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裁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大街6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济研究导刊
药酒炮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上诉人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和理由:一审***公司提交了打卡***********4-6月无出勤**,没有上班工作;**********公司因需要给**继续缴纳社保费用做的工资表,并与**约定好发放后再由**退回***公司,而不是**所说的工资计算错误。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和理由:原审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坚持我方上诉意见。
**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压铸机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136元(***************);2.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919元;3.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8274.9元(***************);4.
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向**支付*******工资6000元;5.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向**支付延时加班费1000元;6.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向**支付拖欠报销款1000元;7.请求判令***公司、**公司向**支付*******工资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于**********入职**公司,当日**填写新聘员工登记表,该表显示**入职岗位为成本会计,聘用时间为**********,用工性质为正式,试用工资4800元,转正工资6000元。**在本人签字处签名。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劳务合同》一份,约定试用期自***********至**********止,共1个月。**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于同月27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至**********止。约定**公司安排**从事会计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确定,**公司为**提供五险。另查,二公司系关联公司,***是**的,原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因与***发生矛盾回家,但**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指派**到关联公司***公司工作,**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均无变化。***公司自*******开始为**缴纳保险,于*******开始为**开资。***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实发工资为2810.04元。**为*********工资
未发的**,提供了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该流水显示***********,***公司向**转账五月份工资2810.04元,**于同日将此款返回***账户中。另***公司在同一日向**同时转账6月份工资5423.28元、7月份工资5370元、8月份工资5370元。**据此要求***公司给付********工资5370元,并称*******虽在家做账,但未耽误工作,该流水可以**当时的实发金额和退回金额。***对此称经与***核实,*********因与***发生矛盾未上班,但双方并没有解除合同,因此**也未在家办公,后双方达成一致,从******开始上班。5月***公司给**开资是因为要给**缴纳保险就得给**做一份工资,之后再由**退回,故不同意支付**********的工资。另查,**于**********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被告***公司为**出具离职**,内容为:兹****在**工作时间为********************,在财务部部门担任成本会计职务,在职期间工作良好。此人已于**********与我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审理中,二公司同意支付**主张的*******工资2000元及报销款720.94元,**对上述金额无异议并同意放弃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主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5370元计算,被告对该按照上述金额计算无异议,但不同意给付。再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沈北劳人仲不字【2022】1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法院起诉。审理中,**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德国钢铁一审法院认为,**于**********入职**公司任成本会计,**在入职时即签署了新聘员工登记表
、《劳务合同》,并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故**与**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自***********至**********止。二公司系关联公司,**公司认可指派**到***公司工作,工资待遇、****和工作内容均无变化,且指派**到***公司工作的时间亦在合同期限内,故**的劳动关系仍为**公司,而非***公司,故对**主张由***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止。因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合同到期后,**公司应与**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在合同到期后与**续签劳动合同,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对于给付主体,应由**公司给付。关于起算时间,应自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即**********满一个月的次日即**********开始计算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关于金额,**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370元,故按照5370元除以21.75元的标准计算双倍工资差额为42034.14元。关于**主张的*******工资5370元,***公司自*******为**缴纳社保,并向**转账支付了该月工资2810.04元,虽主张**未上班,但**提出居家办公,且退回是因为金额计算错误,故***公司应给付**该月工资。金额因**居家办公未能提供****具体金额,故应按照***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载明的2810.04元为准。关于**主张的拖欠报销款1000元,双方确认金额为720.94元,**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工资2000元,***公司无
异议,**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919元,**虽于**********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回家,但双方并未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也未到期。**公司随即指派**到关联公司***公司处上班,***公司也自*******开始为**缴纳社保,**也于*********开始正常上班,故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虽提出**系主动离职,并向法院提交了离职**,但未能提交**主动离职的申请书等**且至今拖欠*********工资和报销款亦属实,故**公司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金额问题,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370元,**在**公司处工作年限未满二年,故**公司应给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0740元。关于**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8274.9元,***公司提出**在**期间在家休息应优先适用年休假且*********也没有上班,**对**期间居家**无异议,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2810.04元;二、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2000元;三、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报销款720.94元;四、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034.14元;五、辽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0740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自愿**。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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