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秸秆燃料储运技术规范

秸秆燃料储运技术规范(草稿)(2006-09-15 16:22:33)
1 总则
本规范规定了秸秆燃料储存和运输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适用于露天存放的稻草、麦秸、玉米秸、棉杆等燃料堆场
有意帮助秸秆发电企业买进或卖出秸秆燃料的专业的工厂、组织和对秸秆的综合利用感兴趣的个体,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秸秆燃料堆场的选址与布局
2.1 秸秆燃料堆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2.2 秸秆燃料堆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秸秆燃料堆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两万吨以下的中小型秸秆燃料堆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上。
2.3 秸秆燃料堆场应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2.4 秸秆燃料堆场距场外道路边不应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十米。2.5 秸秆燃料堆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
2.6 秸秆燃料堆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要安装消防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2.7 秸秆燃料堆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
3 秸秆储存
3.1 对准备码垛存放的秸秆燃料要严格控制水份。码垛时,稻草、麦秸、玉米秆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记录。
3.2 秸秆堆垛的长边应当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
3.3 秸秆燃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吨。垛顶披檐到结顶应当有滚水坡度。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应当符合表1规定。
表1                  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
品种垛储量(t)垛距(m)垛头距(m)每组垛数组距(m)每区组数区距(m)长×宽×高(m)
稻草
麦秸  500    4      8      6      15      6      40    30×10×13
棉秆
玉米秆 1000  15    20      4      20      4      40    50×15×13
3.4 稻草、麦秸等易发生自燃的原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原料。
3.5 秸秆燃料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4 秸秆运输
4.1 秸秆运输车辆的车型无规定,但车辆尺寸不得超过14×3.5m,装载全高不得超过4m,装载总重不得超过50t。推荐采用13m运输车辆。
4.2 建议配备电子汽车衡用于秸杆运输车辆的称重及重量统计,称重重量不低于50t,称重分度不高于20kg,静态精度至少应达到III级。
4.3 秸秆运输车辆进入秸秆燃料堆场时,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严禁机动车在秸秆燃料堆场内加油。
4.4 常年在秸秆燃料堆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4.5 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秸秆燃料堆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
5 电气设备
5.1 秸秆燃料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
5.2 秸秆燃料堆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当不小于零点七米,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一点五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5.3 秸秆燃料堆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秸秆燃料堆场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5.3 秸秆燃料堆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5.4 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一点五倍。灯杆宜采用水泥杆,其埋设深度参照表2。
表2                      电杆埋设深度参考值
水泥杆
杆长(m)    7  8      9      10      11      12      15
埋设深度(m) 1.1 1.6-1.7 1.7-1.8 1.8-1.9 1.9-2.0 2.0-2.1 2.5
5.5 秸秆燃料堆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
5.6 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载、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
5.7 在秸秆燃料堆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秸秆燃料堆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5.8 消防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6 避雷设施
6.1 秸秆燃料堆场应当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6.2 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离。
6.3 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7 消防设施
7.1 秸秆燃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保管和维修。寒区秸秆燃料堆场的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在寒冷季节应当采取防冻措施。
7.2 秸秆燃料堆场消防用水可以由消防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水塔等供给。有条件的,宜设置高压式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7.3 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4 利用天然水源供给消防用水时,应当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一般吸水点不少于两处,储量大的秸秆燃料堆场,吸水点不少于四处,并至少能同时停靠两辆消防车。
7.5 秸秆燃料堆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三规定。
表三消火栓用水量
总储量消防用水量
50-500      20
501-5000    35
5001-10000  50
10001-20000 60
7.6 秸秆燃料堆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当不小于四米。
岩土力学
7.7 每个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五千吨时,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六米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7.8 秸秆燃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时,需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超过一百五十米。
7.9 环形消防车道应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当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车场。
7.10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必须能承受通行消防车的压力。
讨论:
1 垛长限制是否必要?设计施工一体化
农作物秸秆燃用控制标准(草稿)(2006-09-14 16:43:27)
分类:生物质能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秸秆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那些专业的工厂、组织和对秸秆的综合利用感兴趣的个体,帮助秸秆发电企业买进或卖出原料;适用于燃用秸秆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储备和使用。2009nba全明星赛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作物秸秆燃用检测分析方法》
《秸秆燃料储运技术规范》
3 定义
毛重:秸秆及其包装物重量之和。
净重:毛重扣减包装物重量后的重量。
准重:净重按秸秆含杂率折算后的重量。
公定重量:准重按秸秆含水率折算后的重量。
含杂率:为秸秆中不可用物质占秸秆净重的百分比。原则上应杜绝提供掺杂不可用物质的秸秆,但对于特殊品种,买方和卖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不可用物质存在。
标准含杂率:指在秸秆正常收集、加工过程中天然夹带的小颗粒的不可用物质占秸秆净重的百分比。标准含杂率可在含杂率中予以扣除。
含水率:为秸秆中水分占秸秆准重的百分比。一般而言,秸秆中的含水率不应超过大自然的标准。在干燥的空气中,如果含水率高于10%,那么此额外的10%的重量将被扣除。此种测量及取样是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
公定含水率:为秸秆自然状态下的含水率,该值为10%。
超声波料位计
不可用物质:包含在秸秆中的由禁止物和废弃物组成的影响秸秆电厂运行的不可用物质。禁含物:包括所有可能对生产过程和机械设备造成损害的异物,例如:金属、玻璃、沙子及建筑材料、合成材料。
废弃物:包括一切用各种方法处理过的影响秸秆发电的生产过程并对整个秸秆的处理造成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包括塑料、针织品、木质品、合成纸等。随秸秆燃烧工艺的不同,不同的工厂对秸
秆中废弃物的百分比含量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4 质量要求
此标准目的是为了明确发电用秸秆在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质量标准,而不是为了详述存在于市场中所有品种的质量标准。由于对标准的描述是简单的,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特别的贸易,买方和卖方对标准有特殊要求,这就有必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对标准做相关的补充。秸秆电厂可以拒绝接受不适合于电厂燃用的秸秆。
4.1 品种
燃用秸秆主要包括如下品种:麦秆、稻秆、棉秆、玉米秆
除上述品种外,对于其他品种的秸秆需得到经技术部书面认可方可用于燃烧发电。
4.2 长度
指对单根秸秆的长度要求。
收购要求:收购过程对秸秆长度无要求。
燃烧要求:秸秆平均长度为40-50mm;最大长度不大于10mm。
4.3 含水率
秸秆的公定含水率为10%;秸秆含水率最高限度为25%。
4.4 含杂率
秸秆的标准含杂率为3%;秸秆含杂率最高限度为5%。
4.5 禁含物
秸秆中严禁混入禁含物。
秸秆打包禁止使用金属捆扎材料。
秸秆加工时,发现混有禁含物的,必须挑拣干净后方可收购、加工。
秸秆加工过程中,不得混入危害性杂物。
5 抽样
江苏健康网秸秆抽样规定了秸秆收购过程质量检验的抽样要求,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5.1 抽样数量
散装秸秆以垛或车为单位抽样,抽样数量:10t及以下垛或车辆抽样10kg;10t以上垛或车辆抽样20kg。
成包秸秆每10包抽1包,不足10包的按10包计。每个取样秸秆包抽取检验样品约300g ,形成批样。抽取含水率检验样品约100g,形成含水率检验批样。
5.2 抽样方法
收购散装秸秆采取多点随机取样方法。在散装秸秆垛或车辆上采取在不同方位、多点、多层随机取样方法,取样深度不低于30cm。
成包秸秆取样从秸秆包包身上部开包后,去掉秸秆包表层秸秆,再往内于棉包10cm~15cm 深处,抽取完整成块样品供检验。严禁在包头取样。抽取含水率检验样品,应即时装入取样筒内密封。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秸秆收购检验项目:含水率、含杂率、公定重量。
6.2 含杂率检验
秸秆含杂率检验方法,按《农作物秸秆燃用检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金瓶梅第一部收购时可机检或估验,估验结果应经常与《农作物秸秆燃用检测分析方法》标准进行的检验结果相对照。对估验结果有异议时,以标准进行的检验结果为准。
6.3 含水率检验
含水率检验方法,按《农作物秸秆燃用检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含水率批样取样后即验或批样密封后待验,待验须在24h内完成。含水率检验可使用电测器法或烘箱法,以烘箱法为准。
6.4 重量检验
重量检验以批为单位,逐批称量、记录毛重。称量衡器分度不低于20kg,精度不低于1%。称量时,应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程。
按公式(1)计算每批秸秆净重,修约到0.0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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