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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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备案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备案资料技术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申请人通过备案平台完善单位信息、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
1. 申请传统藏药制剂备案,“制剂名称”中除填写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名称外,还应填写藏医药术语对名称的表述,包括藏语的中文发音及藏族文字。
孕妇餐厅2. “处方(含辅料)”应列出全部处方及处方量。
3. “配制工艺(含辅料)”应写出简明的工艺全过程,列出关键工艺参数。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 传统藏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制剂名应避免“同方异名”和“同名异方”。医疗机构应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制剂名称与
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2. 传统藏药制剂名称应有三行内容要求。第一行为既遵循藏族传统的称谓又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制剂“中文名称”,第二行为制剂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第三行为藏语中文注音,其后的括号内注明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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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剂规范名称一般由“属格”+“主格”构成,属格可以为处方中的药味数、药材名称、药性、功能等表述,主格为剂型名。
4. 制剂名称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有夸大功能主治的命名,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命名,不得使用个人姓氏或名字命名,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制剂名称应避免使用生僻病名。
(三)立题目的、依据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1. 立题目的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临床需求的合理性、创新性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申报资料一般可从品种基本情况、立题背景、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该品种或同类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综合分析及参考文献几方面来撰写。
品种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制剂名称(通用名、汉语拼音),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等的
概述。
2. 制剂处方来源于国医大师、云南省国医名师的固定处方,《四部医典》、《月王药诊》、《藏医临床札记》、《藏药方剂大全》、《藏药方剂宝库》、《医学甘露滴》、《秘决补遗》、《千万舍利》
经典名方以及验方等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须提供处方出处。
3. 为了确保该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应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该制剂应用于临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包括制剂的安全性、疗效以及质量控制方面。论证专家不少于5名,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作为附件并上传备案系统。
4. 应提交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结合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历史使用特点,对市场上已有供应同品种需要备案的,要提供市场供应品种满足不了临床用药需求的情况说明。
最短的距离(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english translation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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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属于许可范围,以及质检机构、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委托配制期限。
5.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样品的试制、配制、检验、药效学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委托方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涉及药效学、毒理学研究的受托单位,应提供研究机构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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