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意象对话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结合具体情况,科学严密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邮件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延误。
第五条 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认真执行《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方便用户。
第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是一项时间要求特别高的业务,其特点集中表现在初中学法指导三个字上,即:通过邮政通信企业内部特殊的生产组织办法,特殊的经营政策,特殊的服务方式,采用专人、专车、专门的作业组织处理邮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邮件的传递。
第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区域不论远近,不分本埠邮件和外埠邮件,实行均一资费。
第八条 特快专递业务,一般在省会城市和地市城市开办,经济发达确有需要的县市也可以申请开办。凡需要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邮政总局提出申请,经邮政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未经邮政总局批准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业务的局,不得擅自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也不得列入各开办局的通达范围。
第十条 各开办局要以邮政总局批准的业务开办局为邮件通达范围,以此范围编制邮件发运路由和局内作业计划。
各开办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收寄点或代办揽收特快专递邮件处(以下称代办处),负责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第十一条 凡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成立单独的速递部门处理特快专递邮件。其分拣封发和投递不得与邮政快件和其他邮件混合作业。特快专递邮件局内作业组织、业务监督检查、生产指挥调度应纳入本局整体通信组织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特快专递工作的管理,经常深入所属速递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推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特快专递邮件的种类
第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是给据邮件的一种。
第十三条 特快邮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文件资料物品三种。
“邮政公事特快邮件,仅限于各特快业务开办局间寄递验单、复验以及无法用电传发送的查单及其附件。
第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按邮局所负补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物品类特快专递邮件必须作为保价邮件交寄,如属邮政责任造成丢失损毁,邮局按照保价额予以补偿。
信函、文件类特快专递邮件可以按保价邮件交寄,也可以按非保价邮件交寄。
邮局对非保价邮件只负规定限度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第十五条 每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最高重量限为2O千克。对于整件不可分的物品,最大重量可放宽至25千克。
第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1978年12月发生了什么大事
()信函类邮件应用标准信封封装。标准信封的规格为长度324毫米,宽度229毫米,公差2毫米。
()文件资料类邮件应根据邮件厚度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封装形式。扁平型文件资料(厚度一般不超过1O毫米)应装入标准信封内寄递。无法装入标准信封且厚度不超过1OO毫米的文件资料可使用两层以上坚韧的牛皮纸包封或装入坚韧的包装袋、起墙袋内交寄,但封面必须平整而且长度不得小于215毫米,宽度不小于13O简报按语毫米。厚度超过1OO毫米的文件资料应封入纸质包装箱、盒交寄。
()物品类邮件,除平整形纺织品及细小物品等可封入标准信封或坚韧包装内寄递外,一律应装入纸质包装箱、盒内交寄。
包装箱、盒的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O5O毫米,长度和长度以外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OOO毫米,公差2毫米。包装箱、盒至少有一个面的尺寸不小于215毫米×13O毫米(公差2毫米),该面应平整,瓦楞纸板表面不得出现露楞现象。包装箱、盒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装寄沉重物品及脆弱物品时,箱、盒内必须妥为衬垫。重量超过1O千克的邮件,箱外必须用非金属捆扎带箍紧。
圆卷形包装,其最小尺寸为长度3OO毫米、直径6O毫米(公差2毫米);其最大尺寸为直径的2倍和长度合计1O4O毫米、长度9OO毫米(公差2毫米);但长度不得小于3OO毫米、直径不得小于6O毫米。
特快专递邮件封装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三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符合特准交寄条件的除外)
()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包括同位素及容器)的各种危险物品。如:、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强酸、强碱等。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等。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未经消毒的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等。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肉、鲜鱼、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
()各种活的动物(蜜蜂、蚕、水蛭除外)
()人民币、兑换券及各种外币。
(根本违约)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精密仪表、计量电表、显象管、电视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十八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规定限度范围寄递。
第十九条 营业部门收寄物品,遇有对其性质不能识别时,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第二十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负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收寄以后发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运,就地处理。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就地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凡发现危险物品必须与生产现场隔离,另放一地。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可就地销毁。
对危险物品的处理情况应行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和其主管省局。
()对军火、武器、警具,应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对金银和外国货币,应当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合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视不同情况分别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就地销毁、抛弃;代售。代售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汇给寄件人。
()反动报刊及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活的动物,暂予扣留(另有规定除外),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对人民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或投递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和其他处理费从夹寄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途,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应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邮件。
(胡舒立 背景)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发现时,如能代为重装,重装后随验单发往前途;如不能代为重装,则暂停前转、验知收寄局再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寄递禁寄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混装的其他非禁限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应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在运递途中发现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途,在投递局发现应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二十三条 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递途中发现时,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由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第二十四条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按其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章寄递的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
第四节 邮件资费和支付邮费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邮电部制定并公布实行。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类邮件的资费标准相同(见附录一)
第二十七条 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邮件封面右上角应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表示邮资已付。
第二十八条 在投递局发现特快专递邮件未盖邮资已付戳记时,应验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应照常投递。
第二十九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
第五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业务单式由邮政总局统一规定(见附录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各局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种业务单式应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简写。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化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名以及地市以下的地名,要加注省名或县、市名。各种业务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类戳记必须清晰。
第三十二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袋必须专用。不得与其他邮件种类的邮袋互相代替使用。在国内转发国际特快邮件时,应使用国内特快专递邮袋,不得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袋。
第三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种业务戳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要防止丢失或盗用。日戳和各种印戳应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清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三十四条 日戳上表示日期和时间的字钉,应按规定时刻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换字后的日戳应在日戳打印簿(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签署准用。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各种机具、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运转,各局对衡器和机具、车辆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32: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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