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政体制下二审法庭中检察人员身份如何定位论文

我国宪政体制下二审法庭检察人员身份如何定位
湖北中医学院学报摘要:分析案例得出检察人员在二审法庭中身份定位的争议焦点,从此根源出发,结合刑事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在我国宪政体制下进行正确定位。
关键词:公诉与监督 刑事二审 宪政体制 法律监督者
1 从一份实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
检察人员在刑事二审法庭中的身份定位一直颇具争议。我国立法对此并未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抽象模糊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参照”不一,《关于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情况的调查报告》就指出,富露施有的二审法庭完全按照一审程序,开庭时,法官将案卷交给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像一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一样进行法庭讯问,然后逐一举证、质证;有的则按照刑诉法修改前的审判模式,由法官掌握案卷并主审,检察人员参与讯问和质证,并发表结论性意见;还有的则采用新旧参半式审理方式,先控辩,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又由法官进行调查等。无疑,对二审法庭中检察人员的身份定位不明会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混乱,最终影响案件的公正。
故讨论此问题甚有必要,凝聚力工程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认识:
“一种身份,一种任务”,认为检察人员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出席二审法庭,不再具有公诉人身份,任务也不再是支持公诉,建材营销论坛而是针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监督二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一种身份,双重任务”,认为无论一审二审,只要是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均以公诉人身份出庭,以国家公务员的一种身份,完成支持公诉和实行法律监督的双重任务。
“双重身份,双重任务”,认为,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不论是对抗诉案件还是上诉案件,既要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又要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继续支持公诉。
“因案而异”,麦肯锡认为出席上诉庭,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睡美宁,这同时也是对一审公诉提出异议,故检察机关应通过二审程序继续完成公诉;出席抗诉庭,系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不存在被告人的异议,检察人员只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履行监督职能。[1]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3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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