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争端历史进程及国际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争端历史进程及国际法律分析
东海,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形成的半封闭海域,其三分之二的海底是大陆架,蕴涵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是自日本明治天皇登基将对外侵略扩张作为基本国策后,中日在东海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就不断。且自从美国地质学教授埃默里联合中日韩等多国专家在中国东海进行实地勘测,出具了一份指出东海地区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的调查报告后,中日关于东海的争端不断升级。中日东海争端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的大陆架划界原则不同。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举办时通过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条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正是这条中心线原则的提出,吸引日本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后来的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表明了立场,否定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已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观点。但现在日本仍据此想与我国平分东海。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修正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大陆架包
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此外,还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终末的佳丽,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大陆架划界原则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也是我国一直秉持的划界原则。具体到中日东海海域划界, 由于冲绳海槽的存在, 其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自然将东海海域一分为二, 雨水管道成为天然的分界线。这一地理特点使得中日东海划界必须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才是公平合理的。
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后,必然会出现“重叠海域”。中日两国不同的划界主张,将导致双方专属经济区的面积相差约30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为了维护两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从1979年开始向日本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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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共同开发之路走的艰难崎岖。一开始日本一直坚持中心线原则不与我国谈判,并试图多种手段干扰我国在东海油气田的开发。04年我国春晓油气田开发几乎已成定局,此时日本同意了共同开发的意见,但提出了已开发油田转为双方共同开发、提交相关地下构造资料、停止油气田开发等无理要求,导致此次谈判再次失败。直到聚乙烯2007年中日双方领导人就东海共同开发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第一、双方以七个坐标点的连线组成的区域作为共同开发区块;第二、在共同开发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第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第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五、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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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共同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客观上可以改变中日在上的胶着和僵持的局面,促进双方资源开发,实现共赢。主观上意在说明在这个区域之外的有争议的海域不可以擅自行动,否则就是对共识的破坏。
中日“共同开发”的原则共识达成之后,日本仍然企图扩张其“蓝国土”,日本政府与 2008 10 31 日已正式决定以“南鸟岛”和“冲之鸟岛”为基点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后来甚至
公然提出以“购岛”的曲线方式实现钓鱼岛的“合法控制”。占有钓鱼岛也频频称为首相竞选的筹码。
为了应对日本对钓鱼岛的频繁侵犯,我国于2012王子文华尔兹9月完全依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该声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再一次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侵犯我们领土主权的行径予以有力的反制和震慑。
第二,宣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线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完善领海制度。
第三,通过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线,明确了该海域中国领海和内水的范围,为我们根据中国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法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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