本位。
美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文件及其发展历史:
1933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证券法》,1934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国家监管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得以确立,投资者利益得到初步保护。随后,美国证券立法进一步加强,1935年制定了《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制定了《信托契约法》,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1968 年制定了《威廉姆斯法》,1970年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5年制定了《证券法修正法案》等。这些法律虽然立法角度不
甘巴豆同,但均将加强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作为立法本位。随着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美统一证券市场得以形成,投资者利益得到更为强有力的保护。2001年以来,美国资本市场爆发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安然为代表的一批巨型企业通过财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使上述企业遭受了的灭顶之灾、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打击了投资者信心。安然事件的发生,使美国立法者意识到现行证券法存在的漏洞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必要。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管,其目的仍然是更为全面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美国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内容
一、 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
为防止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 1933年美国《证券法》确立了公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注册登记表中将对投资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防止
误导投资者的实质性信息进行公正而全面地披露,这些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发行证券的目的等等,以保证投资者理性地根据上述信息正确了解和判断投资风险。
二、中国邮路问题 禁止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行为,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秩序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市场公信力,有百害而无一利。内幕交易也是引发1929年美国股市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美国对内幕交易严加管制。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定了禁止内幕交易规则。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构成证券欺诈。美国立法和判例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鉴定内幕交易:1.确定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美国没有采用其他国家通常采用的列举式立法方式,而是采取概括式立法。美国法律也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操纵。操纵在美国证券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法律对各种操纵行为做了列举。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则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1、虚拟交易,即对敲和对倒;2、涉及真实交易的操纵,又
分为以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稳定价格和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或购买证券;3、对操纵的传言或虚假陈述;4、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5、其他类型的操纵,如限制证券的供给、定购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
三、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降低投资风险
      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1970年,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成立了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金包括四个方面的来源:国会拨付的发起基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各出10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无担保贷款;每个会员公司每年所必须交纳的会费;所有资金经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法律要求所有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宗旨是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从而在券商面临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时,投资者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者保护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包括:因证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和可转让存单的损失。
四、 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及时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
当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证券法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为受害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私法救济手段。这一机制的内容包括:
1、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赔偿责任主体和损失额计算方法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须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不实陈述等欺诈行为。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

2、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
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联邦民事诉讼法》以及《私人证券诉讼修改法》、《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等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集团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等。
五、严厉打击证券犯罪行为,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美国证券法历来重视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均规定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安然事件后,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更是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这主要表现在:
1)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字宣誓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或判处入狱5年。
2)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罪不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这一规定被视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头上的紧箍咒极大地威慑了公司高管。
3)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4)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5)延长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将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2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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