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工会法

王令
信用风险NS/RKM/0516/007
诺罗敦西哈莫尼陛下
柬埔寨国王
-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
-参阅2013年9月24日签发第NS/RKT0513/503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参阅1994年7月20日签发第02/NS/94关于总理府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
-参阅1994年4月08日签发第CS/RKM/0458/的06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
-参阅2007年1月31日签发第NS/RKM/0107/005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修正法律的王令;
-参阅2005年1月17日签发第NS/RKM/0105/003关于劳工与职业培训部的成立的王令;
-
参阅柬埔寨王国政府总理洪森亲王的报告。
颁布使用
工会法已被第五届国会第6次会议于2016年4月4日审批通过和第三届参议院第8次会议于2016年4`月12日审批通过,宪法理事会于2016年5月5日签发第160/002/2016KBF.C 关于确定符合宪法的决定书,本法的内容如下:
关于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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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
- 专门提供给受劳工法管辖之下工厂/企业和其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自由。
- 确定在柬埔寨国家雇主和雇佣工人的专业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杭州科技信息网第二条:目标
本法的目标:
- 保护受劳工法管辖之下的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工的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确保雇佣工人和雇主之间集体谈判的自由权利;
- 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 促进体面的工作发展、提高生产力和投资。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法适用于受劳工法管辖之工厂/企业和所有在工厂/企业内的人员。
- 本法也适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定义
本法的主要用词,其定义如下:
-
专业机构指的是受雇工人或雇主集体成立的组织,他们自愿合作做任何活动或制定自己的规则,以便能够实现专业特定的目的和目标。根据本法的定义,受雇工人的专业机构简称为工会,而雇主的专业机构简称为雇主协会
- 工人代表指的是受雇工人亲自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人。
- 选举团体指的是选民。
- 工会代表指的是通过工会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人。
- 地方工会指的是在地方工厂/企业内由雇佣工人自愿和集体成立的专业机构。
- 工会联合会指的是由同样专业或同样经济活动的地方工会自愿和集体成立的专业机构。
- 工会联盟指的是由工会联合会自愿和集体成立的专业机构。
- 工会全国委员会,包括工会联盟的全部会员,指的是整个联盟统一的一合法代表。
- 雇主联合会指的是由雇主协会自愿和集体成立的专业机构。
- 永久关闭厂房指的是工厂/企业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合法的关闭。
第二章
成立和参加工会或雇主协会的基本权利
第五条:成立和参加工会或雇主协会的基本权利
在无任何歧视下,受雇工人和雇主有权利自己成立工会或雇主协会,成立的目的应按照工会或雇主协会规定的章程,为了考察、研究、培训、提高利益和保护权利,也就是精神方面的利益和集体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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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工人有权:
- 参加成立工会;
- 参加工会会员,并受该工会管辖之下;
- 可以参加工会合法的活动;
- 可以在工会内寻求或接受工作职位,并受该工会管辖;
- 如果工会规则有说明选举的前提下,可以在工作场所参加选举选出代表人;
- 如果有规则说明关于选举或当选的前提下,可以在工作场所参加选举或当选代表;
- 根据本法规定,可以执行其他另有的权利。
所有雇主有权:
- 参加成立雇主协会;
- 根据雇主协会的规定,参加雇主协会的会员;
- 可以参加雇主协会合法的活动;
- 根据协会的规定,可以在协会内获得工作职位;
- 根据本法规定,可以执行其他另有的权利。
如果在同一家工会或雇主协会内有同样的会员,则禁止成立这样的工会或雇主协会。
第六条:工会会员不应该被歧视
所有受雇工人工人或雇主不得因种族、肤、性别、信条、宗教、政治见解、国籍、出身地或健康问
题为由而被歧视,受雇工人或雇主都有权参加自己选定的工会或雇主协会。任何人包括工会不能阻止行使该权利。
第七条:不参加的自由权利
本法对每个人规定的自由,如以上第五条说明(成立和参加工会或雇主协会的基本权利)指的是每个人都有自由不参加工会或雇主协会,并也有自由随时退出自己已参加的工会或雇主协会。
受雇工人可以通过申请文件(附有签名或按手印)提交给工会和雇主说明自己退出工会或雇主协会。自从受雇工人发出通知之后,该受雇工人应会自动失去工会会员的资格,雇主应立即停止扣减该受雇工人的工会会费。任何人不能阻止受雇工人参加或退出任何工会的权利。
第八条:参与领导和管理工作的自由权利
根据本法的条款,工会或雇主协会的全部会员有权利参加工会或雇主协会的领导、管理和行政工作。工会或雇主协会的章程将对退休人员在这些工作岗位给予优惠条件。
第九条:工会和雇主协会的权利
工会全国委员会、工会和雇主协会的权利如下:
- 拟定章程、行政制度、组织自己的工作程序,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 自由选举自己的代表。
第十条:工会或雇主协会的架构,以及工会或雇主协会之间的联盟
工会的架构分成3个等级,如下:
1- 一家地方工会,由地方工厂/企业的雇佣工人人数至少10名组成的工会;
2- 一家工会联合会,由已注册的地方工会至少7家组成的工会联合会;
3- 一家工会联盟,由已注册的工会联合会至少5家组成的工会联盟。
雇主协会的架构分成2个等级,如下:
1- 一个雇主协会应由工厂/企业至少9家组成的雇主协会;
2- 一个雇主联合会,由已注册的雇主协会至少6家组成的雇主联合会。
工会或雇主协会可以自由的谈判关于考察、研究、培训、提高专业和保护利益,包括精神和材料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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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可以与其他国内和国际性工会联盟。雇主协会也有同样的权利。
在工厂/企业的工会有权利参加比自己级别高的工会,在同一个时间只能参加一家工会而已。
第三章
工会或雇主协会的注册
第十一条:注册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让工会或雇主协会在本法内获得权利和利益,工会或雇主协会创始人需要在劳工部注册。劳工部需保存注册的手册和记录,并定期配合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要求的条件
如果申请注册符合本法规定和本法要求的条件,申请将被获得批准,并签发注册证书。该申请需有:
A- 工会或雇主协会的章程原版,包括工会有关目的声明;
B- 行政管理和行政制度原版;
C- 工会或雇主协会领导人和行政负责人的名单;
D- 财务账薄和财务记录保存的地址;
陶然士论文E- 在注册之后45天内需提供含有其银行账户信息的担保合同;
F- 附有选举成立专业机构的会议纪要原版;
G- 对于工会:
- 地方工会,必须有地方工厂/企业的全部会员(工人)的名单,至少要有10名;
- 工会联合会,必须有已注册的地方工会当作自己的会员,至少要有7家地方工会;
- 工会联盟,必须有已经注册的工会联合会当作自己的会员,至少要有5家工会联合会。
H- 对于雇主协会:
- 雇主协会,必须有自己的会员,至少要有9位雇主;
- 雇主联合会,必须有已注册的雇主协会当作自己的会员,至少要有6家雇主协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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