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

美国⽂化产业发展法律⽀持体系
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产值最⾼、国际竞争⼒最强的⽂化产业,⽂化产业产值已占其gdp的20%左右,是美国三⼤⽀柱产业之⼀。美国政府在推动⽂化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注重⽂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是美国⽂化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
⽬前,美国已经形成了定位明确、层阶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备的⽂化产业发展法律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宪法》、⽂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知识产权法、针对⽂化产业的⾏业性法律、其他相关法律等五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构成,这些法律和法规为美国的⽂化产业发展提供了理念、政策和实践的法律指导和保障,使美国的⽂化产业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给予树教学设计《宪法》是美国⽂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是《宪法》明确了⽂化⾃由权和平等权是公民的合法⽂化权益。《宪法》第⼀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法剥夺公民的⾔论⾃由和出版⾃由,这不仅明确了公民享有基本⽂化权益的基本权利,国家具有通过法治化途径对公民合法⽂化权益给付和保护义务,⽽且成为政府不直接经营⽂化事业,⽂化产业得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发展的法律基础和政治保障。⼆是《宪法》明确了对专利和版权的⿎励和保护。《宪法》第⼀条第⼋款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对各⾃的著作和发明在⼀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艺术之进步”。《宪法》是美国⽂化产业⽴法的基础,从⽴法理念和⾏政实践上营造了美国⽂化产业⾃由宽松发展的环境,为美国建⽴分散式、多元化、动态的⽂化管理体制确⽴了法律依据。前卫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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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化产业发展基⾦法,明确规定政府直接负有⽀持基本⽂化事业发展的义务。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艺术及⼈⽂事业基⾦法》,这是美国制定的第⼀部⽀持⽂化艺术事业发展的法律。依据该法,创⽴了国家艺术基⾦会与国家⼈⽂基⾦会,该机构是美国历史上⾸个致⼒于艺术与⼈⽂事业、独⽴运作的机构,主要以资⾦⽀持和补贴⽅式促进美国艺术与⼈⽂事业的发展。按照该法的规定,美国政府每年都应在政府财政预算中拨付相应⽐例的资⾦⽀持⽂化和艺术事业,但该资⾦仅限于⽀持⽂化艺术事业建设,⽽不能⽤于庞⼤的⽂化⾏政机构的运⾏或转作他途。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化艺术给予有限⽀持的⽅式是对⾮营利性质的⽂化艺术团体和公共电台、公共电视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为其提供赞助的个⼈和公司的税额。该法界定了政府在⽂化产业发展中的职责定位,明确了政府对⽂化产业负有政府引导、资⾦扶持、政策推动的责任。
建⽴严格的、体系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实⾏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家之⼀。美国将知识产权分为商标、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类。从建国伊始,美国就把知识产权视为⽂化产业的核⼼价值,树⽴了把知识产权视同私有财产的价值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励创新的理念,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化产业崛起、发展的重要基础及促进⽂化改⾰和科技进步的根本⽬标。因此,美国政府以保护著作权⼈和本国版权业的利益、促进本⼟⽂化和经济发展作为核⼼宗旨,建⽴了本⼟化保护和国际化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61850 mms本⼟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建⽴了以保护版权为核⼼、以注册登记制和财产权保护制为途径的完
可吸入颗粒物致命游客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部《专利法》,之后⼜对《专利法》进⾏了多次修订。此后,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美国不断地对《版权法》加以调整和完善。1976年对《版权法》进⾏了全⾯修改,修改后的版权法构成了美国现⾏《版权法》的基本法律框架。⾃1976年《版权法》实施以来,到2000年共经历了46次修正。1998年《版权法保护延长法》将个⼈著作权保护期从著作⼈终⽣及死后50年延长⾄70年,公司版权保护期从75年延长到95年。1982年通过《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案》,严厉打击电影、录⾳制品的侵权盗版⾏为。
在加强国内相关⽴法的同时,美国还积极加⼊国际版权保护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美国1988年加⼊并⼒推《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但随着美国⽂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原则已不能满⾜美国的需要,美国对长期以来实⾏的严格版权标记和登记制度进⾏了修改。⼀是利⽤《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年)中的“特别301”条款,迫使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美国贸易代表可以按照“特别301”条款⾃⾏对上述国家进⾏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是利
⽤“关贸总协定”第⼋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机会,全⼒推进构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历经8年艰苦谈判,在1994年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国际版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四是联合欧洲、⽇本倡导建⽴全球专利制度。上述法律机制的制定和执⾏,⼤⼤提⾼了对美国
⽂化产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平,对美国⽂化产业提升国际竞争⼒⼤有裨益。
随着互联⽹和数字技术在经济领域的不断推⼴,数字知识产权应运⽽⽣。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对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要求,弥补⽂化领域的法律空⽩,美国积极实施数字化版权保护战略。美国政府1980年就颁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成为最早采⽤版权制度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国家。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对⽂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美国在1997年后还相继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半导体芯⽚保护法》《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电⼦盗版禁⽌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法》等相关版权法律,来更好地保护数字版权。这⼀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美国形成了全球保护范围最⼴、相关规定最为详尽、体系最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系统。不仅加强了美国对创新意识和创新能⼒的保护,⽽且为其⽂化产业的发展开辟了⼴阔的国际市场。
制定针对⽂化产业的⾏业性法律。鉴于美国⽂化产业门类众多,美国还根据不同⾏业的特点制定了针对性强的⾏业性法律。如《⽆线电法》(1927年)、《通信法》(1934年)、《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1956年)、《国家艺术及⼈⽂事业基⾦法》(1965年)、《版权法》(1976年)、《国际⼴播法》(1994年)、《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法》(1996年)、《1996年联邦电信法》《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年)、《防⽌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2000年)等。这些⾏业性法律为不同⽂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详尽、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制定其他与⽂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在美国的政策法律体系中,有许多法律并⾮专门针对⽂化产业⽽设的,但它们与美国⽂化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不可或缺。这些法律主要包括联邦税法、合同法、统⼀商法、公平交易法、劳⼯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联邦税法、合同法与⽂化产业发展关系尤为密切。如美国政府分别针对公民个⼈、特定的⽂化产业、区域性的⽂化产业及特殊⽂化产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与⾮营利性⽂化产业实⾏区别对待或减免政策。税法对⽂化产业发展的相应规定有效地起到了杠杆调节作⽤。这些法律与宪法以及专门针对⽂化产业的法律相互衔接,⼀起构成了美国⽂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持体系,推动了⽂化市场环境良性健康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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