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毒案件中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投毒案件中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从刑法理论上讲,由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在很多类型的杀人行为中,当结果表现为他人死亡的时候,引起该结果的原因是否是刑法上的杀人行为,难以得出结论,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震惊一时的上海投毒案在二审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系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后产生了激烈争论。而此问题的真解决,正是有赖于条件关系的判断以及结果归属的解决。
石墨冷铁        【关键词】杀人行为;因果关系;投毒案
       
        2013年3月31日,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室带回的N-二甲基亚硝胺投放到宿舍饮水机内。林森浩的室友黄洋饮水后身体不适住进医院并于4月16日医治无效死亡。2014年2月,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被告人林森浩死刑。被告方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提出要求检察机关提供N-二甲基亚硝胺“致死量标准”,出示黄洋饮入体内毒物达到致死剂量的根据。律师提出,饮水机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不一定达到“致死量标准”。此外,辩护人邀请曾在公安和检察系统工作的法医胡志强出庭。胡志强根据相关检测数据和工作经验提出,黄洋的死亡原因可能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而非N-二甲基亚
心中有支欢乐的歌硝胺中毒导致的急性肝坏死。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否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而这对于准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分成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判断条件关系,第二步是解决结果归属问题。至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险性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那是在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时候所应考虑的,而不属于这里的因果关系判断。另外,本文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基于数个无关联的行为。若数个行为之间有诸如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关系,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一、条件关系的判断
        当能够确定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侵害结果时,就能够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但在数个可能的条件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条件结果将不发生,那么这几个可能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在复旦投毒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洋是因为吞咽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而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致死。在这里,我们称其为条件A。而在二审中辩护方称,黄洋本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生前血液报告表明,死亡完全可能是由于“隐形乙肝病毒爆发”所导致。在这里,我们称其为条件B。在本案中,我们不能看出单纯地排除A或排除B
是否会发生死亡结果。但根据现有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将A、B均排除则肯定不会发生死亡结果。因此,现在存在四种可能。第一,条件A导致死亡结果;第二,条件B导致死亡结果;第三,条件A和条件B均导致死亡结果;第四,条件A和条件B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结果。根据相关化学和医学知识,N-二甲基亚硝胺被肝脏中的酶代谢成甲醛、甲醇和烷基化中间产物,后者可以和蛋白质和DNA上的碱基结合,而显示出强烈的肝毒性,导致肝细胞大面积坏死。因此,当这种化合物大量出现在体内的时候,必然会导致死亡。在司法鉴定中,被害人黄洋的尿样、饮水桶内水样以及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验出N-二甲基亚硝胺。在此情形下,黄洋喝完毒药后突然爆发乙肝并由于乙肝独立导致死亡的概率极小。所以,我们可以排除第二种和第三种可能。换言之,被告人林森浩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确定的条件关系。我们假设爆发性乙肝的发作与结果亦有条件关系,即第四种可能。
        二、结果归属的解决
        此层面上的判断是在实行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若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实行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就可以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值得讨论的是,当案件存在介入因素时,如何判断结果归属。总
体来讲,要考虑四个方面因素:1.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大小;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在复旦投毒案中,如果黄洋本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后的爆发性乙肝为N-二甲基亚硝胺所引起,那么可以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实行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进而肯定其间的结果归属。如果爆发性乙肝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所引起,可以将爆发性乙肝的发作作为介入因素。由于爆发性乙肝在临床上发生的概率并不大,故可以认定该介入因素具有异常性。不难看出,此种情况下该介入因素不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让我们难以确定的是,该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但是我们可以着重考虑的是实行行为危险性的大小。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的N-二甲基亚硝胺是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员工按照科研手册制造的,其含量大于99.9%。在投入饮水桶被稀释后,即便达不到“致死量标准”,其浓度也是足够大的,可见其导致结果发生的危害性之大。因此,无论本案中爆发性乙肝是否由N-二甲基亚硝胺所引起,均可以将被害人黄洋的死亡归结于被告人林森浩的投毒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从条件关系到结果归属两步走的递进式方法在案件中解决因果关系问题。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的有限性,判断因果关系仍然具有很大难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
       
山西省测绘局       
        城市分区规划>曹素华
乙免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36: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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