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

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
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与制度体系,为国家治理和基本制度的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
磷肥与复肥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54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1954年制宪之时,对这部宪法的一个基本评价是“得人心”[1],无论是在草案讨论阶段还是全票表决通过之时,都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拥护。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54宪法承继并完成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其传统还可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文件,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传统。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60年来,新中国的宪
政建设曲折前进。客观评价54宪法的历史地位,认真总结五四宪法遭遇的“不宣而废”的历史命运对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原则,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具有警示与启迪的意义。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54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1954年制宪之时,对这部宪法的一个基本评价是“得人心”[1],无论是在草案讨论阶段还是全票表决通过之时,都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拥护。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54宪法承继并完成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其传统还可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文件,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传统。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60年来,新中国的宪政建设曲折前进。客观评价54宪法的历史地位,认真总结五四宪法遭遇的“不宣而废”的历史命运对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原则,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具有警示与启迪的意义。
1954年宪法诞生的正当性基础
雅典传奇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国家政权的事实,制宪权的行使则体现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与制宪行为的具体过程之中。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完整、直接地行使制宪权的产物,为一个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的民主国家的建构奠定了规范基础。具体体现在制宪内容、制宪程序与制宪技术上的民主与科学精神。
1.制宪中的民主精神
所谓民主,在一般的意义上可以定义为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决定和执行公共事务的制度。新中国的民主内涵首先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进而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等各方面事务。五四宪法的制定既是按照民主原则展开的,同时又在国家层面保障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
宪法作为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和组织规范,必然要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这种意志是以一个个单独个体为基础凝聚而成的,是无数个体参与到集体行动中的产物,也是全体人民按照程序相互协商之后的最大公约数。五四宪法是一部民主宪法,它是人民立宪的代表之作。
早在20世纪20年代湖南自治运动中,就提出“人民来制定宪法”的思想,认为人民有直接的立宪权:劳动人民直接参与立宪,把他们认为应该如何管理国家的意见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6]当然,人民直接立宪并不意味着宪法由人民亲自起草,那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实现人民立宪核心价值在于人民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宪法条文的起草可以委任给人民的代表进行,但人民保持修改和决定的最终权力。人民作为主权的代表,自己决定了宪法的样貌,也是人民自己决定宪法的生效。这是现代立宪主义国家的基本精神与要求,也是五四宪法始终贯彻的一种价值。
五四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结,这一判断的一个主要依据是制定程序的民主性。1954年6月14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7]为了制定民主的宪法,首先在制宪过程中保障了人民众的广泛参与,使宪法拥有广泛的社会共同体基础。
在中国宪法发展历史上,五四宪法的制定具有显著的开放性与参与性特点。如制宪过程的民众参与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宪法草案(初稿)的提出与讨论。1954年3月23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当日至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了七次正式会议进行讨论。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组织了各方面人士八千余人参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5900多条。第二阶段是宪法草案的公布与全民讨论。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1954年6月16日至9月11日,对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历时近三个月,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和“五法”[8]共提出118万余条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其中关于宪法草案的意见有52万多条。[9]这些意见最后汇集到宪法起草委员会,有些意见最终体现在正式的宪法文本中。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既是人民制宪的过程,也是一次规范的民主与宪法教育的实践,立宪中所体现的民主精神确立了新中国宪政的民主基础,其中实行的“领导机关意见与人民众讨论相结合”的原则与方法对新中国宪政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八二宪法的修改过程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民主精神,扩大了民众参与修宪的方式和范围,使现行宪法具有广泛的众基础。
作为人民立宪的文本结晶,五四宪法是民主精神的体现,在根本法意义上确认了新中国的民主制度。宪法所体现的民主精神主要体现在:一是谁来掌握国家权力;二是掌权者如何行
许亚伟使国家权力。五四宪法也是从这两方面体现民主精神的。宪法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实现权力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制度等等。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五四宪法根据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创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五四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突出对社会权的保障,规定国家供给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这些自由和权利的实现。这些民主的精神、民主的制度在新中国宪政发展进程中得到了继承,特别是八二宪法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民主制度成为宪政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内容,为民主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性基础。
2.制宪内容与程序的科学性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者们力求在内容、程序与技术上赋予五四宪法更完美的民主制度与精神。从决定制宪开始,始终关注宪法规范本身的科学性,以保证民主与科学精神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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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科学性首先体现在制宪的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
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有关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明确提出宪法必须反映人民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出现的社会关系的伟大变革,总结这些变革的主要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委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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