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日产总统型房车【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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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邮编:57020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定价与权属
  第五章  房源轮候和配售
  第六章  供后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台湾原住民第四条 【各级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安居房发展工作负总责,负责全省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将安居房工作成效纳入市、县、自治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安居房发展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安居房工作成效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体外诊断 【主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省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安居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标准以及配套政策;统筹、指导、监督各市、县、自治县安居房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居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标准以及配套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安居房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能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才发展、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机关事务管理、国资、税务、审计、统计、政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居房发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铂热电阻 【实施机构】各市、县、自治县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代持安居房政府产权份额,并承担安居房申请、审核、轮候、配售、上市交易、换购、违约处理等具体工作事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安居房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管理。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使用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本行政区域安居房管理。
 
第二章  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要求】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申请购买安居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所在市、县、自治县安居房。
  引进人才和满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本地户籍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购买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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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条件】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成员至少1人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规定;
  (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省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申请条件】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人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规定;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非户籍家庭申请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安居房保障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逐步将非本市、县、自治县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纳入安居房保障对象,具体条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陶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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