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郑海麟著_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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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郑海麟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
陈捷先
郑海麟博士的新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香港明报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二版,约22万余字),颇获海内外各界好评,咸认该书征引史料丰富,研究深入彻底,论证公允客观,并为钓鱼台列屿主权之归属中国,提出了如山的铁证。热情的诗人吟赞他“健笔雄于十万师”,激动的爱国人士则“感谢郑海麟以做学问的方式,捍卫了中国对钓鱼台的主权!”
我是与中国琉球历史结了缘的人,多年来不但对明清时期中琉关系史做过不少研究,而且也主办过多次关于中琉历史关系的国际会议。最近我仔细阅读了郑书,也认为此书是所有问世的同类书中,内容最完善、范围最广大、体例最新颖、注释最精详、史料最丰富的一部专著。尤其是他以语言学、地理学、地质结构、国际公法等专门学问,做科际整合,再加地图佐证,使得这部书有了“前人所未发,或发之犹未尽”的优长,益增此书的学术价值。
我们知道:在中国东海中部隆起地带,约当东经123°20′至124°40′、北纬25°至26°之间,有几座海拔80多公尺至300多公尺不等的岛屿,面积约为4300多平方公里,它们被称为钓鱼台列屿。这些位于台湾与
琉球间的小岛屿,本是默默无闻的荒岛,但是自1968年联合国亚洲拯东经济委员会(ECAFE)发表钓鱼台海域蕴藏石油资源之消息后,中国政府乃于1970年底声明中国对该列屿有领土主权,第二年6月台北方面也发表了对钓鱼台拥有主权的声明,而日本则公开宣示他们自1895年即实际统治了该岛屿全部,因此钓鱼台领土主权之争乃表面化了,全世界的华人掀起了波涛壮阔的保钓运动。郑海麟博士为彻底剖析并解决钓鱼台主权归属问题,发奋收集资料,续余继晷地从事研究,写成了这部巨著。
郑著是一部学术性的论著,不是一般的保钓宣传文字。全书共分三编,上编是从中琉日三国以往的古籍中看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归属,中编是就现今法理来探求中日双方有关钓鱼台争端的是非,下编则是利用作者多年来在海内外辛勤收集到的几十幅珍贵地图,考证钓鱼台真正属主。纵观全书,郑氏的大成就约有以下数点:
历 史 研 究1999年第6期 
一叶荻
第一,证实钓鱼台列屿是中国固有领土:郑博士在近两百种有关的古籍资料中,发现了钓鱼台主权归属的一些真相。例如,在(1403年)中国人写成的一本名为《顺风相送》的航海报告,明确指出钓鱼台列屿为中国领海范围内的土地。16世纪中叶,中国沿海倭寇为患至烈,地方官为防倭抗倭,编辑了不少官方文献,其中以郑若曾编的《筹海图编》为明代谈海防的集大成之作。这部书在海陆丰农民运动图中将钓鱼台列屿划入福建海域版图,置于中国海防区域,若非认定是中国领土,地方官员实无防卫
的必要,其理至明。又明清两代五百年间,由于中国与琉球有封贡关系,琉球人常来中国进贡,中国大臣也常到琉球行册封典礼,根据这些来往于中琉之间的使节们留下的各种出使琉球记录以及琉球王国编撰的档案集《琉球历代宝案》、琉球华裔家族制作的《久米系族谱》,在在可以说明当时人对中琉两国间的边境分界意识得很清楚,而钓鱼台列屿则是属于中国领海的范围,并且数百年如一日地被使节们用做航海的标识。
另外,在英国人早年所做亚洲航海与测量记录,如《1843年至1846年间萨马伦号航海记录》(Narrative of the Vo yage of HM S Samarang Daring the Years1843—1846)等文献中,可以得知日本人关于钓鱼台的一些知识,最初有从英国人或英国文献中获得的,而英国人对钓鱼台的若干知识,则又是得自闽南语系的中国人。至于日本人称该列屿为“鱼钓岛”,并非日本人自创,而是取自琉球语中字形及中国语中的字义综合而成,其琉球语中的字形部分乃是脱胎于中文世界。更重要的是,17世纪的日本与琉球学者、官员也都承认钓鱼台原系中国领土,如琉球紫金大夫程顺则就说过,他们对于钓鱼台的知识得自于中国福建籍的移民,显见该列屿不是琉球的领土。1785年出版的日本名家林子平的《三国通鉴图说》,则以不同颜表明不同国籍的领土,如日本用紫,琉球用茶,中国用淡红,钓鱼台列屿则概用淡红,与中国本土着相同,领土意识可谓十分明确。从以上古籍与古图中所发现的几项荦荦大者,足以证明钓鱼台列屿是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使用的,当然这些也足以构成国际法上的“原始权利”了。
第二,证实日本对钓鱼台的领有权不合国际法原则:15、16世纪时,西欧国家对于无主土地领有的观念是谁发现了新土地,谁就可以领有。不过,到18世纪后,由于殖民主义大兴,无主地几乎被帝国主义者掠夺一空,于是大家又制订了一套“无主地先占”的规则,就是对于一块无主的土地,必先经过调查、确认,透过国家行为对外正式宣示为本国领土,而后施行实际管辖等等手续,如此才能得到国际的公认。日本人为划钓鱼台为其领土,便依循以上国际法先占原则,先于1884年由古贺辰四郎到钓鱼台岛勘查踏访,认为是无人之岛。第二年又派军舰出云丸做进一步实地调查,确认“并无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乃坚信钓鱼台为“无主之地”。其后日本内阁经过会议,终于在1896年发布敕令,正式划钓鱼台入日本版图。从以上这些程序看来,日本之领有钓鱼台好像是符合国际法规的;不过这些只是日本官方的片面解说,郑书对此有强
评郑海麟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
烈的反驳。郑氏认为“无人地”并非“无主地”,中国是自15世纪初年以来最早发现、命名并使用钓鱼台的国家,绝对享有国际法上的“原始权利”。中国在16世纪中期又有海防指挥军官将钓鱼台列屿划入防倭抗倭的领土范围,正是符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国际法本旨。17、18世纪中国派往琉球的册封使臣,如徐葆光、周煌等人,又不断地在他们写的出使琉球记录一类的专书里强调中琉两国海上疆界,明确地将钓鱼台划入中国领海范围。这些中国古籍中的文字,无异是公开的宣示,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不然琉球的官私书档中必有异辞,而19世纪后期的英、法、美、西等国地图中也不会将钓
鱼台划为中国领海内的土地。尤其日本人林子平的《三国通鉴图说》也不否认中国领有钓鱼台的事实。因此,钓鱼台被日本政府视为“无主之地”绝非真实之事。再说日本政府造出钓鱼台为“无主土地”之不实藉口之后,便进一步命冲绳(琉球王国被日本并吞后改称冲绳县)县长西村舍三派人到钓鱼台建立标志,以示占有。西村氏查阅史籍之后,发现中国对钓鱼台确有主权,因而未有行动。最后日本因甲午战争战胜中国,乃于1896年又由内阁发布第13号敕令,将钓鱼台编入版图。日内阁发布敕令前并未与中国交涉,也未向世界公开宣示,如此的“先占”从国际法角度说根本毫无意义,是不合国际法规的。
第三,证实日本领有钓鱼台的声明是违反多种近代条约内容的:日本人除了强词夺理地曲解“无主先占”国际法理之外,在本世纪70年代的中日钓鱼台争端兴起之后,又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各国所订条约及协定为依据,强调日本领有钓鱼台是毋庸置疑的事。从1970年以琉球政府官方名义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1972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问题》,到1996年9、10月间美日外相在华盛顿会谈以及日本外务省次官否认中日双方达成搁置协议,一直都在对外宣示钓鱼台是日本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将琉球交还日本时,也将钓鱼台一并交还日本,他们解释为钓鱼台在琉球治地的纬度之内,同时又称钓鱼台成为日本的领土并非与《马关条约》中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条文有关,而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中就有钓鱼岛。至于钓鱼台被涵盖在美国托管的琉球区域之内,中国从未表示过任何异议,可见中国也不认为该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赵明鹏
三维建模日本官方文件竟说:“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所举的历史的、地理的、乃至地质的根据等诸点,在国际法上无论任何一点,对于中国的钓鱼台列屿领有权主张,都不能说是充分有效的论据。”郑海麟博士对于日本提出的以上诸点,都有深入剖析与反驳,兹举重大的几项作为说明:
以1951年美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来说,根本就没有明文规定钓鱼台是日本领土之事。即使是条约第三条列出的美军托管琉球地区,其范围也不包含钓鱼台列屿,因为钓鱼台列屿并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从17世纪到19世纪两百多年之间,日本政客兼作家,如新井白石与伊地知真馨等人,在《南岛志》与《冲绳志》等专书
历 史 研 究
中,都没有将钓鱼台列屿划入琉球王朝的国土范围,而20世纪晚期的日本官员却确认钓鱼台在旧琉球势力范围之内,不知有何根据?
日本政府指称钓鱼台列屿是在琉球的纬度之内,可能是与1952年美军接管琉球时所颁布的琉球领域第68号指令有关,该指令详定琉球列屿之地理境界是:北纬24°至28°,东经122°至133°之内,钓鱼台列屿因而被包含在其中。美国人如此划界是否合理,是否能被国际法所认可,这些都姑且不论;但是钓鱼台原不属于旧琉球王朝领土这一事实,绝不能因美军接管时所颁布之指令而有所改变。钓鱼台既非旧琉球国土,《旧金山和约》当然就不承认它是日本的所谓“领土”,况且1972年美军将琉球归还日本,
也只归还行政、立法、司法等管辖权,并未涉及领土主权。美军以经纬度划界是单方面的行为,没有中国的参与协商,更没有提交国际间相关的划界组织审查通过,根本不能具备国际法的效力。
再以《美日安保条约》来看,这一条约是美日《旧金山和约》的一个附属条约,《旧金山和约》既然没有明指钓鱼台是日本领土,这个附约当然也不应该涵盖钓鱼台列屿为美国保护的范围,可以说钓鱼台主权归属的问题根本没有在此一条约中提及。不过,郑博士在书中也提醒读者:“该两项条约的解释权操在美日两国手中,他们可以随时作出修改或重订,因而带有很强的军事讹诈之性质”,这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日本在二次大战后也与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订过条约。先说与台北签订的《中日双边和约》。该约签订于1952年,是在美国人牵引下达成的,约中有关中日领土的规定,大致与《旧金山和约》相同,只是在条文中未详载日本放弃台湾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的一切权益的事,因为未记“所有附属各岛屿”等字样,显然就与《马关条约》割让的土地有出入,也使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台主权有了藉口。另外,根据《开罗宣言》,蒋介石原来是坚持琉球由中美共管,或由国际共管的,但《中日双边和约》对美国独管琉球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琉球有关事项竟一字未提,更助长了日后日本对琉球的野心。《中日双边和约》是台北方面处于特殊国际环境下,为求自身生存而不得不听命美国所签订的一个失败的条约。
t5004中国政府对于美日《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双边和约》,“一概是认为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70年代,当美国将琉球交还日本,台北方面被排出联合国之后,中国与日本双方于1972年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日本承认台湾为中国的一省,并与台北方面断交,当然《中日双边和约》也由此宣告结束。1978年,中、日两国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条约中也没有提到钓鱼台之事。不过当中国副总理出席条约批准互换仪式时,在记者招待会上提到中日双方对钓鱼台的问题“约定不涉及”,并说“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等十年也没有关系。”这就是中国政府日后谈到的“搁置争议”的由来。但是日本政府一再否认有搁置争议之事,坚称钓鱼台列屿是日本的领土,根本不发生主权纷争的问题。1992年2月,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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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区法》,划钓鱼台列屿为中国领土,因而又引起日本再次领有钓鱼台主权的宣示。可见你来我往,争执不休。网络家庭
郑海麟书中对中日外交发展过程中有关钓鱼台的问题,写下了他个人的几点看法: (1)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虽然失之笼统,但在第三条中明确写出日本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就意味着声明已将美日《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双边和约》中“扶日反共”性质扭转为“反对日本军国主义扩张侵略”性质,使日后钓鱼台主权之争获得有力依据。(2)“搁置争议”的意见,日本说是中国片面的想法,否认有此共识,正表明日本军国主义领土扩张侵略势力再度抬头高涨,应予注意。
(3)中国宣布领海法“纯属中国内政,即使提到钓鱼台列屿,也是对《马关条约》以来日本非法侵占中国领土的正面清算,完全是符合《开罗宣言》精神、《波茨坦公告》以及1972年中日间联合声明条文规定的”。王茂俊
最后,对于日本声称中国所列举的地理的、乃至地质的根据,都对主权主张无任何有效根据的说法,郑博士作了如下的说明:“从地理位置来看,钓鱼台列屿与台湾岛皆处于东中国海的大陆架上,为中国大陆向东南的延伸;从地质构造来看,钓鱼台列屿属于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而(日本)西南诸岛则属于雾岛火山带。况且西南诸岛与钓鱼台列屿之间,隔着一道深达二千七百米的东南海槽。因此,钓鱼台列屿为台湾附属岛屿,不但有历史文献佐证,而且获得现代科学的验证,这是任何逻辑游戏皆不能推翻的。”
以上只是郑海麟新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一书中的重点大要,由于篇幅所限,其他精彩论述,不能一一列举。总之,郑书是一部知识性极高、学术性极高、历史意义极高、时代意义极高的著作,此书是对学术界的一种贡献,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也是对国家的一种贡献。我情不自禁地要喊出:“欲知钓屿事,应读海麟书”。
   〔作者陈捷先,1929年生,教授。原任教于台湾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张亦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3: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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