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五四宪法与中国宪政

浅析五四宪法中国宪政
2019-09-29
摘要: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以来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第⼀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该宪法的制定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对我国的宪政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将从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对中国宪政的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启⽰等⽅⾯进⾏阐释。
关键词:五四宪法宪政制宪权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的第⼀部宪法。从宪法性质⽽⾔,五四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近代中国前途和命运的焦点问题是由谁领导,⾛什么路。反映在⽴宪问题上,就是制定资本主义宪法还是制定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近代中国的决定中国只能制定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过渡时期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指明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但性质上,它只是建设社会的社会主义宪法,不同于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宪法,否则会脱离过渡时期的发展阶段。从宪法⽬标⽽⾔,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具备法律效⼒,使之成为全国⼈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奋⽃的伟⼤纲领。综上,可以说五四宪法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有着不可否认的地位。
⼀、五四宪法对新中国宪政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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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精神
南传卢梭认为,⼈们⽣⽽⾃由,政府的形成是作为权利个体的⼈们交付⼀部分的权⼒给政府,形成⼀个权⼒⾏使的共同体,⼈们⾏使权⼒,为⼈们谋取最⼤利益。因此,政府这个权⼒共同体的作⽤就是最⼤程度的实现⼈们的最⼤利益,反映⼈们的愿望和诉求,因此这个政府的民主程度就代表了这个权⼒实体的存在合理性程度。宪法民主精神主要涉及两个基本问题:⼀是由谁来掌握国家权⼒,⼆是他们怎样来⾏使国家权⼒。五四宪法不仅宣布国家的⼀切权⼒属于⼈民,⽽且规定了实现其权⼒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民代表⼤会制度是结合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民民主制度的基础,⼈民代表⼤会代表全国⼈民⾏使权⼒,国家机关由⼈民代表⼤会产⽣,实⾏民主集中制。所有国家机关是⼯作⼈员都必须向⼈民负责,受⼈民监督,从⽽保证民主的真实性,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四宪法同时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不仅赋予公民⼴泛权利和⾃由,还规定国家供给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这些⾃由、权利的实现,此后的宪法也进⼀步继承了这⼀点,⼋⼆宪法坚持和完善了⼈民代表⼤会制度,使民主猪肚成为宪政制度的基础与核⼼内容,为民主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性基础。
(⼆)本⼟性和国际性的统⼀
宪政是民族性与普遍性价值的统⼀,并以两者的价值为基础实现宪政制度的开放性。宪法起草部门确⽴了把本国经验与国外合理经验相结合的制宪原则,制宪者罗列了1936年苏联宪法,1946年法国宪法
等国宪法,以此为模板,认真思考了本国实际与外国先进经验的结合,⼒图制定出最适合中国的宪法。宪法主要关注以苏联为⾸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为借鉴更多国家的经验也做了必要的努⼒,体现了五四宪法的世界性视野。尽管外国具备丰富的⽴宪经验,但是制宪必须⽴⾜本国,⽅能适应本国的需要,因此五四宪法认真总结了中国⼈民⼀百多年来的英勇⽃争的历史经验,以新中国成⽴以来的历史经验与⽅式的实际情况为制宪的基本依据。在宪法的定位上,明确了五四宪法的过渡性性质,属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不是社会主义宪法。
(三)宪政结构与体系⽅⾯的影响
五四宪法以宪法的法律性为基础,全⾯总结了我国⼈民的⾰命经验和政权建设的经验,反映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特征,宪法必须记录我国国家现在的实际情况,反映我们⼈们⾰命和新中国成⽴以来出现的社会关系,反映过渡时期的社会发展特点。由于宪法为国家根本⼤法,有些内容可通过普通法律来规定,同时由于过渡时期的特点,宪法规定具有⼀定的灵活性,再就是⼈民众对宪法实施还缺乏必要的经验,政治⽣活中的许多细节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因此宪法结构更是⼒图简明。
(四)宪法调整⽅式的影响
五四宪法确⽴了宪法体系,内容和程序上的中国特⾊,⼒求在宪法的民族性和国际性之间寻求平衡。在基本宪法观念的确⽴、宪法体制的安排、宪法技术等⽅⾯借鉴了国外宪法的经验,在宪政结构和规
范⽅⾯,五四宪法也提供了具有中国风格的体系,确⽴了调整宪法关系的基本范畴与调整领域。即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等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的两种类型处于对抗状态的背景下,五四宪法的制定与颁布,对殖民半殖民地国家和⼈民争取民主和平的⽃争产⽣了国际性的影响。
⼆、五四宪法的启⽰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国家建设的基本⽬标⾓度确⽴宪法的地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以德治国,实现和谐社会,固然有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来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但是法律作为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性和震慑性远⾼于其他社会规范,因此,实现社会的稳固发展,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建设⽬标以法律的形式确⽴下来,就给予了这⼀建设⽬标以法律性,增加了实现了这⼀⽬标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民主宪政必须注重培养民众的宪法意识。国家的制宪权属于全体国民。民众的宪法意识就决定了宪法的⽔平。宪法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是⼀切下位法的母法,宪法的⽔平也直接影响下位法的制定。提⾼民众的宪法意识,全民积极参与宪法的制定,实现⾃⼰的权利,改变国民法律冷淡的现象,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宪政。
(三)实⾏民主宪政必须注重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协调。⼀个社会的法律制定出来必然是为了
服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然要与⽣产⼒⽔平相适应,不适应社会⽣产⼒的法律抵触社会的发展,结果只能是废弃。因此制宪者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现实,积极参与民⽣调查,⽽不是⾼屋建瓴,闭门造车。
综上,虽然宪法历经修改,但是五四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我们制宪、实施宪政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住宪法制定的社会背景,实施意义及现实的契合度上来综合考虑。
参考⽂献:
[1]韩⼤元.《亚洲⽴宪主义研究》.中国⼈民公安⼤学出版
[2]姜明安,张千帆,沈岿.《润物⽆声之中国宪政之路》.法律出版社
[3]张允起等.《宪政、理性与历史》.北京⼤学出版社
[4]薛符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视野下的五四宪法研究》.东北师范⼤学学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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