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柯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陈朝波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柯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未成年的主张2021.08.26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887号  盖达尔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善军汪佩建张洁 
【审理法官】新冠感染人数如何预估史善军汪佩建张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柯 
【当事人】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柯 
【当事人-个人】蔡柯 
【当事人-公司】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惠秋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焦梓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李文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惠秋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焦梓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李文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华德学院【代理律师】胡惠秋焦梓烜李文章 
【代理律所】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人类命运共同体5个内涵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蔡柯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盖尔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蔡柯系第三方机构派遣,故,盖尔德公司主张2020年4月之前蔡柯属于培训期,且系第三方机构派遣,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上诉人主张因蔡柯存在工作期间随意外出不报备、旷工等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所以才解除与蔡柯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盖尔德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1:27:29 
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柯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58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恒盛广场1号楼3-1410。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秋,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梓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盖尔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尔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盖尔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用工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岗位具有较高的技能要求,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提供劳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此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受第三方公司劳务派遣至上诉人处提供劳务。其次,在被上诉人符合岗位用工标准后,上诉人即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被上诉人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将被上诉人实际到账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笼统相加认定为被上诉人的工资,这与约定的工资和实际用工发放的情况不符。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非法辞退被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旷工情况,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沟通,在还未作出正式辞退被上诉人决定前,被上诉人就已经不到上诉人处上班了。上诉人作为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内部有序管理,在上诉人擅自未到岗工作的情况下,电话告知其被辞退,如此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已然是极为被动和无奈,故不存在上诉人主动辞退被上诉人的事实。恳请法庭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兼顾企业维护管理,有序经营的正当权利。综上,请法庭查清事实,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蔡柯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蔡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盖尔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90.20元、未支付的工资445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30.50元;2.判令盖尔德公司协助蔡柯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3.盖尔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盖尔德公司的员工王学芳自2019年8月16日开始,每月向蔡柯银
行账户内打款。2019年8月16日打款900元、2019年9月17日882元、2019年10月15日950元、2019年11月15日1010元、2019年12月16日1220元、2019年12月17日200元、2020年1月15日1430元、2020年2月17日1650元、2020年3月16日1010元、2020年4月15日1680元、2020年5月15日2661元、2020年6月16日1443.80元、2020年7月16日1787.40元、2020年8月18日3520.44元。
     2020年4月盖尔德公司与蔡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蔡柯缴纳社保,缴纳社保直至2020年8月。
     盖尔德公司认可2020年9月向蔡柯发放了2020年8月工资3887.40元。
     盖尔德公司认为蔡柯的离职时间为2020年9月4日。
     2020年9月8日,盖尔德公司出具《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蔡柯先生: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十九页第三节员工外出之相关规定:上班时间外出须填报《外出申请单》,由分部经理签字确认,否则按旷工处理。您已多次违反我公司外出报备管理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现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20年9月11
日前至公司总部办理离职手续,如您到期未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将自动停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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