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规避规则与中国的反规避立法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规避规则与中国的反
规避立法
第20卷第1期
2007年1月
西安财经学院
JournalofXi'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artics
V01.20No.1
Jan.2007
人机交互论文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规避规则与中国的反规避立法
王超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香港)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各种规避反倾销行为层出不穷.反规避规则也因此逐渐出现在欧美等一
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中.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尚无统一的反规避规则,国际上对反规避的合法性与合
理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中国目前对反规避措施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因此有
进行反规避立法的必要,以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
关键词: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规避;中国;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817(2oo7)01—0080—06
随着WTO框架下多边贸易的发展,关税水平
逐步下降,各国日渐重视包括反倾销措施在内的各
种贸易救济措施,以强化对本国生产商和国内产业
的保护.在进121国运用反倾销措施越来越频繁的背
景下,出现了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外国出121商采
取进口国或第三国组装等方法来逃避进口国反倾销
税的经济行为,即反倾销规避(evasionofantidump.
ing)o所谓"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就是指
进121国针对外国出121商规避本国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起始于20
世纪80年代.反规避的立法出现在欧美反倾销立法
当中.可以说,各种规避行为的出现是国际贸易竞
争日益加剧的产物,而反规避立法是反倾销措施的
延伸与发展.现在.反规避措施在作为维护本国产
业利益手段的同时,已经进一步演化为一种重要的
贸易保护工具.
父子tck
1995年.欧盟对原产于我国的电脑软盘进行反
规避调查.从此拉开了外国对中国反规避调查的序
幕.至今为止,我国共遭遇了16起反规避调查,其
中欧盟14起,涉案产品包括氧化锌,钢铁管配件,活
夜笑话页夹,节能灯具等,涉及贸易金额巨大.目前,我国
已成为欧盟和美国等发起反规避调查的最主要目标国,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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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多,我国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反规避调查.另一
方面,在我国现有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对反规避问
题仅只有非常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如
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等方面均无
章可循.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了我国反规避的被
动,从而影响反倾销措施的实际救济效果,造成对国
内产业保护的不足.因此,比较和研究多边贸易体
制下的反规避规则,无论是对我国出口贸易实务.还
是对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都有积极的意义.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规避规则概述
(一)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规则
世界上最早的反规避立法出现在1987年欧共
体第1761/87号理事会条例(CouncilRegulation)
中,即着名的"改锥条款"(screwdriverclause).它规
定对规避行为可以直接按原反倾销令来征收反倾销
太阳能小屋的设计税.该条款后来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条例
的第13条第10款,但该条款在1990年被GATT
专家组认定违反了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
第20条第4项之规定要件.1994年的第3283/94
号条例扩大了反规避条款规定的范围,从原来仅针
对欧共体组装的规避行为,扩及到第三国组装的规
避行为.[1]
收稿日期:20o6—09—27
作者简介:王超(1979一),男,山东青岛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M.PhilinLaw学位候选人.
王超: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反规避规则与中国的反规避立法
1996年3月,欧盟颁布第384/96号条例,对其
雪白血红张正隆反规避规则进行重大修改,在实质要件和程序方面
做出更加明确和完善的规定,比如,该条例将规避行
为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放宽,不再要求出口商或组装
生产商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之间存在某种关
联关系,扩大了其反规避的范围,明确将第三国组装
也列入到其反规避的范围之内.另外,该条例还进
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时间要求更加明
确,对零部件的价值规定也更加具体.[2]
欧盟对反规避措施的最新立法是2004年3月
的第461/2004号条例.该条例对384/96号条例的
反规避条款作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比如新增加了
另外两种规避形式,扩大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 另外还规定了反规避措施的豁免程序,包括豁免的申请,批准等具体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二)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规则
美国在正式的反规避立法之前,通过适用原产
地规则,灵活解释其"实质性改变标准",将其反倾销令的范围扩大至被征收反倾销税成品的零组件. 1988年,美国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0f1988),在(1930年关税法》(TariffActof1930)第七篇增加"防止规避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规定,正式对反倾销规避行为进行了立法.
美国的反规避法主要包含四种规避类型:1.在
美国组装或完成的商品(Merchandisecompletedor assembledintheUnitedStates),指某类产品在受到
美国反倾销令拘束后,出口商将该类产品以零组件的形式出口到美国,并在美国组装或完工为成品. 2.在第三国组装或完成的商品(Merehandiseoom—pletedorassembledinotherforeigncountries),指出
口商把受美国反倾销令拘束的产品零部件或原材料输往第三国并在第三国组装或加工完成,以第三国的名义将此类产品出口到美国.3.细微改变的商
品(Minoralterationsofmerchandise),指某类产品在
受到美国反倾销令拘束后,出口商将该类产品进行轻微加工或作某种形式或外观上(informorappear—ai1ce)的改变,然后再出口到美国.4.后开发的产品(Later—developedmerchandise),指出12商对其已被反倾销调查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行技术上的开
发改进,以出口后来开发的产品来规避原反倾销令
的行为.此外,美国反规避法还对相当于销售的租
赁(EquivalencyofLeasestoSales)以及下游产品监
督,虚构的正常价值等作了规定.
1994年,美国又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
对其反倾销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包含对反规避的修改.比如,以前规定认定构成规避行为的要件之一
是在美国组装产品的价值与进1:3零组件的价值差额微d~(smal1),及在美国的增值与第三国零组件价值
微小.新法案将"微小"这一判定标准变为认定:一
现代经济信息
是美国或第三国生产是否是小型加工生产,二是被
控倾销国生产的零部件价值是否在产品总价值中占重要部分.
(三)GATT乌拉圭回合关于反规避的谈判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规避问题成
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1991年12月,时任
GATT总干事的邓克尔作为谈判的主席,提出了一
个修改《反倾销守则》的草案,即《邓克尔草案》(DunkelDrafts),其中包含了较为完整的反规避内
容.该草案提及了两种形式的规避:一种是通过进
口国组装规避,即第12条;一种是通过第三国规避,
确切说又分为第l0条第4款规定的跨国规避(country—hopping)和第5款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
通过第三国规避.
在谈判中,欧盟,美国等极力推崇反规避立法,
它们认为出口商的各种规避行为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力度和作用,是与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和公平
贸易严重背离的行为,只有对反倾销措施进行扩展
和延伸才能弥补这个漏洞,因此在全球贸易体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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