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LCR)
人工天竺黄流动性覆盖率(LCR)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内的现⾦净流出之⽐,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是衡量银⾏短期流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旨在确保压⼒情景下,银⾏能够运⽤⾃⾝持有的、⽆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30天内业务产⽣的资⾦需求。2014年2⽉,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并于3⽉1⽇正式实施,引⼊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民币的商业银⾏。在过渡期上,银监会规定商业银⾏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合格流动性资产是指在压⼒状态下可变现⽆碍且⽆需折扣的资产,由⼀级资产和⼆级资产构成,在计⼊合格流动性资产时会根据不同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折算率。未来30
⽇的现⾦净流出量为未来30天的预期现⾦流出总量与预期现⾦流⼊总量的差额。其中可计⼊的预期现⾦流⼊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流出总量的75%,这个分项需要计⼊⽆明确到期⽇、30天以内到期或可在30⽇内被提取的负债和表外项⽬。
机构间资⾦往来对LCR的影响需要区分交易的期限,是否含抵押券以及交易对⼿是否为央⾏。总体⽽⾔,30天以内的资⾦融出对LCR影响⼩于30天以上资⾦融出;担保性资⾦流出对LCR 的影响⼩于⽆担保
资⾦融出;交易对⼿为央⾏对LCR影响⼩于交易对⼿为同业⾦融机构。
根据中国银⾏业协会披露的数据,2015年有58家商业银⾏因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受LCR
考核。预计2016年年底受LCR考核的商业银⾏新增5-10家,⾄2018年年末或约85-90家。考虑有些地⽅银监局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银⾏也考核LCR,如⼴东,预计实际受LCR考核的银⾏家数量级在100多家。但从结构上来看,⼤型银⾏与中⼩型银⾏LCR达标情况存在两极分化,部分中⼩银⾏恰好及格。究其原因,部分中⼩银⾏过度依赖同业负债,期限错配较为严重;资产端贷款占⽐较⾼⽽债券占⽐偏低,收益权等占⽐较多利率债占⽐偏低。从LCR考核的⾓度,商业银⾏在经营上的应对措施:(1)适度发展同业业务,避免流动性危机时的冲击;(2)⼤⼒发展长期限/稳定性⾼的负债业务,如⼤额存单、⾯向个⼈的活期存款等;(3)降低资⾦错配程度;(4)加强⾼流动性资产的持有⽐重,但反过来也会压缩商业银⾏息差;(5)对流动性溢价做更精细化的定价。考虑⼀般需要牺牲对收益的追逐来获得流动性覆盖能⼒的提升,从⽽会压缩净息差,降低商业银⾏的利润。
MLF操作本⾝对LCR这⼀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没有影响,因为分⼦HQLA减少质押券但增加了
现⾦。但实际操作中,由于MLF投放的资⾦⽤于补充流动性缺⼝,从⽽MLF为补充流动性缺⼝的投放由于需要抵押券⽽导致LCR下降。也是现阶段在监管下央⾏流动性投放机制上的障碍;叠加逆回购、地⽅国库现⾦招标等,某种程度上,质押券是不⾜的。
美国制造业的衰落带来了什么启示
LCR考核对流动性和债券市场的影响:(1)过钱这⼀动作会减少低于100%银⾏的LCR,中
转意愿的下降不利于⽹状结构货币市场的资⾦流动,容易导致考核时点的流动性冲击/缺⼝。(2)换个⾓度,流动性风险指标可以通过1个⽉以上的回购或同业存单来进⾏买卖,流动性溢价可以量化。且对于发⾏⼈⽽⾔,同业存单优于同业存放。
(3)LCR考核下,市场也
更愿意借长钱、减少错配,⽽机构出长钱的意愿下降⽽借长钱的意愿上升,其定价会更⾼,提升资⾦成本。(4)从分母的⾓度,同业业务期限错配受挤压,影响同业链条的扩张,中⼩银⾏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5)从分⼦的⾓度,伴随LCR考核指标的不断提升、更多中⼩银⾏加⼊到被考核的⾏列,HQLA缺⼝较⼤,需补充⾼流动性资产如现⾦/标准债券。(5)整体来看,部分机构杠杆会被动或主动⼩幅下调,部分同业业务扩张明显放缓,甚⾄同业业务对应的配置需求或转向标准债券。当然,实际当中,商业银⾏会从分⼦、分母整体的⾓度出发来考虑。
⼀、巴塞尔具体规定与我国银监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要求
1、巴塞尔的具体规定与国际实施的情况
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008年⾦融危机席卷全球,欧美许多国家虽然达到了资
本充⾜率的监管要求,但仍未能抵御危机,市场迅速逆转下⼀些⾦融机构流动性急剧消失⽽陷⼊经营困难。2007年⾦融危机中,很多银⾏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忽视集团层⾯的流动性风险,导致资产价格下降,损失增加。虽然各国央⾏在当时提供了规模空前的流动性⽀持,但也没能缓解流动性危机,主要在于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和严重性,⼀级⼀些融资渠道在短时间内会消失殆尽,⽐如抵押品拒绝⾮国债的债券,这也暴露了⾦融体系流动性管理存在巨⼤风险隐患,对流动性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9⽉发布《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准则》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框架,于2010年9⽉发布巴塞尔协议Ⅲ,⾸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巴Ⅲ中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建⽴了统⼀的国际监管标准,设定了流动性监管的两个量化指标,即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长期监管指标净稳定融资⽐例(NSFR)。⽽后2013年1⽉,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Ⅲ的修订稿,《流动性覆盖⽐率(LCR)披露标准》要求27个成员国应确保披露标准,最迟于2015年1⽉1⽇⽣效,同时公布了修订版LCR的具体计算细则,并修改了LCR最低标准,实施由2015年⾄2019年逐年递增的过渡期政策,由于NSFR的适⽤性及效果还有待进⼀步考察,该指标待经
过进⼀步讨论修订后2018年1⽉1⽇起正式执⾏。
流动性覆盖⽐率(LCR)旨在确保商业银⾏具有充⾜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未来⾄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作为LCR的补充,净稳定融资⽐率(NSFR)主要引导银⾏减少资⾦运⽤与资⾦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来源,从⽽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的需求。
流动性监管标准作为巴塞尔Ⅲ的重要内容,已先后在全球各地推⾏,实施进度不⼀,部分地区对新规具体实施有所调整。从监管严格程度来看,美国、⽇本监管要求与巴Ⅲ基本⼀致,美国将⾦融机构按规模划分,缩短过渡期到两年,并缩窄了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加拿⼤、澳⼤利亚、新加坡、⾹港以巴Ⅲ为基础,并在某些领域要求更严,且加、澳均⽆过渡期安排;英国、俄罗斯现⾏流动性监管要求已严于巴Ⅲ;欧盟流动性要求相对弱于巴Ⅲ,放宽了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认定。我国于2014年3⽉开始实施,设定4年的过渡期,要求在2018年底达到100%。在合格流动性资产的计⼊上,我国规定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持证券不计⼊合格流动性资产。从监管范围来看,加拿⼤、澳⼤利亚、⾹港均将外资银⾏分⽀⾏纳⼊监管,⽽⽇本则与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致,暂不将其纳⼊监管。我国主要考核的范围
是资产规模⼤于2000亿⼈民币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村镇银⾏、农村信⽤社、外国银⾏分⾏以及资产规模⼩于2000亿元⼈民币的商业银⾏,不适⽤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2、我国银监会对流动性管理的具体规定
2014年2⽉,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并于3⽉1⽇正式实施,引⼊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民币的商业银⾏,对于农村合作银⾏、村镇银⾏、农村信⽤社、外国银⾏分⾏以及资产规模⼩于2000亿元⼈民币的商业银⾏,不适⽤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在过渡期上,银监会规定商业银⾏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2015年12⽉,银监会发布《商业银⾏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指出在2017年前,⾼级法银⾏要披露季内三个⽉末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2017年起,披露季内每⽇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披露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每⽇数值的个数。此外,实施⾼级法银⾏还应当披露与流动性覆盖率有关的定性信息,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影响、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情况等。(⽬前我国实施⾼级法的银⾏主要是⼯商银⾏、农业银⾏、中国银⾏、建设银⾏、交通银⾏、招商银⾏六家银⾏)。对于其他商业银⾏,应当⾄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和并表⼝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
来30天现⾦净流出量的期
末数值。未按照要求进⾏信息披露的商业银⾏,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政处罚。
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以及从2017年开始,⾼级法银⾏需要披露每⽇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这对银⾏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LCR具体计算及关注点
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 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 天内的现⾦净流出(netcash outflow)之⽐,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是衡量银⾏短期流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旨在确保压⼒情景下,银⾏能够运⽤⾃⾝持有的、⽆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30 天内业务产⽣的资⾦需求。
其中合格流动性资产是⼀个存量的概念,⽽未来30天的资⾦净流出是⼀个流量的概念。在计算指标时,将会对不同的资产、负债项⽬给予不同的调整系数。
1、LCR分⼦:优质流动性资产(High Quality Liquidity asset,简称HQLA)
合格流动性资产是指在压⼒状态下可变现⽆碍且⽆需折扣(或者折扣很⼩)的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即使在严重的压⼒情景下,⽆论通过出售还是抵押融资的⽅式,都能保持良好的变现能⼒的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级资产和⼆级资产构成,其中⼀级资产主要包括现⾦、压⼒条件下可动⽤的央⾏准备⾦和风险权重为零的证券。2A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AA-及以上的⾮⾦融公司债、评级AA-及以上的不是由银⾏⾃⾝或其附属机构发⾏的担保债券和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同业存单与商业银⾏债并不能计⼊合格流动性资产);2B 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为BBB-⾄A+的⾮⾦融公司债。巴Ⅲ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评级为BBB-⾄A+的公司债券、满⾜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持证券。我国法律禁⽌商业银⾏在境内投资股票,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持证券品种少、规模⼩、交易不活跃。巴塞尔协议Ⅲ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普通股也纳⼊了2B级资产,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资本管理办法公布的2B级资产并未计⼊住房抵押证券和普通股。对于⼀级资产,在计⼊合格流动性资产时的折算率为100%;⼆级资产的总额不能超过合格流动性资产的40%,对于2A
级资产,计⼊的折算率为85%;对于2B级资产,总量不能超过合格流动性资产⽐例的15%,计⼊的折算率为50%。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业存单与商业银⾏债因为是⾦融机构所发,并不能计⼊合格流动性资产;质押出去的资产与收到的质押资产因为不能随时变现,不属于合格流动性资产。
2、LCR分母:未来30⽇的净资⾦流出(net cash outflow,简称NCOF)
未来30⽇的现⾦净流出量为未来30天的预期现⾦流出总量与预期现⾦流⼊总量的差额。其中可计⼊的预期现⾦流⼊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流出总量的75%。未来30天的现⾦净流出=未来30天现⾦流出-未来30天现⾦流⼊。
(1)未来30⽇的现⾦流出
未来30⽇的现⾦流出主要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余额的预计流失或提取的情况,包括⽆明确到期⽇、30天以内到期或可在30⽇内被提取的负债和表外项⽬。与之前各种流动性指标考核不同的是,LCR也将表外项⽬纳⼊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考核。具体包括零售存款的流出、⽆担保批发资⾦流出、⽆法续作的担保性融资、衍⽣品抵押追加、表外提取和投资性⼯具等。在到期⽇的规定⾥⾯,除了需要填报1个⽉内正常到期的⾦额外,还需要填报1个⽉以上可以提前⽀取的⾦额。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
存款⽅⾯,将分为对私和⼩企业存款,主权、央⾏和公营部门存款、其他⼤型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其中定期存款或者同业存款虽然规定的到期⽇在30天以后,但因为可以提前⽀取,也要计提相应的折算系数。
零售存款是指⾃然⼈存放于银⾏的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存⼊保证⾦中的零售部分。在LCR 的计算中,主要考虑30⽇内到期及可在30⽇内被提取的零售存款。普通定期存款,因为商业银⾏允许存款⼈在不⽀付相应罚⾦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不可提前⽀取的零售定期存款,如个⼈保证⾦存款,如剩余期限在30天以上,不纳⼊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此外,在存款⽅⾯,还需要区分是否为稳定存款,分别给予5%和10%的折算率。
⽆担保批发现⾦流出是指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在30天内和⽆确定到期⽇的⽆抵(质)押批发融资项⽬,如单位存款、向中央银⾏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存⼊保证⾦、其他存款等。具体分为⼩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可在30天内被⽀取的定期存款(⽋稳定的给予10%的折算),业务关系存款(由清算、托管和现⾦管理服务所产⽣的存款)(给予25%的折算),由⾮⾦融机构、主权实体、中央银⾏、多边开发银⾏和公共部门实体提供的⾮业务关系存款(如向央⾏借款,TLF,给予40%的折算),其他法⼈客户提供
的融资(如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等,需要区分是否具有业务关系,给予不同的折算率)。由⾦融
机构提供的存款,需要区分存款⼈是银⾏还是其他⾦融机构,是否具有业务关系,是否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覆盖等进⾏分类处理。其中同业存放、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等,如果可以提前⽀取,应视同⼀个⽉内流出,适⽤100%的权重。机构发⾏的⽆担保债券,在计⼊现⾦流出时只需要考虑30天内到期的债务(如可转债、次级债等,但是不包括担保债权)。
担保融资流出指以银⾏特定资产作为抵(质)押的负债,主要计算在30天内到期的回购等担保融资交易中融⼊的资⾦数额和相应押品的价值(此项主要考虑的是银⾏⽬前通过抵押证券获得资⾦,但是资⾦在未来到期时将会产⽣⼀笔流出)。在这项计⼊中,需要根据交易对⼿的不同和抵押资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折算率。其中与央⾏进⾏的担保融资,不管抵押资产为何,都给予0%的折算率(如逆回购,MLF,SLF等);与本国主权实体、多边开发银⾏或风险权重不⾼于20%的本国公共部门实体进⾏的担保融资,如果不是以⼀级资产和2A资产为抵押,计25%的折算率;与其他交易对⼿进⾏的交易,则需要按照抵押品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折算率,其中以⼀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给予0%的折算率;以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给予15%的折算率;以2B 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给予50%的折算率;其他资产为质押则给予100%的折算。
其他项⽬的规定较多,主要涉及衍⽣品交易,表外交易,其他契约性流出等(如理财,虽然为⾮契约性义务,但银⾏为避免声誉风险也会为⾃⾝发⾏的理财产品提供资⾦⽀持,需要按照2.5%的折算率计⼊流出),相对复杂,具体内容规定可以参见银监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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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来30⽇的现⾦流⼊
扇形统计图教学设计现⾦流⼊主要反映未来30天内所产⽣的契约性现⾦流⼊,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逆回购和证券借⼊、正常履约的协议性流⼊(主要是贷款及同业资产业务)和其他现⾦流⼊。
逆回购与证券借⼊反映机构在买断式和质押式逆回购与证券借⼊业务中融出的资⾦和融⼊的证券价值,逆回购交易中需要区分是买断式还是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交易需要区分抵押品的资产划分,不同的资产适⽤于不同的折算率。质押式回购统⼀折算率为100%。押品⽤于再抵押统⼀折算率为0%。
完全正常履约主要包括贷款、拆借的归还、存放同业到期、投资性⼯具、可提取的其他银⾏的承诺等。⾦融机构相关的现⾦流⼊需要额外区分业务关系,零售、企业存款、主权国家、多边银⾏和公共部门实体的折算率均为50%。央⾏的现⾦流⼊折算率是100%。到期证券投资是指持仓债券恰好在⼀个⽉内到期的⾦额。
粘着语3、相关交易对LCR指标的影响
机构间资⾦往来交易对LCR的影响需要区分交易的期限,是否含抵押券以及交易对⼿是否为央⾏。总体⽽⾔,30天以内的资⾦融出对LCR影响⼩于30天以上资⾦融出;担保性资⾦流出对LCR的影响⼩于⽆担保资⾦融出;交易对⼿为央⾏对LCR影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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