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组织法看关贸总协定的特点中

从国际组织法看关贸总协定的特点中
 三、组织机构内外联系的松散性
  关贸总协定内外联系的松散性,来源于它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能日益扩大。从关贸总协定的内部联系看,由于GATT条约中含有较多的“例外条款”,往往使得“贸易规则已不再被看作是充分有效,也得不到普遍遵守”。同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兴起,相对减弱了某些国家或地区对GATT的依赖,并利用GATT条约中的“灰区域”,谋求局部利益。特别著名的事实是构成关贸总协定的内容之一、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原则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协定和多种纤维协定及其纺织品监督机构
  从关贸总协定的外部联系看,它至今仍没有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基本文件。它既与联合国在工作上发生联系,但又没有建立联系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按照GATT条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本属关贸总协定的协调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关贸总协定与“关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相互联系并不协调。
驱动蛋白  这里将主要分析多种纤维协定和关盟及自由贸易区的制度,以揭示它们与关贸总协定的松散性联系。
  (一)《多种纤维协定》(MFA)与GATT的松散联系
  《多种纤维协定》是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由40多个国家于1973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MFA的基本目标是“扩大贸易, 尤其是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少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同时确保纺织品贸易有秩序地、公平地发展,并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受到破坏性影响”。
  《多种纤维协定》是总协定的一项独立的制度。它违背了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总协定禁止缔约国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但MFA则允许缔约国对纺织品的进出口实行数量限制,这样,往往使出口国不得不接受“自愿出口配额限制”;(2 )总协定要求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一进口产品实行限制时,这种限制应针对出口这一产品的所有缔约国,而不能仅针对某特定国的产品,而MFA 则允许缔约国可针对某国的某一纺织品实施限制,这使某些国家通过“合理背离”,非歧视原则有合法根据。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进口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引用过“合理背离”条款。MFA 本来只是为发达工业国家调整传统产业结构所作的短期安排。但时至今日,作为一项背离总协定基本原则的特殊安排,纺织品贸易不但没有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反而对纺织品进口限制日趋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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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种纤维协定根据长期棉纺织品贸易协定实施的经验,在关贸总协定的机构范围内建立了一个独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定的执行,解决参加国之间有关纺织品贸易的争端。它是多种纤维协定的常设性机构。
  纺织品监督机构由主席1人和8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应根据纺织品委员会确立的原则选举。协定没有规定主席与成员国的任期,在协定签订初期,纺织品委员会决定,监督机构的成员任期为1年、主席的任期为2年。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组成比总协定组织的主要机关更具特,大致有三种方式:
海陵文教网  1.“多国席位”制度。 这是协定参加国为确保监督机构具有广泛代表性,让更多的成员国能有机会参加纺织品委员会的工作。根据这种方式,监督机构的一个成员席位在一年的任期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期占有。但是,由于监督机构受理案件的时间往往达数月乃至一年之久,其成员在一年中多次更换势必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因此,在1978年的延期议定书生效后便予废止。
  2.选区制度。 纺织品委员会根据每个参加国的地理位置以及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特殊利益,将所有的参加国分成若干“非正式选区”。这种非正式选区的组成是根据有关参加国
的意愿确定的。在实践中,除了日本、美国及欧共体事实上是监督机构的常任国以外,所有其他参加国大致划为5个选区, 每一选区的成员轮流占有监督机构的一个席位。加拿大及北欧等中等规模的进口国构成一个选区,棉花生产国如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构成一个选区;香港、韩国等主要出口国或地区为一个选区;拉美国家以及东南亚国家各构成一个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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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备成员制度。根据这种制度, 监督机构的每个正式成员都可任命1名预备成员,以便在正式成员因故缺席时履行正式成员的职责。除日本和欧共体的预备成员为本国代表团成员外,其他预备成员一般为正式成员所属的非正式选区中其他国家的代表。预备成员可出席监督机构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除非正式成员缺席。
  纺织品监督机构成员“不认为自己仅代表本国或局部利益,他们是代表全体协定参加国而履行职能的”。但事实上,监督机构的成员都由有关国家政府任命,在多数场合下,他们都是本国政府派驻纺织品委员会的代表。这样,由于美国、日本和欧共体在监督机构中占据常任国的席位,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只能轮流担任四席,因此使得机构中发达国家的意见往往在决定问题时受到过分的重视。
  《多种纤维协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由于长期以来执行着与关贸总协定原则相背离的制度,因此,它一直处于游离总协定之外的状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种体制下所处的不平等地位也十分明显,所持的观点相去甚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发展中国家坚持取消纺织品贸易的特别体制,使国际纺织品贸易回到关贸总协定的自由贸易的保护伞下。而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则希望多种纤维协定继续有效(通过延期议定书),维持纺织品贸易的现行体制。
  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对于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应“根据强化了的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总协定的方式,从而有助于实现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于如何确定在总协定体制下真正能使MFA回归的方式上,依旧存在着许多分歧。经过一番艰苦的讨价还价,总协定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初步达成了一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定(草案)。草案建议,从1993年7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整个纺织品部门回到关贸总协定,届时多种纤维协议不得再延长。但是,由于农产品等问题的谈判一拖再拖,该协议草案至今尚未生效,加之发达进口国家不会放弃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保护,因此,在短时期内使游离于总协定之外的MFA 回归,难度很大。即使废除了MFA,类似MFA的协议同样会出现,纺织品贸易不见得能走向自由化。
  (二)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与GATT的松散联系口袋罪
  关贸总协定第24条规定,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s)是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在联盟内部的“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联盟的每个成员对于联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践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4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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