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概况

第一讲、中国宪法概况
一、宪法的含义和分类
(一)古代宪法的含义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纪录片 华尔街
早在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的典籍中,就已出现了“宪法”及与宪法一词同义的“宪令”、“宪”等词汇,在其后的古代典籍中此类词汇也多有出现。概括地讲,这些词汇通常在以下几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国家一般的法律、法令;二是指国家基本的法律、法令;三是指法律、法令的公布、实施。
2、西方古代宪法的含义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主要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规定城邦国家的组织与权限的法律,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宪法一词;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在古罗马的立法文件和法学著作中就经常使用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三是指确认教会、封建主和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相互关系的法律,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规定英王与教士相互关系的《克拉伦敦宪法》、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及僧侣等的相互关系的《大宪章》等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宪法。
(二)近、现代宪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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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法产生于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轫于英国、成型于美、法等国。
英国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与其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相适应,英国宪法主要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所组成,没有形成统一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在内容上专指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确定民主制度的一些特定法律规范,在形式上与普通法律没有区别。美国宪法在内容上继承了英国宪法的主要宗旨,只是在其宪法文本中,没有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条款;但其在形式上采用了不同于英国宪法的法典形式,成为成文宪法的典范。法国宪法在内容上继承了英国宪法的宗旨,在形式上继承了美国宪法的法典形式,并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条款,它的产生,标志着近代宪法的最终成熟。此后,近代意义的宪法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传播开来。
在中国,近代意义的宪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受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影响,当时的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发展需要,明确提出了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郑观应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也具有了新的含义。
概括地讲,近代以来的宪法大致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内容、效力、制定和修改
程序);其二、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内容、发展趋势);其三、宪法是民主实施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产生、内容与发展)。
(三)广义的宪法(部门宪法)与狭义宪法(法典宪法)的定义
1、广义的宪法(部门宪法)
2、狭义宪法(法典宪法)
二、宪法的分类与渊源(略)
(一)宪法的分类
1、形式分类
2、实质分类
(二)宪法的渊源
1、部门宪法的渊源
2、法典宪法的渊源
潘恩三、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运动
1、清朝末年的宪政运动
19世纪40年代,林则徐、魏源等人已开始向国人介绍西方的议会制度;19世纪60年代郭嵩焘、张树声等人开始主张把议会制度等移植于中国;19世纪80年代始,王韬、郑观应、薛福成、黄遵宪等人开始全面介绍西方宪政制度,并提出了要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初步主张;19世纪90年代,康有为、梁启超等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以“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为纲领的君主立宪宪政主张,并上达最高统治者,促成了戊戌变法运动的发生。以提倡社会改良为特征的戊戌变法失败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认为,“不革命决不能立宪”,因此于1905年联合各反清团体组成了“中国同盟会”,并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纲领,开始了以武装起义为特征的反清革命。在革命形势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原来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得清政府不得不下诏宣布变法。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考察后认为实行宪政会“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使“皇位永固”,于是1906年清政府下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其进行预备立宪。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后,为了维护岌岌可危的统治,清政府又不得不于11月3日颁布了《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
2、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宪政运动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推翻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之后,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宣告诞生。在辛亥革命期间,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利用出任清廷内阁总理大臣之机掌握了清政府的军政大权。他一方面逼迫清帝退位,另一方面又与帝国主义列强勾结,不断向革命党人反扑,企图篡夺革命果实钻进革命阵营的立宪派和旧军阀官僚伺机向革命党人施加压力,要求实现“南北议和”向北洋军阀妥协。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孙中山被迫将大总统职位转让给袁世凯。在交权之际,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为了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保卫民国的基础不受侵犯,遂于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3、北洋军阀及国民党政府的宪政运动
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篡夺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以“中华民国”为招牌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是于清朝末年由袁世凯建立起来的反动武装集团,是帝国主义列强支持下的封建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1912年4月,袁世凯利用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在北京建立了第一个北洋军阀政权。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裂为三个派系:日本帝国主义支持的以段祺瑞为头子的皖系军阀,英美帝国主义支持的以冯国璋、曹锟、吴佩孚为头子的直系军阀,日本帝国主义支持的以张作霖为头子的奉系军阀。在北洋军阀统治中国的十几年
间争权夺势的混战连年不断,北京中央政权也随着各派军势力此消彼长而不断更迭。从1912年到1928年间,共更换了47届内阁。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护法运动、护国运动、五四运动等一系列革命运动逐削弱了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而1924年开始的北伐战争则使北洋军阀集团彻底瓦解。1928年6月,奉系军阀首领张学良在东北易帜,接受国民党政府的领导,国民党政府统一了中国。国民党政府仍然是反映大地主、大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
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都是反民主的、以赤裸裸的武力为后盾的反动军事政权,本来不需要什么宪政和宪法。但因辛亥革命以后,民主共和观念和宪政观念已深入人心,穷兵黩武、实行独裁统治的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也不得不打起制宪的旗号,制定宪法以为其反动统治
提供合法依据,并借此作为其进行军事镇压的补充,抵制革命力量的冲击。因此,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在统治中国期间,都分别制定颁布了几部宪法文件。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宪法文件主要有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和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祺瑞);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文件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4、共产党根据地的宪政运动
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众开展武装斗争,建立了许多农村革命根据地。为了
加强对革命根据地的统一领导,各根据地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抗日战争中,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阶级、阶层、党派和个人一致抗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停止内战,组织千百万人民众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在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政权的性质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开始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转化。为了反映这些变化,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政运动
1、《共同纲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根本性的转折时期。为了确认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为新建立的国家确定大政方针,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然而由于解放战争尚未结束,各项社会改革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社会秩序尚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
人民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上有待提高,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建国前夕,中共乃邀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各民族、人民解放军和华侨等各界人士,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时行使国家最高权力。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7章60条,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国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和民族等方面的基本政策。它尽管不是一部正式宪法,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具备了国家根本法的特征,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2、1954宪法
《共同纲领》颁布后,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在大部分地区完成,基本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抗美援朝已取得胜利,巩固了共和国新生政权;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深入开展,提高了众的政治觉悟;普选在全国范围的展开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建立,为实现地方政权建设的民主化提供了条件;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全国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这一切都表明,制定正式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选举法以逐步召开地方各级人大,最后产生全国人大。同时决定成立以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1954年3月,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经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和反复修改,1954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决定,将宪法起
草委员会拟定的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它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
军事、外交和民族等方面的各项基本政策。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好评,对新中国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以后几部宪法尤其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这部宪法的实施就遭到了人为的破坏,在中更是被束之高阁,为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1975年宪法
1954年宪法实施后,我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对农业、受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工业化的初步基础;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已经消失,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国家建设的重点正逐步由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转变。此时本应对具有过渡性质的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但从1957年开始,我国开始出现左倾错误,最后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延误了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到70年代中,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已成为迫切的客观需要。同时,
中极左势力掌握了一部分国家权力,他们迫切需要以根本法的形式把他们夺权的成果和其他各项极左政策确定下来,也需要修改1954年宪法。因此,1975年1月17日只秘密召开了1天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唯一的一个正式文件——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这部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事实。但基于其颁布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错误。
4、1978年宪法
1976年10月,极左势力垮台,我国开始了拨乱反正工作。1977年8月,中共召开了的11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要求动员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为了清除宪法中的极左流毒,恢复被破坏了的民主法治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适时向全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就必须对1975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在此情况下,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3月5日通过了1978年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它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根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仍未完全摆脱75宪法的极左影响,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为了肃清极左错误的影响,继续解决存在问题,第五届全国人大的二、三次会议分别于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通过决议,对78年宪法作了
两次修改,并在1980年修宪的同时,作出了对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决定。
5、1982宪法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历史的重要转折点,国家的工作重点由此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81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全面总结了建国32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完成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1982年召开的中共12大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2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讨论稿,经交付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以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其主要内容是:总结历史经验,确立了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设
置了比较完善的国家机构;恢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设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总之,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一部较为完善并具有中国特的宪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飞速的发展时期,国家面貌日新月异。为了适应发展的形式,我国已分别
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附修正案的方式对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第二讲、中国现行国体与政体概述(参考教材)
(一)国体(略)
小艾爸爸特别特别地想你1、中国的阶级结构;
2、中国的经济制度
3、中国的文明建设
(二)政体(略)
1、政体的基本类型
2、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含义及功能
(1)选举制度的含义:选举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方式和方法等的总称,狭义的选举制度仅指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的原则、方式和方法的总称。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是狭义的选举制度。
近代选举制度与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制度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通常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2)选举制度的意义:
选举制度有四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为选民选举自及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实现国家权利的转移提供制度保障;第二、为选民行使监督权,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重要途径;第三、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和选民民主意识的提高;第四、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的重要措施。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副校长与学生冲突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涉江采芙蓉教案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说,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当满足的条件只有两个: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的任何外在因素都不能使公民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都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中,被剥夺选举权和被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只是极少数,充分表明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是非常普遍的。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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