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政策

引自:www.hhnw/news/detail.asp?id=36386    2004-07-28
 
    一、国外农产品价格政策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保护性农产品价格政策。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别,农产品价格政策有不同的目标和手段。
    (一)农产品价格政策的主要目标
    综合各国农产品价格政策的主要目标可概括为以下6种:一是增加农民收入;二是稳定价格和收入;三是减少农业人口外流;四是提高农产品产量减少,对进口的依赖;五是减少消费者的食品支出;六是为工业发展积累基金。
    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不同的目标组合。发达国家一般把前3种作为其目标,如美国、日本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也把第四种作为自己的选择,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把后两种
作为其选择的目标,同时强调价格的稳定。
    (二)美、欧、日农产品价格政策的主要内容
    1.美国。1996年农业法对收入支持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取消了目标价格和差额支付,代之以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具体形式是对于每一个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农场主来说,其所耕种的某种农产品应获得的支付额等于其85%耕地面积数,乘该种农产品的正常产量,再乘单位农产品适用的支付率。农业法一方面通过放松耕地面积限制,使广大农场主的经营自由度大为增强,农场主可以根据市场信息来自由地安排农业生产,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取消了目标价格,使农产品所获得的补贴与市场价格完全脱钩,从而农场主承担更大的收入风险。
    2.欧共体。上限价格,包括目标价格、指导价格、标准价格。其作用主要是:首先,作为生产者计划和安排生产的指导价格;其次,作为制订其他价格的基准价格;再次,在某些场合下,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高限价。下限价格,包括干预价格、购入价格、撤出价格、参考价格、代表性价格等。干预价格、购入价格和撤出价格为干预机构向生产者提供的收入保证价格或补偿价格。而参考价格和代表性价格是当市场价格降到这两种价格
时,共同体必须或按需要进行干预。进口控制价格,包括门槛价格、闸门价格等。配套措施,包括干预收购、储藏补贴、撤出价格、生产补贴等。
    3.日本。直接管理价格政策。主要产品有大米和烟草,政府控制市场的全部流通量,对政府购入的部分,即"政府米",由政府规定其购入价格,并规定对消费者的销售价格。稳定带价格政策。这些产品价格主要有肉类、蚕茧和生丝等,由市场形成,但政府规定了价格浮动的上、下限。最低价格保证制度。政府规定有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政府进行收购。差价补贴制度。当市场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价格时,政府按其差额补贴生产者。(5)稳定基金制度。这也是一种价格补偿制度,但其补贴不由政府单独执行,而由政府、杜道府县有关部门、农协和生产者共同组织的基金协会实行。基金协会规定上述产品的保证基准价格、补偿基准价格等。
    二、敌国的保护性农产品价格政策
    (一)实行保护性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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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业化进程的需求。随工业进程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不同时期的农产品价格政策。从
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工业化起始阶段的农产品政策一般采用抑制性低价政策,赖以从中提取更多的工业化资金积累。随着工业化起始阶段向发展阶段转移,农产品价格政策随之由抑制性向保护性价格政策转移;又随着工业化由发展阶段向发达阶段推进,农产品价格政策也应随之由保护性逐步向支持性价格政策转移。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机制已经建立并发挥作用,工业化得到了很大发展,工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加强,农产品的弱势地位已成为制约工业化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实行保护性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 产能分析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农产品实行保护性价格政策。农产品价格本身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变化规律造成价格波动频繁,而且其供求弹性小;供求的微小变化将引起价格的大幅涨跌,从而引起生产的波动变化。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涨跌必然造成市场不稳定,不仅损害消费者而且损害生产者的利益。要避免市场机制的上述负作用,必须制定对农产品的保护性价格政策,从生产环节入手,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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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实行保护性农产品价格政策的设想
    1.农产品价格政策的目标。我国农产品价格政策的目标选择应集中在以下3点:首先,
灌水定额增加农民收入;其次是稳定价格;再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有绝对的优势,增加农民收入是首要的目标选择,尤其在目前市场低迷情况下,农民收入不增加,巨大的农村市场不活跃,"扩大内需"是一句空话;稳定价格是出于市场稳定的考虑,只有市场稳定,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经济才能得到高速健康的发展;稳定价格也才能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和增加;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最终目标。 俞文修
    2.农产品价格政策的主要原则。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应着眼于:一是以不妨碍价格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为前提条件。二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得到较大改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把有限的保护资金用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身上,达到集中财力重点保护农业生产的目的,实现"弱势"农业的发展,达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目标。三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保护不可能涉及农产品的全部种类,只能有选择、有限度的保护关系国计民生、有产业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农产品,以此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充分利用WTO有关农产品的协议,尽可能利用政府牧入政策而减少市场价格保护政策。
    3.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农产品价格补贴直接补给生产者。我国原来为实现农产品价格歧视政策,往往是采用直接或间接对消费环节进行补助,也就是向消费者直接补贴,如粮价补贴、副食津贴等,或者实行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间接补贴。这种政策以廉价的食品和工业原料,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但这样做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农产品价格过低,损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造成弃农现象逐步扩大,农业生产下降、农业隐性失业人数猛增等,进一步扩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我国保护性农产品价格政策的重点是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逐步将补贴直接补给农业生产者。
    (2)范围。从目前情况看,农产品价格政策只限于保护粮食、棉花等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品种。主要基于如下两个原因,一是我国政府财力有限,难以达到全面保护的目的;二是据董全海《中国的粮食市场:波动和调控》书中分析,农产品中的大部分品种可以根据市场供求自发运动达到平衡,只有小麦、水稻等少数几种符合传统的发散型蛛网模型,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收入支持政策。我国目前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属于直接价格补贴,这种价格政策是WTO所不允许的。乌拉圭回合的"特殊例外规定"要求发展中国家在2
004年前,农业保护标准达到发达国家1995年的保护量。我国应充分利用此规定在短期内对农业进行价格保护,并逐步地变直接价格补贴为收入支持政策。我国的农产品收入政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收入支持政策。保护性农产品价格收入政策要求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国家给予生产者市场价与保护价的差额,补贴的发放可以以组织为单位进行。但由于我国财力有限和各品种的不同特点,保护的范围和额度要严格控制,保护只限于粮食、棉花等有限的几种品种,补贴的额度要能够补偿农民的生产成本并有一定的盈利且不影响价格在市场上发挥作用。
    (2)财政支持。包括增加农业科技研究方面的投资;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提高农产品技术含量、推动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护基本农田及农业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结构调整,间接减少农民的成本支出等。这些属于WTO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的执行,可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并可通过降低农业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补偿自然风险和消除不可测力对农产品生产过程影响的一种
措施,对保障农民收人及稳定农业生产起重要作用。农业生产对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大,气候的不稳定变动导致农业生产出现较大的波动;种子、农药等生产周期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会导致最终农业收成的削减,从而影响农民收入。因此,农业保险有必要设立。农业保险的运营过程可以这样进行:农户交少量保费,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保费,贸工农一体化组织的龙头企业交一部分,这3部分构成补偿风险的全部基金;当某一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或受到其他严重影响农民收入的风险时,经有关部门鉴定受灾等级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补偿农民损失。
    (4)贸工农一体化也可以作为农产品价格政策的一项保护性政策。贸工农一体化依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并向农民适度倾斜;根据资产联结方式确定的利益分配形式,诸如利益补偿、利益均衡、按股分红、转移支付等,不仅起到农产品价格保护的作用,同时其高级形式还可对农民进行利益返还,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发展提供基金和技术支持。
    5. 配套措施。配套措施的实施包括储备系统的建立、进行市场建设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3个方面。
    农产品储备系统的建立要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的需要,合理确定实行政府储备的规模和品种。例如粮食储备就可把小麦、水稻作为主要品种,玉米作为次要品种;粮食储备系统应和市场经营业务分开,严格执行每年的储备计划,其收购和更新应进入批发市场或期货市场,仓储费用和购销差额由财政以补贴的形式支付。储备系统之外的粮食在市场上自由购销,市场形成价格。
    市场体系的建设在于根据农贸、批发、期货市场各自在形态、规模和功能方面的差异不同程度的发展。一要大力发展农贸市场,即一方面继续增加市场的数量,另一方面要改善市场基础设施和加强市场服务,扩大农贸市场的规模。二要突出抓好批发市场建设。批发市场不仅调节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农产品供求,而且在交易过程中确定价格、稳定市场,因此要加大对批发市场基础设施的改造,改善交通和仓储设施,增强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三要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建设。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使其发展成为必然,但其发展要求的客观条件比较严格。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要分阶段、分步骤的进行:在交易条件不具备时可先行发展远期合同,建立稳定的供求关系;条件具备时发展商品化程度高、易于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等级标准、生产和交易数量大的农产品期货贸易,然后逐步扩大期货贸易的农产品品种。
    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包括完善农业立法,还包括加强农业执法力度。完善农业立法主要是解决农业发展中的立法空白问题及加入WTO后出现的与之规则相抵触的相关立法的修改。、补充。加强农业执法力度是为了保证农业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和实施。要加强执法机构,强化其权威性,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手段,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同时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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