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信息披露是指总部的业务信息,并由公司办公室授权总部执行。
第三条  对外信息披露所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hobbyboss
第四条  业务信息的内容包括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和向监管机构报备的信息。
第五条 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集合资产管理信息、定向资产管理信息和投资者见面会,主要是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等情况以及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第六条 集合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1、每周一应向投资者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
3、每季度后的30绿s减肥胶囊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托管报告。
第八条 寻自我临时报告是指集合计划若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及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
1、集合计划的份额变动;
2、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更换;
4、集合计划的终止;
5、集合计划的展期;
卢浮宫魅影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信息是指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报告,定期披露资产管理运作情况。
第一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第一十一条   向监管机构的报备包括:
1、集合计划推广前向推广地区证监局报备推广材料,推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备推广、设立情况。
2、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集合计划材料。妈妈的恶作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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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5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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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披露   信息   管理   资产   集合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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