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曹超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曹超二审民事判决书
能源污染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龙岩学院学报【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78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元梓 
【审理法官】管元梓 
【文书类型】判决书 
我的性【当事人】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曹超 
【当事人】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曹超 
【当事人-个人】曹超 
【当事人-公司】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焕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焕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焕佳崔可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曹超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bim社区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工资差额,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曹超系按照德美瑞公司的要求进行居家办公,故应视为其正常出勤。根据德美瑞公司提交的调薪单,曹超的工资标准自2
019年9月开始调整为6800元基本工资加1700元绩效工资,但德美瑞公司系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曹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工资。现德美瑞公司主张仅应发放曹超基本工资,但每月2000元的标准明显低于调薪单显示的基本工资数额,且其公司未能就绩效工资相关的制度规定进行举证。德美瑞公司另主张已就该期间工资发放情况与曹超协商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判决德美瑞公司支付曹超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工资差额25547.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曹超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德美瑞公司,双方订立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曹超继续在德美瑞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现德美瑞公司主张双方在员工调薪单中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续签,但该调薪单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判决德美瑞公司支付曹超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120.2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德美瑞公司未就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
6月4日期间安排曹超休年休假进行举证,德美瑞公司主张曹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2020年尚未结束及曹超尚未申请年休假,并非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理由,故一审法院根据曹超的请求判决德美瑞公司支付曹超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08.04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德美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16:58 
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曹超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78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1号院4号楼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德美瑞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佳、被上诉人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德美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1.德美瑞公司无需向曹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工资差额25547.32元;2.德美瑞公司无需向曹超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120.2元;3.德美瑞公司无需向曹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908.04元;4.本案诉讼费由曹超承担。事实与理由:曹超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德美瑞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9月1日,双方在员工调薪单中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续签,且有双方签字。一审法院认定双方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系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德美瑞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向曹超支付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曹超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以及绩效工资。2020年2月1日至6月4日系疫情期间,德美瑞公司没有经营的可能性,故发放基本工资。德美瑞公司已就该期间工资发放情况事先通知曹超并与其协商,曹超未提出异议。双方于2020年6月由曹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2020年尚未结束及曹超尚未申请年假休假。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期间工资数额及未休年假均系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曹超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德美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德美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美瑞公司无需向曹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6月4日工资差额26000元;2.判令德美瑞公司无需向曹超支付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120.2元;3.判令德美瑞公司无需向曹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332.53元;4.判令曹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超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德美瑞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双方签有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至8月期间,曹超月工资为8000元,自2019年9月起,曹超月工资为8500元。2020年2月1日至6月4日期间,曹超按照德美瑞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德美瑞公司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了曹超工资。2020年6月4日,曹超以德美瑞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德美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曹超入职德美瑞公司系初次就业,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
     2020年6月17日,曹超至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德美瑞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750元、未休年假工资3908.04元及工资差额26000元。丰台劳仲委于10月20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362
5号裁决书,裁决:德美瑞公司支付曹超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工资差额26000元、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120.2元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332.53元。德美瑞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本诉。
     庭审中,德美瑞公司提交曹超的员工调薪单一张,载明:申请日期为2019年9月1日,目前工资8000元,调整后薪资从2019年9月开始为6800元基本工资+1700元绩效工资,具体说明为续签加薪。德美瑞公司主张该员工调薪单即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就续签及薪资调整达成的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故其不应支付曹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曹超认可该员工调薪单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视为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德美瑞公司主张其因疫情影响降低工资标准已与曹超协商,曹超不予认可,德美瑞公司未就此提交证据。曹超就其居家期间工作情况提交了相应证据,德美瑞公司予以认可,但认为每天不需干满8小时,与正常上班的工作量不一样。曹超就其工资发放情况提交了工资卡交易明细,德美瑞公司认可工资卡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交易明细,且未能提交工资条。
红的种子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8:2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644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工资   双方   证据   支付   法院   事实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