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宪法的“亲民性”

宪法修正案看我国宪法的“亲民性”
  论文导读:有人认为,“宪法是高高在上的,虽然很重要,但离我们的生活很远。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键词:宪法,修正案,亲民性
  有人认为,“宪法是高高在上的,虽然很重要,但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宪法讲的都是国家的大事,管不了我们生活中的事”。这种认识说明一部分人对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还缺少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茶细蛾
甜蜜的来世  什么是宪法?有多种不同的定义。建国初年,主席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2]   杨海坤教授主张这样定义宪法:“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与公民及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3]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解析:首先,宪法属于法,具有法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法,是根本大法。其次,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最后,宪法内容的本质应当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宪法有两个最基本的功能:一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让政府和公民知道,哪些公民权利是政府不能加以侵犯和剥夺的。二是给国家机关权力设定一个范围,使得人民可以具体监督国家机关有没有越权。可以说,社会主义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说都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在我国,权力与权利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设置国家权力,确认和实现公民最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任务和内容。
  宪法是法律,在今天看来,应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所有的法律,都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就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来说,社会实际是母亲,法律
是子女。   [4]   只有深深扎根于社会实际的土壤,法律之树才能枝繁叶茂,获得旺盛的生命力。由此可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不要把宪法仅仅作为一个政治性文件来看待,而要把她作为一个法来看待。
  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不相适应的情况。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来说,宪法已由过去俨然是高高在上、冷眼看民间的神,逐步走下神坛,走向民间,走进百姓视野,贴近百姓生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指导思想方面
  1999年和2004年,分别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二、在公民权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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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联系起来,有利于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印库网  权利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是对人的肯定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免费论文网。而宪法就是对这种权利的表述。它不仅告诉公民也告诉政府,人民利益才是最终的价值取向。此次修宪将“人权”写进宪法,标志着中国也走进了“权利时代”。首先,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将使宪法本身也获得了崭新的意义。免费论文网。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深重的内忧外患。有识之士向外求索的结果,是达成了“立宪强国”的基本共识:西方国家因有宪法而强,中国因无宪法而弱。他们从西方“舶来”宪法并寄望以此作为富国强兵的“法宝”,“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挡百万雄兵”。因此,在中国,宪法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政治工具而存在的,宪法的工具主义观消解了宪法的人权保障价值。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5]   但我们的宪法中写的不全是人民的权利!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服务于总路线或国家根本任务等政治目标,未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而此次修宪则是重大突破,它赋予了宪法以保障人权的本来价值。其次,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完善了宪法的宪政要素。我国1954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法治原则载入宪法,而此次修宪又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这意味着宪政的要素已完整地包含在现行宪法之中,我们已拥有一部具有宪政意义的宪法。有宪法未必有宪政,而具备宪政要素的宪法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只要让人权、民主、法治三个原则变成现实,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就迈进了宪政的门槛!
  2. 健全了社会保障制度。据统计,我国严重缺乏社会保障体制,有80%的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有90%的人缺乏医疗保险。 这次修宪增加了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即“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到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人为本”首先就要落实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让众看病有医保、退休有养老、生活有保障,并根据财力,逐步加大社保力度。免费论文网。
 
  3.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这样修改,使公民的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有利于对全体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
  可以说,这次修宪确立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以及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要给予补偿,比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更为重要,意义也更为重大。这两条原则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人权保障的进一步贯彻和具体落实。对公民个体而言,对财产权的具体的、直接的保障才是最有效的保障。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为宪法的首要原则,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财产权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最为牢固的基础。
  宪政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必须建立在公民个体独立之上,而财产权正好成就了公民的个体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同时,财产权还是公渗铝
民实现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属于个人物品的支配权,它意味着一个可以由主体自行决定的范围。这一方面为主体提供了自由——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自由界定了的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个体独立的界限。因此,对财产权的保护,还充分体现了宪政对人性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23: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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