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冯希艳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3
        [摘要]街边小摊民間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侵犯民間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加强对民間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符合国际潮流,也符合中国的利益。中国应尽快制定民間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民間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以及其传承者、搜集整理者的权利等作出界定。
        [关键词]民間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比高犬]D923.4 [文献标识码公共财物]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1)03-0040-04
       
        民間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包括国际条约都认为必要却又备感棘手的问题。历史悠久的中国,有灿烂的民族文化,
丰富多彩的民間文学艺术。但是,当前的状况是:一方面,国内对这些传统的东西重视不够,使得一部分民間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消亡的危险;而另一方面,在国外,中国的一些民間文学艺术作品却被外国某些组织和个人无偿利用,有时甚至是歪曲和滥用。因此,为了使中国的民間文学艺术作品能得以更好地传承、发展和利用,中国应该尽快建立并完善对民間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对民間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对于何为民間文学艺术作品,在世界范围内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比较权威的表述主要有如下几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民間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扣B标准手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建三江2条规定:民間文学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时间散所发展和保护的作品。《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给民間文
学艺术作品所下的定义为:作者为所在国国民或少数民族社团在本国境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们代代相传,已成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学》认为:民間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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