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王珊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王珊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3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411号 
文献代理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 
【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王珊珊 
【当事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王珊珊 
【当事人-个人】王珊珊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 
【代理律师/律所】熊乙麟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蔡益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乙麟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蔡益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乙麟蔡益欢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 
【被告】王珊珊 
【本院观点】王珊珊与芯片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7日解除。芯片协会主张王珊珊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证据不足。双方在2019年11月29日并未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王珊珊主张双方没有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
麦兜族【指导案例排序】
颜面骨折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关于王珊珊未按芯片协会的要求修改劳动合同的内容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认为芯片协会已接受王珊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的问题,芯片协会在一审中陈述,其不接受该份劳动合同,所以也没有将其盖章的劳动合同交给王珊珊,该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原件,由芯片协会持有,该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欺诈,所以不生效;因王珊珊的欺诈行为导致第二份劳动合同没有签署,所以,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评估体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珊珊与芯片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芯片协会主张,王珊珊在2019年11月以后经常无故旷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已经终止,但根据芯片协会在一审中提交的聊天记录,芯片协会的会长谭春杰在2019年11月以后的中仍然在向王珊珊交代工作,同时,结合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导致全国范围内出现大量居家办公的事实,本院对芯片协会的主张不予采纳。因芯片协会一直向王珊珊支付工资至2020年3月,并于2020年5月7日才向王珊珊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7日解除。    关于芯片协会与王珊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芯片协会向王珊珊发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芯片协会与王珊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王珊珊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组织管理原则。首先,关于王珊珊是否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芯片协会提交的聊天记录仅能显示,芯片协会于2020年4月9日要求王珊珊将U盾送至芯片协会,王珊珊于2020年4月10日表示,其昨天忘记了,下午去送,以上内容并不能证明王珊珊非法扣押芯片协会的U盾;芯片协会提交的关于申请系统账号及密码的请示是其单方制作的,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王珊珊拒绝向其返还U盾以及更改各种账号密码。综上,本院认为,芯片协会主张王珊珊严
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证据不足。关于王珊珊是否严重违反组织管理原则的问题,首先,芯片协会所主张的违反组织管理原则的语义不明确,不能说明芯片协会的具体所指,其次,即使按照芯片协会在一审中的主张,其所主张的违反组织管理原则是指王珊珊在2019年11月以后经常旷工,但根据芯片协会的会长谭春杰与王珊珊的聊天记录,在2019年11月以后,谭春杰在中从未对王珊珊是否到岗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王珊珊存在旷工的问题,相反,芯片协会正常向王珊珊支付工资至2020年3月。结合上述事实,本院对芯片协会关于王珊珊在2019年11月以后经常旷工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因芯片协会与王珊珊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芯片协会向王珊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2020年4月1日至5月7日期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芯片协会提交的聊天记录,王珊珊将其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给芯片协会后,芯片协会的会长谭春杰2019年11月29日在中明确向王珊珊表明,其对于王珊珊自行修改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是不认同的,并要求王珊珊按照其提供的版本重新打印签名,但王珊珊则向谭春杰表明,其不能接受第二份劳动合同中增加的条款,并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款续签劳动合同。因双方在2019年11月29日以后并未就劳动合同的条款及续签问题进行再次沟通,结合上述
聊天内容,本院认为,双方在2019年11月29日并未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虽然芯片协会在一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有王珊珊的签名,也有芯片协会的盖章,但芯片协会在一审中陈述,该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因其不接受王珊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因此也没有将其盖章的劳动合同交给王珊珊,并主张因王珊珊的欺诈行为导致第二份劳动合同没有签署。芯片协会的上述表述说明,即使芯片协会在王珊珊签名的劳动合同中加盖了公章,但芯片协会也不认同双方已经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故本院认为,王珊珊主张双方没有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芯片协会向王珊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芯片协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31:35 
【一审法院查明】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芯片协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王珊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芯片协会支付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4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2、芯片协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芯片协会承担。    综上,上诉人芯片协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王珊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34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公路573号动车国际(儒峰大厦)1706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MJL193137E。
     法定代表人:谭春杰,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乙麟,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益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式电压互感器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芯片协会)与被上诉人王珊珊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芯片协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
马宗林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珊珊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在涉及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上,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自认作出之前判断,王珊珊的诉求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庭审自认及仲裁陈述中均有相应的作证与支持。2、对上诉人所称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上诉人利用其强势地位,以欺诈方式取得书面合同,虽持有该劳动合同,但因欺诈而导致该劳动合同并未成立,而并非上诉人在其上诉
状中所辩称的理由,上诉人虽曾向被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签订的要约,但被上诉人收到该要约后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变动,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新要约,上诉人收到该新要约后,已通过明示的方式明确拒绝了该新要约,在仲裁一审中又将该份新要约用于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3、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明确告知一审法院,因上诉人明确拒绝,所以并不知晓劳动合同落款处盖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告知法院,其不能接受现持有的劳动合同,同时又承认其持有劳动合同仅均有一份,由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在庭审中的行为不仅佐证欺诈的事实,还间接承认被上诉人所主张诉求的真实性。4、至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劳动合同存在欺诈的原因是被告私自篡改劳动合同引起的”,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经明确承认存在欺诈的事实,直接佐证了一审法院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5、关于上诉人所称的“私自篡改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社会组织应当知晓法律知识,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陈述只能体现其劳动者的权利,无视法律。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阐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与事实不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8:2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644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芯片   协会   上诉人   劳动   一审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