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及对我国保税港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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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及对
我国保税港区的启示
随着WTO 贸易便利化谈判的深入,美国对外贸易区在推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较好地
解决了以往海关管理不适应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中国应大胆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内实施的贸易便利化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保税港区进行改革,以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的实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关键词
美国对外贸易区
贸易便利化
保税港区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38-02
便利化(Facilitation )一词,据考来源于拉丁文Facililis ,意指简易、方便和便利。所谓贸易便利化是指对妨碍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续进行简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它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海关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法律法规的协调。在现行的区域经济制度中,美国对外贸易区所实行的贸易便利化制度是较为科学和高效的,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借鉴。
一、美国对外贸易区实施贸易便利化制度的理念
美国将自由贸易区称为对外贸易区。1934年5月29日,美国国会制定了《对外贸易区法案》,旨在靠近海关口岸的地区,建立特别封闭区,进入该区域的外国或美国产品享有“境内关外”的法律地位,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无须申报,也不必缴纳关税和从价税。近年来,美国对外贸易区在推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是建立在对外贸易区使用者知法自律和美国政府为其提供服务的理念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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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海关推进区内贸易便利化的改革以使用者知法自律为前提。美国在对外贸易区内实行的是公司主导型管理体制,海关一般不在对外贸易区派驻机构,没有特殊情况,海关人员不会进入对外贸易区。货物入区备案、区内自由储存流动、出区核销均由企业自行管理。海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卡口上,对区内则实行委托管理和自主管理制度。
第二,海关监管的指导思想是提供服务。虽然美国《对外贸易区法案》几经修改,但其为区内使用者提供服务的宗旨始终未变。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法规定,对对外贸易区进行检查,必须集中在有问题的地区,并且不能妨碍日常工作。提请对外贸易区委员会进行检查,必须是直接受到影响的公司,而且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二、美国对外贸易区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具体制度(一)直通程序和周报关制度
美国海关对对外贸易区企业实行两大物流便利政策:一是直通程序,即由区内进口货物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所在地口岸海关关长提出申请,获准直通程序的货物不论在哪个口岸抵达,都
可以直接按保税方式运入对外贸易区,其平均运输时间有效缩短一至两天;二是由2000年修改的《贸易发展法案》所确立的周报关制度。对外贸易区使用者对于运往区外需要报关的货物,可以申请为一周集中申报一次。从而使企业减少了繁杂的申报手续,并节约了相当于货值0.21%的报关费用。
(二)海关审计核查便利化制度
美国海关对区内货物的监管方式,已经从传统的逐票逐单核查转变为审计核查。在该制度下,海关不再保存库存记录,海关人员也不再定期到区内仓库检查,而是由承担区域管理之责的对外贸易区营运商实施必要的监管责任,具体负责对区内货物的票据、样本、造册、生产、安全及存储情况等进行监管,海关则通过审计和核查方式进行后续监管。海关监管方法包括审计检查和现场查验。审计检查由海关监理审计师负责,对区域内当年或过去几年的所有交易记录等进行审查。海关也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就对区域内实施现场查验,其内容包括交易情况、库存货物分类、登记及交接手续等。海关审计核查便利化制度极大地减少了海关的日常监管工作量,提高了货物出入对外贸易区的便捷度。同区外进口集装箱货物3-5%的海关现场查验率相比,对外贸易区的物流优势十分明显。
(三)货物分类监管的便利化制度
为满足当前货物无国界生产和全球分销运作的需求,在严密监管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美国对外贸易区对进入区内的货物设定了四类货物地位,分别给予其不同的通关待遇。第一类是优惠的国外状态,国外货物入区后,在未经任何加工前,货主可以向海关申请其为“优惠的国外状态”,由此,该货物的海关进口税号和税率,就按申请日的税则号和税率被评估确定下来;第二类是对外贸易区受制状态,对从美国关境入区只为出口、销毁或储存为目的的货物,可以申请为该状态。一旦设定为该状态,非经特殊批准程序,不可以改变此状态或返回美国国内,也不得对其进行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处理;第三类是非优惠的国外状态,即没有申请为优惠的国外状态的货主可以选其为“非优惠的国外状
候顺利态”。当该状态的货物进入美国关境时,对其按照入境时的税
作者简介:吴敏,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WTO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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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中)
则号和税率向海关纳税;第四类是国内状态,即美国国内生产制造的已缴纳所有税项的商品,或国外进口已完税的商品。国内状态的货物包括用于维修和包装的材料,无需申请和批准可以自由进出对外贸易区。
(四)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制度
在监管手段上,美国对外贸易区海关注重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货物入区出区及区内流动,实施动态监管,从而将繁杂的进出区海关手续降低到最低限度。例如,美国迈阿密第32号对外贸易区1994年货物进出区总值达12亿美元,而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人员仅为2人。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保税港区的法制建设
作为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窗口,保税区的运作必然要遵循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保税港区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如大力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的规定,赋予我国保税区以更强的开放性和更大的自由度。此外,我国保税港区在立法上还存在着层次较低的弊端,阻碍了保税港区应有的经济效应的发挥。对此笔者建议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统一立法,来对
保税港区的审批设置、管理体制、优惠政策及金融制度等作出规定,为保税港区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二)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贸易便利化制度,推进我国保税
港区的便利化
首先,我们应当在保税港区大力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除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物流直通程序和周报关制度外,还应全面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新模式,简化海关手续,为守法者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提高通关效率;其次,提倡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做法,将逐票逐单的监管方式转变为审计检查式监管。对此应以企业为监管单元,合理运用风险分析技术,确定监管重点,针对某些敏感和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货物,给予必要的检查,而对于低风险货物则给予快速通关待遇;再次,积极推进内地“无水港”建设,为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这样既减轻了沿海口岸的工作压力,又加快了通关速度,从而有效发挥出保税港区的辐射效应,实现区内和区外联通互动的便利化;最后,努力构建保税港区电子口岸平台,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凭借国家电信公网资源,不仅可以使企业直接在网上向海关、商检、外汇、工商及税务等部门申办各种进出保税港区的手续,充分享有“一站式”服务的便利,而且可以使政府通过实行“电子底账加联网核查”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防范伪造单证和走私骗汇等情事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余波.WTO 贸易便利化背景下我国海关通关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7(1).[2]曹杰.贸易便利化机制下自由贸易港区海关监管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
[3]钟坚.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特区经济.2000(6).[4]吴蓉.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经验推进我国保税区发展.上海商业.2004
(6).(上接第14页)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普遍化的过程,在制宪时期,一些弱势种族、族裔和性别体的利益遭到忽略或践踏;随着形势和观念的变动,这些体的社会认同和体意识不断觉醒,逐渐从原来的社会边缘进入多元利益的竞技场,对既存的宪政秩序提出了挑战。通过斗争,私权神圣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逐渐普遍化。美国宪法的第一个“十项修正案”详细列举了美国公民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承认和保护黑人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妇女的政治权利、印第安人的公民权利等问题也都在美国宪政秩序的演进过程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可想,没有“私权神圣”观念的支撑,美国公民争取权利的斗争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四、美国宪法文化的核心精神——宪法崇拜
以上我们介绍的权力制衡、程序优先、私权神圣等观念在美国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了解这些制度和观念只是达到了对美国宪法文化的感性认识,我们不禁要问,我们怎样做才能达到对美国宪法文化的理性认识呢?很简单,深思这样一个问题就可以了——权力制衡、程序优先、私权神圣等观念为什么能够深入人心?答案只有一个:美国人对自己的宪法达到了崇拜的程
度。宪法崇拜正是美国宪法文化的核心精神。
在美国人心目中,宪法是政府和公民间的一项政治契约,而这项契约对双方都有绝对的约束力。可见,美国人对宪法的推崇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自殖民地时代开始,人们就在英国宪政观念的基础上注重成文法;进而形成了宪法至上、依宪行政的观念和实践。在反英独立运动中,经过和英国的政治辩论和对反英合理性的阐述,这种宪法观得到强化。在独立后各州的立宪和行宪实践中,宪政观念不断普及;而联邦宪法的制定、讨论和批准过程,使美国人的宪政情结更加深化。这是制宪和行宪的社会土壤。在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以后,合宪性问题被不断提出和得到阐释,宪法至上的观念得以巩固。国会立法必须合乎宪法,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宪法。可以说,美国的宪政历程就是“宪法崇拜”文化在美国不断成熟和繁荣的过程。而这种将宪法上升为一种价值标准的宪法文化又不断地推进着美国的宪政向前发展。
注释:欢乐维加斯
①⑤⑥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前言.②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③韩大元.21世纪宪法学.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长白论丛.1996(6).④顾建亚.论以人为本的宪法文化之构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⑦季金华,金成富.美国宪法构造的历史逻辑及其宪政文化意义.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水解酸化⑧⑨季金华,金成富.美国宪法构造的历史逻辑及其宪政文化意义.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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