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方舱医院上升为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

建⽅舱医院上升为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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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健康委官⽹
近⽇,国家卫⽣健康委官⽹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说明,以下是《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12条内容。
(⼀)完善⽴法宗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民众⽣命安全和⾝体健康写⼊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防控的防控原则(第⼀条、第⼆条)。
(⼆)构建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的领导体制机制,建⽴联防联控机制,进⼀步强化四⽅责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条)。
(三)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了甲⼄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进⾏了区别规定,进⼀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第三条、第三⼗六条、第三⼗⼋条等)。
(四)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特征
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步完善报告、管控⽅⾯的针对性措施(第四条、第三⼗六条、第三⼗⼋条、第五⼗条)。
(五)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多渠道开展监测,建⽴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跨部门、跨地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第⼆⼗条、第⼆⼗⼀条、第⼆⼗⼆条)。
(六)完善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健康风险提⽰,向同级卫⽣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卫⽣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向同级⼈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决定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第⼆⼗三条、第⼆⼗四条)。
(七)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衢地合交
(⼋)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由中国疾控中⼼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本⾏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时,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政区域内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时,由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第四⼗三条)。
(九)完善防控措施。细化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相关规定,增加公安、⼯信、交通等部门配合疾
控部门开展流调职责,强化⼤数据等技术⼿段作⽤,增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相关规定(第四⼗五条、第四⼗六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三条、第五⼗九条等)。
(⼗)健全传染病救治⽹络建设。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将建设⽅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中的作⽤(第九条、第五⼗九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三条、第六⼗四条、第六⼗五条等)。
(⼗⼀)加强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明确传染病救治相关费⽤⽀付承担规则,建⽴应急物资、能⼒储备制度(第六⼗七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四条等)。
(⼗⼆)加⼤相关违法⾏为的处罚⼒度,并增加对个⼈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第九⼗四条⾄第九⼗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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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与流⾏,保障⼈民众⽣命安全和⾝体健康,防范公共卫⽣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
第⼀条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与流⾏,保障⼈民众⽣命安全和⾝体健康,防范公共卫⽣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条传染病防控⼯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类和丙类。
是指对⼈体健康和⽣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强制卫⽣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疫、。
⼄类传染病是指对⼈体健康和⽣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疹、流⾏性出⾎热、狂⽝病、流⾏性⼄型脑炎、登⾰热、、细菌性和阿⽶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性脑脊髓膜炎、百⽇咳、⽩喉、新⽣⼉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吸⾍病、疟疾、⼈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体健康和⽣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
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趋势,控制暴发流⾏的传染病,包括流⾏性感冒、流⾏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性结膜炎、⿇风病、流⾏性和地⽅性斑疹伤寒、⿊热病、包⾍病、丝⾍病,除、细菌性和阿⽶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病。
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对⼄类传染病中传染性⾮典型肺炎、中的肺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对本⾏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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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传染病防治⼯作的领导,建⽴健全领导体制,加强传染病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防治能⼒。
县级以上⼈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建⽴重⼤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重⼤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开展疫情会商研判,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疫情防控⼯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本级重⼤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作中重⼤事项,定期了解辖区内传染病流⾏情况和防治措施,协调保障防控措施落实。
第七条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改⾰、教育、科技、⼯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移民管理、林业草原、医保等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作。
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传染病防治⼯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全国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公共卫⽣、临床医学、中医学、法学、管理学、公共政策学、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为传染病防治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咨询、评
学、公共政策学、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为传染病防治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级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
发⽣重⼤传染病疫情时,国家重⼤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依托全国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及时分析研判疫情形势,提出防控政策措施及调整建议,向国务院报告。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重⼤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设⽴专家组。
第九条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
第⼗条国家⽀持和⿎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设⽴国家传染病防治和重⼤公共卫⽣研究机构,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重⼤公共卫⽣研究⼯作,提⾼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平。
国家⽀持和⿎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条国家⽀持和⿎励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参与传染病防治⼯作。各级⼈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
度,规范引导其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防控⼒量,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传染病管理,做好辖区内传染病防控⼯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治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并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切单位、团体和个⼈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持和配合传染病防控⼯作。
第⼗⼆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作,提⾼公众传染病防治健康素养。新闻媒体应当⽆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知识的公益宣传。公民有责任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的卫⽣习惯,培养健康的⽣活⽅式。
ogc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结合年龄特点对学⽣和幼⼉进⾏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员进⾏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作提供技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作⼈员进⾏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对在传染病防治⼯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涉及个⼈隐私的相关信息。
相关⼈民政府、卫⽣健康及其他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实施的⾏政管理和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章传染病预防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运动,完善公共卫⽣基础设施,改善⼈居环境状况,加强社会健康管理,提⾼⼈民健康素养,提升全民健康⽔平。
各级⼈民政府农业农村、⽔利、林业草原以及根据防治需要的相关⾏政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害与⾎吸⾍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物危害。
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具以及相关场所的⿏害和蚊、蝇等病媒⽣物危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设施,改善饮⽤⽔卫⽣条件,对污⽔、污物、粪便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设施,改善饮⽤⽔卫⽣条件,对污⽔、污物、粪便进⾏⽆害化处置。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害化处理场和污⽔、⾬⽔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设施。
农村应当改善饮⽤⽔卫⽣条件,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污⽔、污物、粪便进⾏⽆害化处理,建⽴必要的卫⽣管理制度。
第⼗七条国家实⾏免疫规划制度。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执⾏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童实⾏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童的监护⼈、所在托幼机构、学
校应当相互配合,保证⼉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励有条件的地⽅在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增加适宜的疫苗纳⼊地⽅免疫规划,加强婴幼⼉、学龄⼉童及⽼年⼈等重点⼈的预防接种。
第⼗⼋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下列职责: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防控技术⽅案、监测⽅案并组织实施;
(⼆)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流⾏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事件的流⾏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利⽤⼤数据、⼈⼯智能等技术⼿段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传染病的情况;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病原学鉴定、诊断和质量控制;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物制品的使⽤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作⼈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和防控⼯作,对医疗机构、学
校、托幼机构、养⽼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防治⼯作指导;
(⼋)开展传染病防治应⽤性研究和卫⽣评价,提供技术咨询。齿轮有限元分析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流⾏以及分布进⾏监测,对重⼤传染病流⾏趋势进⾏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性研究、卫⽣评价以及标准规范制定。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指导病媒⽣物控制、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物检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要求,防⽌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扩散。
⼆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或科室并指定专门的⼈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疗机构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作。
基层医疗卫⽣机构应当指定科室和⼈员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疫情报告,以
及传染病患者分诊转诊、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和社区防控指导等⼯作。
洗脚⼆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机构⾄少应当配备1名公共卫⽣医师。
医疗机构应当建⽴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常管理、审核检查、⽹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分析汇总和通报。
第⼆⼗条国家建⽴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案。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案,制定本⾏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作⽅案。
加强国家传染病监测平台建设,建⽴重点传染病及不明原因传染病监测哨点,拓展传染病症状监测,收集传染病症候、不明原因聚集性发病等敏感信息,及时发现重⼤疫情及突发公共卫⽣事件;建⽴传染病病原学监测⽹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多病原监测,提升监测能⼒。
第⼆⼗⼀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流⾏以及影响其发⽣、流⾏的因素进⾏监测,及时掌握重点传染病流⾏强度、疾病危害程度及病原体变异情况,快速发现和甄别不明原因传染病;对国外发⽣、国内尚未发⽣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国内已消除的传染病进⾏监测。
第⼆⼗⼆条国家建⽴跨部门、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卫⽣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畜牧、林业草原、海关、移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
国家建⽴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健全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病原检测数据的⾃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
第⼆⼗三条国家建⽴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分析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相关信息,评估发⽣传染病疫情的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发展态势。经评估可能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应当⽴即报告本级卫⽣健康主管部门,由卫⽣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分析研判。
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并根据需要向同级卫⽣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建议。卫⽣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评估,对于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县级以上⼈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
传染病预警⼯作规范由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流⾏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制定国家重⼤传染病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防控预案,并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传染病流⾏情况,组织制定本⾏政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防控预案。
⿎励相邻、相近的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传染病的联合防控预案。
传染病防控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作⽅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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