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中央开始禁止基督教∙【公布日期】2009.10.21
【字 号】浙证监上市字[2009]134号
【施行日期】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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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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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证监上市字[2009]134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复方苯甲酸软膏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主动披露意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将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中小股东及时、平等地获取信息。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切实履行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树立主动披露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信息汇集、把关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树立信息主动告知意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地将事件起因、当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和保密工作。
  二、加强培训,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规范意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根据我局《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监管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及我局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承担培训落实责任,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按照规定在任期内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召集举行一次信息披露工作培训学习活动,督促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树立其主动信息披露和信息主动告知意识。
  三、完善信息汇集、流转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各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从制度上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责任;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报告、审议和披露的义务及保证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细化、量化“重大事项”、“及时”等概念的定义,便于相关责任人掌握披露标准。上市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沟通机制,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重大信息
  各上市公司应建立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机制,明确问询时点,规范问询内容和格式。当股价异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时,上市公司应及时主动地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并做好相关记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在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同时,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于方案基本确定之当天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并积极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若在方案基本确定前,相关信息确已无法保密,应立即向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并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
  五、完善信息保密管理,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上市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
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上市公司在年报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上市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未公开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实时记录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和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公司内部所有知情人信息,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记录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等,登记材料经董事长确认后应存入公司档案备查。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和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信息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登记材料报我局备案。
  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对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该公司股票,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上市公司应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投资者来访接待制度。对于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必须事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投资者、证券机构和财经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应一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全程参加。公司应要求来访者事先书面告知调研提纲,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并简要记录现场调研过程中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书面回复和会谈纪要应由董事会秘书和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公司要对来访者摄像、录音和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采访的行为加强管理。上市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调研和采访的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备案,并在季报中予以披露。landsat
  七、完善市场传闻及股价异动的应急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各上市公司应当实时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要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对于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媒体重大质疑,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
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平稳化解市场传闻和股价异动产生的不良影响或风险。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治理层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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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惩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
  各上市公司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对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及未履行保密义务等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在追究违规信息披露责任过程中,董事会应赋予董事会秘书处罚建议权。
  请各上市公司加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沟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检查。对未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规定落实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要求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局将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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