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

国际法名词
1、准成员与部分成员
准成员与部分成员是国际组织的成员的两种分类。
准成员相对于国际组织来说只享有部分权力和承担部分义务,即准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一定限制。一般来说没有表决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担任职务。设立准成员目的在于便于一些非独立国家的非自治领土也能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的活动。
部分成员则是指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关工作的成员,对于整个国际组织来说他们是非成员,但对于他们所参加的机关来说则是完全成员,并在该机关内享有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存在部分成员这一形式是为一些非成员国提供了参与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方式与途径。
2、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1)两者在范围上有所差异,专属经济区只能在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
(2)两者的法律制度不同: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它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专属经济区要“主张”才能拥有,它以沿海国的宣告为准。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涉及所有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除定居种生物外,则主要以非生物资源为主,所以专属经济区以水域为主,大陆架则以海床和底土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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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经济区涉及“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专属经济区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专属性的,不存在“剩余权利”的问题,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
3、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则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开放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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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河流均流经多个不同国家,并构成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多国河流仅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国际河流则可向一切国家开放;多国河流不一定直通海洋,但国际河流船舶都能直通海洋;同时国际河流签订专门的国际条约进行规范,而多国河流则仅是沿岸国的协议调整。
4、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制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不须事先通知沿海国获取的许可而在该国领海内通过的权利。
过境通行则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两者区别在于,无害通过不适用于飞机,而过境通行也可适用于飞机飞越;无害通过要求在领海通过的外国潜水艇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过境通行则无此规定;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的海峡拥有较广泛的管辖权,但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内其管辖是有限的;沿岸国可以暂停无害通过,但过境通行一律不能被停止。
5.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联系与区别
高压水射流联系:表现在均属于一国广义外交关系的内容,并且一国若同意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时也意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区别在于:
(1)建馆时间不同:使馆的历史较晚,领事馆则早在中世纪就已出现;邵阳学院学报
(2)法律依据不同:外交关系依据的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而领事关系则依据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3)设置机关不同:外交关系所设的是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领事关系所设的是总领事馆、领事馆、领事分馆和领事代理处;
(4)派遣程序不同:外交关系中使馆馆长派遣之前须征求接受国同意,领馆馆长则一般不需要;
(5)职务范围不同:外交关系中的使馆办理的是接受国全国范围内比较重大和广泛的事务,
领事馆则在某一特定地区处理商务和侨民等事务;(6)领导关系不同:使馆受派遣国外交部领导,领事馆除了受派遣国外交部领导同时也受同一接受国内使馆的领导;
(7)特权与豁免的范围不同:外交关系中使馆特权与豁免范围更大,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相较之小一些;
(8)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更多,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较少;
(9)外交人员一般没有作证义务,领事人员不能完全排除作证义务
1、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
国内法:
区别:
1、主体不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治性组织,国内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政府。
2、立法不同。国际法没有专门机构,不是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指定并且颁
布的。国内法则不同。
3、司法机制不同。国际法没有专门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国内法有。
4、法的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条约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法学
家学说。
5、强制机制不同。
大容量存储器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
大会决议:UN通过一定程序规定,做出的正式决定。渊源是法的拘束力的来源。
3、联邦与邦联
联邦:两个以上城院邦构成的联合体,其产生以组成联邦国家之前的条约为基础,其存在以后来被这些国家接受的联邦宪法为主。
邦联: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和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成立的国家联合体。
1、有无统一的宪法。联邦有同一的宪法。
2、有无凌驾于各成员国上的最高权利机关。
3、公民的国籍。
4、成员的国际法律地位,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4、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
永久:在国际公约担保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共计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任何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行为。
战时: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交战国不参加交战、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1、存在条件不同。永久要国家自身明确的宣布,并得到国际公约的保障。战时中立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不产生法律后果
2、存在时间不同。
5、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七珠展筋散国:基友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政:国家与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这一事实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并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承认新政府,不代表承认新国家。承认新国家也并不必然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
2、国家承认的对象是国际法的主体,政府承认的对象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机构。
3、国家承认设计新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
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20: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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