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HZB 0001S-2018固态复合调味料

Q/HZB
固态复合调味料
杭州致宝调味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主要指标参照“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HZB 0001S-2015《固态复合调味料》。
本标准与Q//HZB 0001S-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更新和调整;
本标准由杭州致宝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致宝调味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金宝, 陈彬。
本标准替代的历次标准版本发布情况:
——Q/HZB 0001S-2015、Q/HZB 0001S-2012。
固态复合调味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谷氨酸钠(味精)、白砂糖、麦芽糊精、食用玉米淀粉、鸡肉粉为主要原料,
添加香辛料、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黄、食品用香精)等,经干法混合加工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即食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白砂糖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姬林芳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1.3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3.1.5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6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7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
3.1.8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
3.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10其他食品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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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功能高分子材料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蛋白质序列5.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氯化物、谷氨酸钠、菌落总数、大肠菌和净含量。
5.2型式检验
5.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5.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组批
同一班次、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检验批。
5.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4袋,总量不少于1000克。样品分成2份, 1份用于检验, 1份作为留样。
5.5判定规则
5.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产品为合格品。
5.5.2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验, 复
验仍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包装
内包装复合包装袋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高僧H粗热6.3运输
产品外包装及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的物品混装运输。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8:2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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