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钢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钢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根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代数学2020.11.19 
【案件字号】(2019)豫02民终35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闫钢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杨海军;杨诗杰;杨梦瑶;李海亭;胡玉会;李玉奇;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闫钢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杨海军杨诗杰杨梦瑶李海亭胡玉会李玉奇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闫钢柱杨海军杨诗杰杨梦瑶李海亭胡玉会李玉奇 
【当事人-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岳凌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白建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岳凌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白建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  尸体腐败
【代理律师】岳凌白建飞 
【代理律所】逆行性遗忘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闫钢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 
【被告】杨海军;杨诗杰;杨梦瑶;李海亭;胡玉会;李玉奇;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
闫钢柱一直经营软抽泵,李玉奇指认在闫钢柱处购买软抽泵,结合证人李某1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李玉奇一起到闫钢柱处购买的涉案水泵等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涉案软抽泵系闫钢柱出售并无不当。闫钢柱经销涉案软抽泵,其有销售给其本人涉案软抽泵的上游经销商的,其一审中不申请该上游经销商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综合案情,判决闫钢柱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受害人李某2死亡证明书明确记载死亡原因为触电,上诉人闫钢柱称受害人李某2死亡原因不明与事实不符,其称没有证据证明李某2死亡与电击有因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上诉人闫钢柱称一审计算被抚养费生活费明显错误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上诉称其负责电表以前的部分,本案漏电点处于死者的产权范围内,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是以供电公司所安装的触电保护器未发挥作用,让电及时断开,导致李某2触电死亡为由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错误,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2元,闫刚柱负担5408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负担20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34:07 
闫钢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民终35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钢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5TCN3B。
     负责人:崔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锋,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军。大型圆形水池模板施工视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诗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杨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会。
永暑礁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飞,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波,河南焦桐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07424000Y。
     法定代表人:谢照斌。
     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国道路233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钢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军、杨诗杰、杨梦瑶、李海亭、胡玉会、李玉奇、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5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闫刚柱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加重了上诉人273932.02元的赔偿责任,恳请上级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涉案软轴泵系被上诉人杨海军从被
上诉人李玉奇处购买,并非从上诉人处购买,一审认定上诉人闫刚柱销售不是事实。其一、涉案软轴泵系从被上诉人李玉奇处购买,杨海军诉状称,2018年8月8日委托被上诉人李玉奇购买上诉人软轴泵,李玉奇安装。李玉奇一审辩称,涉案软轴泵实在2018年8月12日受害人李某2触电身亡一星期之前,李玉奇从上诉人处购买,放在自己家中。杨海军家购买软轴泵,李玉奇就将其家中的软轴泵安装在了杨海军家中。从杨海军起诉及李玉奇答辩可见,安装在杨海军家中的软轴泵,并不是杨海军委托李玉奇到上诉人店里购买的,而是之前就存放李玉奇家中的,说明杨海军购买的是被上诉人李玉奇的软轴泵。其二、涉案软轴泵并非李玉奇从上诉人处购买的,一审认定涉案软轴泵系上诉人销售的不是事实。李玉奇没有在上诉人处购买过软轴。一审中,李玉奇提供了一份收据,证明其在上诉人处购买的软轴泵,该证据上面的字体不是上诉人书写。其提供的证言明显是在做伪证,且证人没有见到李玉奇到杨海军家安装涉案的软轴泵就是从上诉人处购买的,一审仅凭李玉奇的陈述及一份证言就草率认定涉案软轴泵系上诉人销售的,无法令人信服。第二、退一步说,假使涉案软轴泵系上诉人销售,上诉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生产者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本案是因为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件,对此不管是《产品质量法》41条,还是《侵权责任法》41条都有明确规定,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作
为销售者,只有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案软轴泵上有生产厂家,即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也是本案的当事人,涉案软轴泵上有产品合格牌,一审再让上诉人提供生产厂家、购货合同及发票明显是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第三、一审以被上诉人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认定涉案软轴泵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缺乏客观性更是与法相悖。《民事诉讼法》125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未答辩不是免除其举证责任的理由,一审以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就认为涉案软轴泵是其生产事实缺乏客观性,而免除其举证责任的认定严重与法律向背离。更令人气愤的是,被上诉人台州航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将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明显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竟让其不承担责任,明显与情理法律所不容。第四、一审责任划比例明显失当。其一、一审未就被上诉人杨海军家中未按照过流保护器违背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责任明显错误。其二、被上诉人李玉
奇没有电工证,擅自为他人按照电器,明显具有过错。其三、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系多个原因造成了一个后果,涉案软轴泵质量问题仅仅是一方面,如果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触电保护器发挥作用,或者杨海军家安装过流保护器,只要一样电器发挥作用,就不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这几种原因没有谁主谁次,一审让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对上诉人显失公正,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五、受害人李某2死亡原因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李某2的死亡与电击具有因果关系。第六、一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明显错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在受害人死亡时开始,在前6年,按农村收入同时抚养3个人,参与抚养这3个人的一共5个人;第6年至第8年,受害人同时抚养的是2个人,参与抚养的是4个人;第8年至第10年,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只剩1个人,参与抚养的4人;一审以每人单独计算明显错误,增加的赔偿义务人的负担。第七、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份错误的判决,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2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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