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标准 | 标准引自 | 不符合项描述 | |
1 | 反事故措施 | 1.1 | |||
2 | 液氨储罐 | 2.1 | 液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3.1 | 液氨储罐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安装压力容器投运3年内必须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尤其应对所有焊缝进行探伤。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4.1 | 液氨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线稿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4.2 | |||||
5 | 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 | 5.1 | 当液氨储罐表面温度高于40℃或罐内温度高于38℃时,降温喷淋系统应自动启动,对罐体进行喷淋降温。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6 | 液氨系统相关 | 6.1 |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规定监督管理,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监督检查)。新投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中国教师行动网 |
7.1 | 液氨区发生严重泄漏的风险部位在卸料接口,以及与液氨储罐直接连接的第一道法兰、阀门。 | ||||
8.1 |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应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 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9.1 |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再生油 | 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9.2 | |||||
10 | 氨气吸收装置 | 10.1 | 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 ||
11 | 防雷电、防静电 | 11.1 |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11.2 |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液氨储罐属于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11.3 | 在设备选型、按照、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GB 3836系列标准,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12 | 中央一号文件为何如此聚焦三农安全警示标志 | 12.1 | 在氨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进入氨区人员。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12.2 |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13 | 安全装置 | 13.1 |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放空管不应堵塞,氮气吹扫置换口应密封良好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14.1 |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15.1 |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15.2 |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氨区消防系统主要由防火堤、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炮组成。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16.1 | 液氨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并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大门及逃生门方向的台阶,储罐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水平距离不少于3m。液氨蒸发区应设置高度为的围堰。 | ||||
17.1 | 液氨储罐组围墙外应布置不少于3只室外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应根据保护范围计算确定,不宜超过30m。 | ||||
18.1 | 消防喷淋系统与液氨储罐冷却喷淋系统应分别设置,且采用不同水源。消防喷淋系统应取自高压消防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取自低压消防水系统。当电厂消防水系统为共用一套管路时,消防喷淋系统与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分别从消防水母管接入。且其分支母管均应设置带有隔离阀门的分段环形管路,以保证氨区供水的稳定性。 | ||||
19.1 | 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储罐+1”,应为直流、喷雾两用,且能上下左右调整,以覆盖氨区所有的泄漏点,每只消防炮的给水强度不少于5L/s。围墙外应设置消防炮操作平台。 | ||||
20.1 烛之武 | 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数量不少于4个,应在液氨区最高处呈对角布置,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 ||||
21.1 | 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与配电间出入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 | |||
22.1 |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 ||||
23.1 |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24.1 |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 国能安全[2014]328号 | |||
25.1 | |||||
26.1 | |||||
27.1 | |||||
27.2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8: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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