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和总理是怎么产生的

    主席总理是怎么产生的?
 说起国家领导人,中国人最熟悉的就是和国务院总理。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有人说,是管国务院总理的,这种说法对吗?
防火墙终结者  没那么简单。
  首先,和国务院总理都属于国家领导人行列,属于行政级别的最高一级(国家级正级)。只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才能担任和国务院总理。
  其实,与国务院总理的属性是不一样的: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机构,国务院总理却是一个国家机构里面的一个人,是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的首脑,是其组成部分。与属性相同的是国务院。
  是虚职,总理则行使实权
  从职权上说,是虚职,国务院总理则拥有实权。
  可以做什么呢?根据宪法,他可以公布法律,可以任免许多官员(国务院总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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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理就是由任免的),还可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甚至进入战争状态。
  但是,所有的这些都必须是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进行,本身基本没有个人决策权。这些决定,都是全国人大方面的决定(包括对总理的任命),而更多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公布的权力使其生效。
  而国务院总理是国务院,也就是中央政府的最高首脑。
  国务院总理可以做什么呢?他拥有国务院工作中的全面领导权和最后决策权,拥有向全国人大方面,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长官等行政人员的任免的权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也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国务院总理还具有创制权,也就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经此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而是没有这项权力的,他也没有否决这部法律的权力,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公布,这是虚职的主要体现。
  和国务院总理是怎么产生的
  一句话:都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则是由提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投票通过,再由任命。
  如果出现要罢免的情况,也是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和国务院总理。
  当出现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当、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如果国务院总理缺位呢?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先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了辞去国务院总理的请求,并决定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所以,国务院总理缺位,是由全国人大决定继任人选。
  设置充满波折,总理则一直存在
  国务院总理在1954年确立后,一直延续至今,但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时任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后,一职开始悬空;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一职被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宪法》才恢复了和副主席的设置。
  根据1954年《宪法》,是有实权的,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可是到了1982年,新宪法正式确立了的虚职地位,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完全移交国务院,并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而言之,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免,体现了政府是国家和民意的产物;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将议案经全国人大通过上升为法律,法律由公布生效,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执行法律,依然体现了政府与国家和民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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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管总理”是不正确不严谨的。
      总理的权力到底有多大?铸轧
  它的权力有多大?宪法规定了国务院有18条职权,最要紧的就是两条,翻译过来就是:
统一领导各中央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庞大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总理都管。
  甚至为了避免遗漏,宪法还规定,国务院负责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行政工作”,就是,万一这一块漏了规定由某个部委管,那就归国务院管。
  这么解释完,大家就能明白,总理的权限有多大——他是这个权力巨大的中央政府的首脑,而且此处必须提及的是,总理领导的国务院,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
  这是什么意思?新华社下属的《了望》新闻周刊文章解释说,这就是指“国务院的所有权力集于总理一人”,也就是说,最终决定权还是由总理享有。
  更通俗点说:虽然国务院也开会,也讨论,但充分讨论完后,决定要总理做出。国家机构中,同样有用类似权力的,还有中央军委主席。
  当然,因为是总理负责制,所以一旦有了问题,也是总理负责。
32章交换不带套奉献
  虽然有这么大的权力,但总理并不是大家通常以为的选举出来的,而是由“提名”
总理人选。请注意,到了关键时刻了,此时全国人大,对这个提名,要“决定”是否任命。
  什么是“决定”?选举的话你要是不满意,可以“另选他人”;但是面对提名的国务院总理人选,全国人大的代表只能“决定”。其中和“选举”的区别在于,你可以反对、赞同或者弃权,但是你不能“另选他人”。
  换句话说,总理的人选提名,是说了算。如果主席提名的总理人选没被全国人大通过怎么办?我们没查到具体规定,但从未出现过。不过,虽然提名了国务院总理,但是国务院总理不向负责,只向全国人大负责。
  同样,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总理按照惯例,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
  提名的总理被全国人大任命后,接下来,总理就开始组建自己的“内阁”了,也就是说,谁当他的下属,由总理自己提名。总理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然后这些人选继续由全国人大“决定”。
  一般来说,排名第一的国务院副总理,也会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这也是一个正国级的
官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都是正国级这个不再多解释,你只要知道这个结论就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常务副总理”——《国务院工作规则》中有:“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这样的说法,比如在任总理期间,自2008年起,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李克强就是“常务副总理”。但是在一般的称呼中不会称呼谁为“常务副总理”,不过在高级官员的官方公开履历和他们的访谈中,这个称呼会被时常提及。
  国务院委员中,最近十多年来,国防部长和公安部部长往往也是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也是国务院委员,他们和副总理一个级别,都是副国级。所以,公安部部长,往往要比别的部委的部长级别高。
      当了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干什么?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媒体都会反复提到一个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包括、国务院总理等在内的所有看起来权力巨大的中央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全部都是由全国人或者决定任命,而且全国人大都有罢免权。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
  它的权力不仅如此,简单说,全国人大有三项权力:通过立法,决定这个国家按照什么样的规则运转;通过人事任免,来决定由谁来具体掌管和实施这些运转;再通过审议和批准预算,决定整个国家运转中,钱怎么花。
  因为全国人大的地位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最高,所以它的每个全国人大代表,都拥有名副其实的“特权”。
  他们可以投票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以及对国家机构提出批评意见等的权力就不多说了,这里说几个法定的不太常见的权力。
  首先是,他们有权对国家机构“质询”。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基本上30是个常规的数量,全国人大很多事情都是要30个以上的代表才有权力做),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案——简单点说,就是我们关心某事,你要给我们一个回复,解释清楚。然后,受到质询的机关的领导人就要在公开的相关会议上给予口头答复——宪法规定的是,“必须”答复
  当然,这个权力虽然规定了,但是真有发生的并不多,有据可查的全国人大的质询案有两件,一个是1980年宝钢质询案和2000年烟台特大海难事故质询案。地方上,湖南曾在1989年发生过一次177名代表对一个副省长“就清理整顿公司问题”接受质询的答复不满意,然后提出把对方罢免的事。
  另外一个特权是不能被随便逮捕和审判的权力。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除非全国人大主席团同意,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除非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不能够被逮捕——极端点说,那怕对方确实有犯罪的嫌疑,但是如果全国人大方面不同意,检察院就无权批准公安机关抓人。
  同样,非经全国人大方面同意,法院也无权对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请注意,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
  事实上,这个权力是各级人大代表普遍享有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都有这个权力。
  最高检还详细规定说,除了逮捕之外,如果是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简单理解就是正在犯罪的时候被发现然后拘留了,那么执行拘留的机关就要立即向该级人大方面报告,
就是说你必须要及时通知,否则就要被追究。
  当然,在实际运行中,还是有不少执法机关,强行逮捕和限制人大代表的自由。由此最高检曾经专门发了一个紧急通知,措辞极其严厉。
  通知说,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但是,此类案件仍然不断发生,影响恶劣”。由此,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力度”。
  通知说,“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第三个特权,则是就是言论和表决的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开会期间,尖锐的发言或者说反对性的投票,法律不会追求,不仅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和行政责任也不能被追究,当然更不能打击报复。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们还都拥有一个“特别信封”。这个信封的左上角,印有“专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字样,并注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制。收信人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
  这是一个特别的直通渠道,以保证代表的建议或反映的问题,能直通常委会,进而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全国人大代表曾对媒体说,一般涉及检察院和法院的事情,使用特别信封还是有用的。他2011年曾遇到一个案件,当时特别紧急,他用特别信封将问题反映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送材料时,也提供了自己的代表证号、通讯地址、电话,以及本人签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他反映的问题转给了最高法,很快最高法给了他回复。“对事件的解决起到了促进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53: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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