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_以山东省定陶县西李庄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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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0期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
——以山东省定陶县西李庄村为例
马建伟李
(苏州大学,江苏
黄金龟甲虫www.kaixin001苏州
215325)
【摘
要】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实施之初,土地承包期一般仅有2~3年,198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延至15年,
1993年又延长为30年。后来又要求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虽然定陶县西李庄村的土地调整情况应国家政策调整悄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至今依旧保留着土地承包小调整的现状。通过对西李庄村土地调整情况的研究,可以从局部上洞悉我国农
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土地承包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局部小调整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在实践中,这一政策的实施比较艰难,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
后,很多地方又出现按人口增减调整土地的现象。笔者对山东省定陶县西李庄村的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大背景下,该村依旧保留了进行土地局部小调整的做法。因此,引起我们对延长土地承包期政策实施效果的深思。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演变过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土地权利,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初至今,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变化共经
标识符历了以下五个时期:(1)土地的自由调整期(1984年以前)。1984年以前,土地承包期很短,基本上是2~3年,这期间人口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因而,基本上不会有要求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2)“大稳定,小调整”的时期(1984-1992)。198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延至15年,最初政策规定小调整只能在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以前,众要求进行土地调整时才能进行,后来在实际执行15年不变政策的过程中,“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的含义含义发生了变化,即在以后的10年或15年时间内,可以根据人口变化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一般是3~5年小调一次,也有一年调一次的。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3)30年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时期(1993~1996)。1993年中共中央文件又把土地的承包期延长为30年,为了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4)30年承包期内又允许“大稳定、小调整”的时期(1997~2002年)。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调整。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5)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的时期(2003年以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二、西李庄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情况(1)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1980-1999年)。刚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由于经验不足,也为了实践探索,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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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承包期间该村共进行了六次较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一是土地承包期为1年期间(1980-1983年)。1980年刚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年一调整,所以1980年至1983年期间就进行了两次重新承包。二是土地承包期为3年期间(1983-1989年)。一年一次的频繁的全村规模的土地调整既费时费力又不利于生产,因此,1983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将承包期延长至3年,1980年至1989年期间共有两个3年承包期。三是土地承包期为5年期间(1989-1994年)。在农村,将一块田地养成肥田至少需要3年时间,然而由于3年的土地承包期限限定会使农民失去刚养好的肥田,所以他们都不愿在承包地里施太肥,进而造成土地的日渐贫瘠。鉴于3年调整一次的做法仍不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田养地的积极性,于是在1989年进行土地调整时将土地承包期再次延长到5年。四是土地承包期为10年期间(1994-1999年)。1994年,当第一个5年承包期结束时,该村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在不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的前提下,将包括1980-1994年期间林荒地开发的新增耕地全部耕地重新丈量计算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由于人口增长速度不同,8队新增人口数量较大,所以人均承包耕地面积由1980年的2.30亩/人变为1994年的1.70亩/人,9队的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变,仍为2.30亩/人。1994年的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确定的承包期为10
年,即1994-2004年,但由于1999年该村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并于该年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确定了承包期。(2)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1999年至今)。1999年,西李庄村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但绝大多数众对1994年的土地承包情况基本满意,该村就未打乱原来的承包土地重新发包,保持了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相对稳定,只是在1999年与农户重新签定新一轮承包合同,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承包期并不是从1994年起顺延30年,而是“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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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解决条件下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与思考
隋文波
(白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吉林
白山134300)
摘要:本文从产权制度的本质论起,总结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以股份制、国有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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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出售作为产权制度的基本形式。
关键词:产权制度;股份制;出售
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改革为中心,产权改革从根本上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所以,这种改革既是渐进式的,又是实质性的。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代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才算真正完成。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经济的所有权和产权是不清晰的。明晰产权,正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经济而提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不明晰产权,企业改革只是一句空话。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关系的最好形式——股份制股份制是通过各种不同资本份额的集中,组织法人企业进行联合生产和经营,并按出资份额多少参与管理、决定利益分
配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的典型形式。人们长期认为,国企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我认为关键还在于“政企不分”或政企尚未完全分开。股份制本身不具有所有制属性,它的核心问题是“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从而决定企业法人产权的归属。所以,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的特点是明确政企关系、企业财产关系的最好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优越性:(1)有效地促进政企分开,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供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政企不分,而且是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是指:政府既是资产的所有者,又是资产的经营者。国有企业的资本来自国家财政,国家当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这种情况下,产权本身就是模糊的。尽管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归国家所有,都由国家统负
月1日起至2029年3月1日止”。在此期间西李庄村一直保留了对承包土地进行局部小调整的做法。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西李庄村自1994年起至今没有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过全村范围内的大规模调整,但以调整活田和机动地为主的局部土地调整一直存在,调整期为5年,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第一次调整,其后在2004年、2009年分别进行了两次局部小调整,下一次局部小调整时间为2014年。局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局部调整期内村内去世、出嫁到外村、户口外迁的村民的承包土地收回并分配给在该调整期内新出生、嫁入及户口迁入该村的村民。该村在分配新增人口的土地时仍旧按照1994年的人均标准执行,但由于新增人口增长速度远大于减少速度,导致收回土地和待分配土地数量不平衡,所以需要在用活田分配的同时还要用机动地进行补充。截至2012年12月,该村8队已没有机动地,而9队也只余11.5亩机动地。
三、西李庄村实行土地局部小调整的原因和现实意义(1)西李庄村能够实行土地局部小调整的原因。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西李庄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的短期频繁调整及后期较长土地承包期内局部小调整行为的存在,使得该村“耕者有其田”的观念深入人心,既然在这个村内长期生活和生产,村里就有义务给予其土地让其生存得到保障。这一传统观念的存在,使得在现在30年不动地的政策下仍坚持预留机动地和划分活田适时进行局部小调整也成为正常之举,村民也愿意接受这一制度,并认为其是合理的。(2)实行土地局部小调整的现实意义。访谈中一位村干部认为,农村
作为一个自治性基层组织,在不违反宪法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一些村规民约才能更好地治理农村。因为国家的制度政策多是针对全国而言的,往往会缺乏对基层实际情况的了解,使得基层在实施这些方针政策时会遇到许多料想不到的阻碍,因此,在总体与国家政策一致的前提下,灵活变通地制定一些村规民约会更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局部小调整便是一项村规民约性质的制度行为,在坚持国家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体“大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小规模的调整。既坚持了总体的大稳定,又保证了新增人口有田可种,也避免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所造成的耕地资源的浪费,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维持农村地区的团结稳定的治安秩序。
四、结语
虽然定陶县西李庄村的土地调整情况应国家政策调整悄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至今依旧保留着土地承包小调整的现状,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取得很好的实践效果。因此,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大环境下,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允许土地的局部小调整还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严金泉.《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前提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2]韩志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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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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