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

包拯 ( 公元 995  1062  ), 字希仁 , 北宋著名的司法、监察官员 , 是中国历史上历千年而不衰的一代名公。其“以法律提衡天下”的法治主张以及执法如山的实践 , 特别是作为颇具中国特的清官文化的代表人物 , 不能不使人产生与现代法治之间的某种联想。重新审视包拯的法律思想 , 追溯其深厚的文化渊源 , 进而揭示其现代意义是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探讨的课题。一、包拯的法律思想与实践民本主义是包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认为“民者 , 国之本也 , 财用所出 , 安危所系 , 当务安之为急” ( 《包拯集·请罢天下科率》 ) 。如果“大本不固 , 则国家从何而安哉” ( 《包拯集·论赦恩不及下》 )! 因此 , 他主张“大缓吾民以安天下” ( 《包拯集·请出内库钱帛往逐路籴粮草》 ) 
在立法上 , 包拯认为应当贯彻“公私利济” , “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原则 , 从这一原则出发 , 包拯经常深入民间 , 体察百姓疾苦 , 为民请命 , 提出“薄赋敛 , 宽力役 , 救荒馑”的谏议 , 并极力主张节省国家费用 , 要求减冗吏 , 减冗兵 , 减修建 , 省奢侈。除了“大缓吾民”以外 , 他还看到了法律的作用 : “法令者 , 人主之大柄 , 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法令既行 , 纪律自正 , 则无不治之国 , 无不化之民……” ( 《包拯集·上殿札子》 ) 。因此 , 要“以法律提衡天下”。
包拯认为法令必须是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的统一。法令一经制定 , 不能朝令夕改 , 失信于民。“诏令人主之大柄 , 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 , 可无慎乎” ( 《包拯集·论诏会数改易》 ) 。同时 , 他还主张因时因事而立法 , 因为“发号施令 , 在乎必行” ( 《包拯集·论星变》 ), 所以 ,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法律 , 该废除的要立即废除。包拯的“以法律提衡天下”的主张在其执法和司法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其追求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 , 主张“赏德罚罪 , 在乎不滥” ( 《包拯集·论星变》 ), “赏者必当其功 , 不可以恩进 , 罚者必当其罪 , 不可以幸免” , 要求“邪佞者虽进必黜 , 忠直者虽远必收” ( 《包拯集·上殿札子》 ) 。在注重法律作用的同时 , 包拯也重视教化 , 主张恤刑慎杀 , 德主刑辅。
他认为“治平之世 , 明盛之君 , 必务德泽 , 罕用刑法” ( 《包拯集·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 ), 他发挥了董仲舒关于“阳为德为春夏……阴为刑为秋冬”的观点 , 指出“以此见天任德不任刑也。王者亦当上体天道 , 下为民极 , 故不宜过用重典 , 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纲凝密 , 动罹酷害 , 下不堪命 , 卒致溃乱”。为了保证这些的实现 , 包拯主张精选官吏 , 要求“精选廉干中正之人”充当司法官吏 , 他说“治乱之原 , 在求贤取士得其人而已” ( 《包拯集·论取士》 ) 。又说 , “臣闻将者 , 人之司命 , 而邦国家危所系 , 择之不可不审。且天下不患乏人 , 患在不用。用人之道不必分文武之异 , 限高卑之差 , 在其人如何耳” ( 《包拯集·天章阁
对策》 ) 。至于司法官吏 , 首要条件是精通业务 , “有司精核治状 , 审验人才” ; 其次 , 对品德也有较高的要求 , “苛细矫激之辈 , 屏而不用” ( 《包拯集·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 ), 必须“选素有才能、公直、廉明之人充任” , 至于中央监察员更是“非端劲特立之士 , 不可轻授” ( 《包拯集·清复御史里行》 
二、包拯与清官文化研究包拯的法律思想与实践 , 绝不能忽视这一历史人物在中国清官文化中的影响和地位。可以说 , 包拯是中国清官文化的代表人物 , 其影响之深 , 流传之广 , 几乎无人能与之匹敌。具体而言 , 包拯身上所体现出的清官的特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其一 , 不畏权贵 , 刚直不阿。《宋史·包拯传》记载“拯立朝刚毅 , 贵戚宦官为之敛手 , 闻者皆惮之” , 开封的百姓皆赞曰 : “关节不到 , 有阎罗包老。”包拯七弹张尧佐就是显例。张尧佐是宋仁宗宠妃张美人的伯父 , 他依裙带关系掌握了财政大权 , 此人昏庸无能 , 贪婪成性 , 导致民怨沸腾。包拯不顾个人安危七次弹劾 , 迫使宋仁宗免去其职位 ; 其二 , 清廉自恃 , 严于律己。包拯一生以“正人先正己”为自己的座右铭。把正己而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宋史》里这样的记载很多 , 如包拯在端州任职时 , 那里特产端砚 , 许多官员都大肆搜刮 , 而官拯直到任满 , 也未持一砚归。《五朝名臣言行录》称赞包拯“居家俭约 , 虽贵 , 衣服器用饮食如初官时”
而且 , 他晚年时还立家规 : 调度指挥“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者 , 不得放归本家 , 死不得葬大茔中 , 不从吾志 , 非吾子孙也。”可见他不仅严于律己 , 还能严格要求子孙 , 这种精神实在难能可贵 ; 其三 , 铁面无私 , 执法如山。包拯曾被誉为“包青天” , 这是对其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的最恰当的评价。他秉公执法 , 不留情面 , 纵使属吏从舅犯法 , 也予笞挞。特别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家庭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 能够舍私而为公 , 抛私利而守法 , 在法律面前不徇私情 , 能够对自己的亲属依法论罪 , 几乎六亲不认 ; 其四 , 爱民如子 , 为民请命。民本主义贯穿于包拯法律思想的始终 , 并落实在其司法、执法的实践中。包拯爱民如子听文物在说话 , 舍身为民请命 , 替百姓伸张正义。如他主张免除常赋以外的一切临时加派 , 他上奏朝廷 , 要求减轻灾害地区与贫困地区的田赋 , 对重灾区要罢除一切无名科率 , 减免百姓对官 64 府的积欠 , 并开仓济贫等。
三、包拯法律思想与实践之文化渊源包拯的法律思想及实践有其深厚的文化土壤。如果把这一历史人物置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加以审视 , 就不难发现其实际上是儒家、法家、道家等综合影响作用的产物。首先 , 包拯深受儒家思想传统的影响。其主要表现是 :(1) 民本主义。包拯的法律思想贯穿着民本主义精神 , 这恰是儒家重民思想的重要体现。孔子说 : “君者 , 舟也 ; 庶人者 , 水也。水则载舟 , 水则覆舟” ( 《荀子·哀公》 ) 。孟子说 : “民为贵 , 
稷次之sdh传输 , 君为轻” ( 《孟子·离娄上》 ) 。荀子说 : “天之生民 , 非为君也 , 天之立君 , 以为民也” ( 《荀子·大略》 ) 。儒家的重民思想对包拯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显而易见。 (2) 重视教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向来有注重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的传统。先秦儒家更是以重视道德教化而著称。孔子说 : “道之以政 , 齐之以刑 , 民免而无耻 ; 道之以德 , 齐之以礼 , 有耻且格”周干峙 ( 《论语·为政》 ) 
孟子说 : “德之流行 , 速于置邮而传命” ( 《孟子·公孙丑》 ), 《礼记·经解》曰 : “礼之教化也微 , 其止邪也于未形 , 使人口徙善远恶而不自知。”董仲舒更是明确地提出了“德主刑辅”。包拯继承了儒家的传统 , 主张恤刑慎杀 , 德主刑辅 ;(3) 贤人治国。儒家极力提倡贤人治国 , 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人当政 , 才能行仁政于天下。孔子认为 : “为政在人” ( 《礼记·中庸》 ),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 , 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 《论语·为政》 ) 。孟子说 : “徒善不足以为政 , 徒法不能以自行 , ……惟仁者宜在高位” ( 《孟子·离娄上》 ) 。荀子也说 : “法不能独立 , 类不能自行 , 得其人则存 , 失其人则亡” ( 《荀子·君道》 ) 。即治国需要良法 , 但更需要良吏。没有贤良执法 , 再好的的法也起不了作用。这一思想在包拯的法律思想中有充分的体现。其次 , 包拯还吸收了法家的思想 , 主要表现为 :(1) 法治。商鞅提倡一切应“垂法而治” , 认为“法者 , 国之权衡也” ( 《修权》 ) 。慎到指出 : “治国无其法则乱” ( 《慎子》佚
 ), 而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更是认为 : “法者食用菌论坛 , 所以为国也 , 而轻之 , 则功不立 , 名不成” ( 《韩非子·安危》 ) 。明确指出“明法者强 , 慢法者弱” , 包拯的“以法律提衡天下”的主张与此如出一辙。 (2) 信赏必罚。商鞅曾提出信赏必罚。韩非沿袭了他的观点 , 并有所充实和发展 , 认为“法者 , 宪令著于官府 , 赏罚必于民心 , 赏存乎慎法 , 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他还突出了“赏誉同轨 , 非诛俱行”的重要性。这些思想都对包拯产生了相当深的影响。(3) 鹿鼎记2攻略法不阿贵。《战国策·秦策》说 : “商君治秦 , 法令治行 , 公平无私 , 罚不讳强大 , 赏不避私亲 , 法及太子 , 黥劓其傅。”慎到更是强烈要求“官不私亲 , 法不遗爱 , 上下无事 , 唯法所在。”甚至“骨肉可刑 , 亲戚可灭 , 至法不可阙” ( 《慎子》佚文 ) 。韩非主张“法不阿贵 , 绳不绕曲 , ……刑过不避大臣 , 赏善不遗匹夫” ( 《韩非子·有度》 ) 。法家的刚正不阿、执法严明在包拯的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和发挥。再次 , 包拯的法律思想中还含有道家的因素。如他的简刑主张就有着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因素 , 他认为老子所说的“其政察察 , 其民缺缺 ; 其政闷闷 , 其民淳淳”很有道理 , 他的“去刻薄”、“务德泽”思想 , 除受儒家影响外 , 也有道家影响的痕迹。包拯的法律思想是儒、法、道三家思想综合作用的产物。而且他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了三家的精化。这对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将儒法两家视为水火不容的观点给了有力的反驳 , 也为正苦于寻文化整合道路的学者们提供了范例。文
化是相通的 , 虽然对一种文化而言 , 其它文化可能是异质的 , 但并不意味着彼此排斥 , 无法沟通。《易经》认为“天下殊途而同归 , 一致而百虑” , 又说“物相杂 , 故曰文”。包拯成功地糅合了儒法两家的法律文化 , 更证明文化之间是可以融合的 , 不仅一国如此 , 世界范围内也是这样。其三 , 包拯所体现的清官精神 , 尤其是不畏权贵 , 刚正不阿 , 铁面无私 , 执法如山等 , 应该是今天法治的文化支持。耶林涅克认为 , 如果一道法令想要得到执行 , 必须保证它在社会心理上的效能。 只有借助于执法者公正无私的形象以及中介作用 只有借助于执法者公正无私的形象以及中介作用 , 才能养成民情以及对法的信仰 , 这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 , 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和反腐倡廉中 , 它有着格外特殊的意义。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4:2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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