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饮料产品“氨基酸”⽐“营养素饮料”字号⼤、突出明显;
2、宣传选⽤“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但其配料表中并⽆标⽰“芝⿇”。宣称使⽤富硒⽶和东北⼤⽶实际为普通糯⽶;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字、图形等⽅式介绍⾷品,也不得利⽤字号⼤⼩或⾊差误导消费者。李福兆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精⾹料,在产品标签上标⽰该种⾷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品或⾷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性的语⾔、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品或⾷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具有预防、疾病作⽤的内容,⾮保健⾷品不得明⽰或者暗⽰具有保健作⽤。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标⽰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苏门答腊小矮人
注:应使⽤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了外⽂但没有标⽰对应的中⽂;
注:可以同时使⽤外⽂,但应与中⽂有对应关系。
8、拼⾳、外⽂字体⼤于相应的中⽂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拼⾳或少数民族⽂字,拼⾳不得⼤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内容的字体⾼度⼩于1.8mm;
注:预包装⾷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表⾯⾯积⼤于35cm2时,强制标⽰内容的⽂字、符号、数字的⾼度不得⼩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内容不⼀致。如⽣产⽇期标⽰不同:⼀个标180天,⼀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包装可单独销售的⾷品,每件独⽴包装的⾷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所有强制标⽰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内容或部分强制标⽰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所有强制标⽰内容。
⼆、名称问题
⾷品名称不能反映⾷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固有的性质。⾷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标⽰为“泰⾹”、“雪花粘”, 膨化
⾷品标⽰为“龙虾条”、“⽜⾁串”。
注:应在⾷品标签的醒⽬位置,清晰地标⽰反映⾷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结果补语
三、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砂糖、绵⽩糖、冰糖、⾚砂糖”、盐未标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品的标签上应标⽰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清晰地标⽰反映⾷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
2、单⼀配料如饮⽤⽔、⼤⽶、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配料;
注:单⼀配料的预包装⾷品应当标⽰配料表。
3、加⼊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品时加⼊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如植脂末等未标⽰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量的递减顺序标⽰。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业标准或地⽅标准,且其加⼊量⼩于⾷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艺作⽤的⾷品添加剂未标⽰,如酱油应标⽰酱油(含焦糖⾊);
注: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艺作⽤的⾷品添加剂应当标⽰。
6、⾷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未标⽰GB 2760中的通⽤名称,如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钠未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钠标”,属于咸味⾹精、商品名称为“⽜⾁粉”的未标注成”⾷⽤⾹精”,变性淀粉未标⽰GB 2760中的通⽤名称;
注:⾷品添加剂应当标⽰其在GB2760中的⾷品添加剂通⽤名称。
7、复配⾷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的每种⾷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品配料表中⼀⼀标⽰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的每种⾷品添加剂。
8、标签强调⾼钙、⾼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其含量;
注:如果在⾷品标签或⾷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标⽰“⽆糖”、“低糖”、“低脂”、“⽆盐”等未标⽰其含量。
注:如果在⾷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时,应标⽰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净含量规格问题
1、标题标⽰错误,如标成“净重”“⽑重”;
注:净含量的标⽰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与⾷品名称不在同⼀展⽰⾯上;
注:净含量应与⾷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展⽰版⾯标⽰。
3、桶装饮⽤⽔、⼤包装⾷品的净含量字体⾼度不符合要求。净含量字符的最⼩⾼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未采⽤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为“公升”,质量单位标⽰为“公⽄”;
5、kg、mL、ml等⼤⼩写书写不规范。
注: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包装物(容器)中⾷品的净含量:a)液态⾷品,⽤体积升(L)(l)、毫升(mL)(ml),或⽤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品,⽤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品,⽤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五、品质等级问题
如⼤⽶、⼩⽶、挂⾯茶叶等产品执⾏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未标⽰。
注:⾷品所执⾏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质量(品质)等级。
六、认证问题
违规标⽰“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字表述。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字表述。”
七、辐照问题
1、使⽤辐照杀菌⾷品未标⽰;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品,应在⾷品名称附近标⽰“辐照⾷品”。
2、使⽤辐照蔬菜、⾹⾟料等原料未标⽰辐照。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品,应在⾷品名称附近标⽰“辐照⾷品”。
⼋、过敏原问题
原料含有花⽣、⼤⾖、乳制品、坚果等未标注过敏原。
注:以下⾷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作配料或加⼯时带⼊,宜在配料表中使⽤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
1)含有麸质的⾕物及其制品(如⼩麦、⿊麦、⼤麦、燕麦、斯佩⽿特⼩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及其制品;
6)⼤⾖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九、其他特殊规定
1、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半⼲、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2、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3、蛋⽩质:如:蛋⽩饮料(植物蛋⽩饮料、含乳蛋⽩饮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具体标⽰内容:
1、⾷品名称
(1)标注位置:醒⽬位置;
卢启迪
(2)标注原则:反映⾷品真实属性。
(3)标注⽅法:
1)优先选择标准已有的名称;
2)若⽆标准规定名称,选择消费者熟知的通俗名称;
3)选⽤名称应真实易懂,不产⽣误解和混淆。
(4)对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1)应在同⼀版⾯标注真实属性的专⽤名称;
2)名称容易混淆误导时应在临近位置使⽤同⼀字号标⽰反应真实属性的专⽤名称;
3)真实属性名称因字号不同⽽引起误解时应使⽤同⼀字号标⽰。
2、配料表
(1)基本原则:
1)真实标注所有配料;
2)递减顺序,加⼊量≤2%的配料顺序不限。
(2)引导语:
1)配料、配料表(普通⾷品);
2)原料、原料与辅料(发酵产品使⽤,如酒、酱油、⾷醋);
3)复合配料需标⽰原始配料;
4)加⼊量<25%且已有国标/⾏标/地标的除外(如酱油);
5)可⾷⽤包装物应标⽰原始配料;
6)加⼊量<25%且已有国标/⾏标/地标的除外(如胶原蛋⽩肠⾐);
(3)⾷品添加剂的标⽰形式:应标⽰其在GB 2760中的通⽤名称:
1)⾷品添加剂具体名称:丙⼆醇;
2)⾷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增稠剂(1520);
3)⾷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增稠剂(丙⼆醇)。
(4)⾷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形式:
1)各配料按加⼊量递减顺序标⽰:
例⼦:配料:⽔,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可可液块,⽩砂糖,可可脂,磷脂,⾷⽤⾹精,柠檬黄),葡萄糖浆,卡拉胶,⽠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品⽤⾹料。
2)列项标⽰:
例⼦:配料:⽔,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可可液块,⽩砂糖,可可脂,磷脂,⾷⽤⾹精,柠檬黄),葡萄糖浆,⾷品添加剂(卡拉胶,⽠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料。
(5)复配⾷品添加剂的标⽰:
1)复配⾷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a、单⼀功能⾷品添加剂复配⽽成:“复配”+“功能类别名称”;
b、多种功能⾷品添加剂复配⽽成:“复配” +“功能类别名称”(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标⽰关键点:所有在终产品中起⼯艺作⽤的⾷品添加剂均需标⽰出。
(6)部分配料的标⽰⽅法:
配料的定量标⽰:添加或含有⼀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仅名称提及,未特别强调不需定量标⽰;特别强调⼀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时,应定量标⽰。
3、净含量湖南农业大学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1)格式:“净含量”(中⽂)+ 具体数值 + 法定计量单位;
(2)位置:与⾷品名称在同⼀展⽰版⾯。
4、规格
(1)同⼀预包装内如果含有多件预包装⾷品时,⼤包装在标⽰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规格;
(2)标⽰⽅式:由单件预包装⾷品净含量与件数组成,或只标⽰件数,可不标⽰“规格”⼆字;
(3)同⼀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品:净含量(或净含量 / 规格):400克(4×100克);
(4)同⼀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品:净含量(或净含量 / 规格): 200 克( A 产品 40 克× 3 , B 产品40 克× 2 ).
5、⽣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式
(1)应当标注⽣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式;
沈子钰(2)⽣产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3)依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公司,应标⽰各⾃的名称和地址;
(4)依法不能独⽴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产基地,可以标⽰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6、⽣产⽇期与保质期
(1)应清晰地标⽰预包装⾷品的⽣产⽇期和保质期(⽇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产⽇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期(包括包装/灌装⽇期);
(3)保质期:预包装⾷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期标⽰采⽤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式,应标⽰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如⽣产⽇期见底盖、见封⼝、见瓶盖等。
(5)当同⼀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了⽣产⽇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品时,外包装分别标⽰各单件⾷品的⽣产⽇期和保质期:
1)⽣产⽇期:标⽰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期,保质期:标⽰最早到期的⾷品的保质期;
2)⽣产⽇期:标⽰最早⽣产的单件⾷品的⽣产⽇期,保质期:标⽰最早到期的⾷品的保质期。
7、产品标准号
预包装⾷品(进⼝预包装⾷品除外),应标⽰企业执⾏的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或经备案的企
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产许可证编号
实施⽣产许可证管理的⾷品,应当标注⾷品⽣产许可证编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2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838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名称   配料   产品   饮料   标注   包装   标签   未标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