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11
【字 号】北政发〔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2.11
联想et6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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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9〕5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
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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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人员。
  普查的内容是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要在2020年2月底前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0年3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居)民委员会及各园区管委会、中直、区直单位要在2020年5月底前成立普查工作小组,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要落实人口普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普查一线工作。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主要新闻媒体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的互联网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在校学生信息提供及普查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协助开展登记对象身份信息比对工作,协调普查登记阶段涉及户籍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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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协助提供死亡人口殡葬、困难体、养老服务等相关行政记录。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市本级普查工作经费保障,指导及监督市本级普查经费使用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参加社保人员、参加社保人员死亡人口信息提供等工作。
保定爆炸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提供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有利于普查工作的相关政策,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比对工作,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和普查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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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建普查队伍。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可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乡镇驻村挂点人员中选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人员积极参与普查工作,从村(居)民小组长、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等体中选聘普查员,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聘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要根据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普查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工作的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从普查经费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劳动报酬。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发〔2019〕24号文件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的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21: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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