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违法信息披露及风险分析

上市公司违法信息披露及风险分析
本⽂写作背景
1. 2019年2⽉27⽇,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将切实履⾏监管职责,坚决打击⼤股东操纵业绩、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为。计量秤
2. 2019年4⽉30⽇,凯迪⽣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39)发布公告,因公司相关⾏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案调查。部分股民已委托律师,进⾏索赔。
3. 2019年6⽉28⽇,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证监会对7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政处罚》,对相关主体、直接责任⼈员均进⾏了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
4. 据证监会今年6⽉发布的最新统计,2016年⾄2018年期间,证监会共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170余件,⾦额总计20,161万元,市场禁⼊⼈数总计80⼈次,追责对象主要集中在董监⾼、⼤股东以及实际控制⼈,共计1202余⼈次,共计113名责任⼈员被处以顶格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也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规定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违规披露进⾏了常规定义和处罚规定。证监
会近年来也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真实信息披露的督促。那么哪些内容应该作为披露的信息,哪些⾏为应被视为违法违规的披露⾏为,哪些主体因此可能产⽣相应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者都应当进⼀步了解并引起重视。因此,冯刚律师团队主要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为类型、责任主体、具体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途径等⽅⾯对上市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为进⾏分析,希望有助于业界。
⼀、违规信息披露的概念与类型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3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信息披露违法⾏为⾏政责任认定规则》第7-11条从理论上抽象概括性地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为类型,主要包括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等情形。
在实践中,证监会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典型违规违法类型。根据我国证监会最近公布的处罚统计,⽬前上市公司违法信息披露的⾏为主要分为以下⼏种:
1. 披露信息中存在财务欺诈⾏为。部分公司为了完成发⾏核准、吸引投资者持续投资、稳定业绩或出
于其他不正当理由,往往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虚假美化。典型案例是欣泰电⽓为骗取发⾏核准、在发⾏申请⽂件中实施财务欺诈,虚减应收账款3.81亿元。多家上市公司操纵定期报告财务报表,或在未满⾜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虚增利润等。
2. 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关联关系往往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在很多情况下也属于违规操作,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会隐瞒⼤额关联交易。例如⽅正科技没有依法披露与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发⽣的432.8亿元关联交易,北京华谊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隐瞒了发⾏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3. 未依法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等情况的变动、更换往往会对公司业绩产⽣较⼤影响,为避免产⽣波动或不良影响,许多公司隐瞒相关重⼤变动信息。例如慧球科技没有如实披露实际控制⼈对公司的控制情况,⼭东新绿⾷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隐瞒实际控制⼈和代持股东的情况。其中,新绿股份的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仅说明新绿股份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但在新绿股份股票公开挂牌转让前,代董事长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职权的陈某也应视为新绿股份的实际控制⼈。
4. 未披露重⼤事项。重⼤事项往往指上市公司的重⼤项⽬交易,例如成城股份没有按照规定披露价值7.08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没有如实披露项⽬中的重要⽂件、备忘录及相关重⼤交易的签署情况。
5. 表述存在误导性陈述。误导性陈述是信息披露⼈做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从⽽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其投资⾏为发⽣错误判断的⼀类⽂件陈述。许多公司在对公司前景、价值等⽅⾯的描述可能会与事实不符,误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趋势的判断。例如长⽣⽣物披露的⼦公司产品有关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信息披露违法⾏为⾏政责任认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国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即“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收购⼈等。但是,在实践中因违规信息披露⾏为遭受处罚的远远不⽌上述主体,还包括相关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临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信息披露义务⼈的⾏为⼀旦构成违法,则会被从主客观两⽅⾯综合审查其责任,法律风险也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三、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部分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法不当,在市场风险中遭受业绩下滑,因此选择采⽤各种不当⾏为造成信息披露违法⾏为。同时,部分中介机构重业务轻管理,也会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资者损失、成为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帮凶。上述主体因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为,⼀般受到⾏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刑
事处罚的门槛较⾼,我国刑法相关罪名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般要求造成的股东损失较⼤,虚增资产利润⽐例、未披露数额达到⼀定标准。与各项违规披露⾏为相对应,我国对各类违规⾏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这些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责任主体来说,便是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1. ⾏政处罚风险
证券法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直接的处罚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第⼗⼀章“法律责任”部分的第188-235条规定,不同情形的上市违规以及不同违规主体均可能受到⾏政层⾯的处罚,其中,第193条对信息披露违规⾏为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对发⾏主体、证券公司、保荐⼈等实⾏双罚制。
此外,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有常规处罚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03条,公司如果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另外,由于证监会、各交易所重视信息披露违规⾏为,不断出台了退市新规,上市公司除上述⾏政处罚外,可能还⾯临被强制退市的风险。例如,2018年11⽉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相应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
上市的实施办法。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件,明确规定了重⼤信息披露违法或者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违法⾏为,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被强制退市。
2. 民事赔偿风险
上市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还可能导致民事赔偿,且赔偿主体是单位与个⼈并⾏制,除⾮个⼈有免责证明。《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以及保荐⼈、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有过错的,应当与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刑事处罚风险
刑法第161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主体的九种违规信息披露⾏为,涉嫌其中任何⼀种就应予追诉。主要规定程度较重的违规情形,具体如下: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造成股东、债权⼈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东方神起 still(⼆)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个⽉的累计数额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个⽉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了不起的盖茨比论文(⼋)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或者其他⼈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违规信息披露的风险防控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可以进⼀步保证披露信息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每⼀个参与者的积极参与,同时也要求每⼀个参与者尊重法律、遵守规则,合法合规地参与信息披露活动。因此,上市公司对违规信息披露的风险防控,应多管齐下、内外兼修,主要可以从以下⼏个⽅⾯考虑:
1. 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公司现代会计制度的成熟度会影响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因此,公司应当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制度,完善层级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合理、有效地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董事会、监督机构及财会⼈员应各司其职,保证独⽴性和专业度。
刘谷来2. 加强公司⼈员培训,强化专业知识素养
公司的会计⼈员是重要的财务信息提供主体,规范信息披露⾏为,离不开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因此公司的会计⼈员应加强学习科学、配套的会计和审计知识,公司可以定期举⾏内部或外部培训,规范⽇常⼯作⾏为,同时提⾼⼯作⼈员合法合规披露信息的法律意识。
3. 增强合规意识,聘请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风险
作为上市公司,应当端正⼼态,增强合规意识,对于信息披露应积极配合,从⽽换取投资者的信任。为避免不确定性信息造成的违规风险,可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对上市公司或者有意上市的公司进⾏专业风险防控,以避免因审查不合格造成的进度延误。
请输⼊标题 abcdefg
百变神龙end
>詹军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23: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734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披露   信息   违规   公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