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2022

海洋法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我国仅参加第三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被称为“海洋宪章”。
新确立的海洋法基本制度:
A、领海:12海里,无害通过权B、专属经济区:200海里,航行飞跃自由、铺设电缆和管道自由等等C、大陆架:基于自然延伸原则D、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人类共同继承财产E、公海:六大自由F、岛水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岛海道通过权G、兼顾沿岸国和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H、确立科研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科研要征得沿海国同意I、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作了全面规定J、和平解决海洋争端:规定强制解决程序,设立国际海洋法庭
内水
包括:港口、河流、湖泊、运河、内海、封闭性海湾和泊船处。“岛水域”不属于内水;历史性海湾属于内水。
内水没有无害通过权,例外:第一,在不可抗力情况下船舶因遇难而遭受严重损失,或为避风而进入内水;第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
沿海国对外国商船和船员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实践中,只要不危及沿海国的安全和秩序,一般不行使;船内船员的纪律事项,主要由船旗国负责。如果船上的人所犯罪行不影响沿岸国的公共秩序或其居民,沿岸国通常让船旗国当局去处理。
外国军舰如经允许进入一国港口时,沿岸国当局未经舰长或船旗国有关当局同意时,不得登上外国军舰。
我国规定,任何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内水。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我国内水内从事科研或水上作业。
领海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基线南京八一肝病医院
沿海国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包括4种:A、正常基线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D、岛基线
领海的法律地位
沿岸国对之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最早确认领海主权的国际公约《巴黎航空管理公约》
沿岸国在领海基本权利
开发资源、领空权、沿海航运权、制定规章权、紧追权、国家保卫权、无线电监督权、管辖权、海上礼节、战时领海中立权
沿海国不妨碍无害通过义务:不强加要求、不歧视、危险公布、设助航设备、不收费
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
两个原则:
对仅仅通过领海的,原则上不管;
对驶入内水的,或从内水驶出而通过领海的,可以管。
A、在下列情形下,对仅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良好秩序的性质;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B、沿海国不得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此种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在此限;前项规定不妨碍沿海国对在领海内停泊。
无害通过权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权只适用于船舶。
“通过”: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为援助遇险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是允许的。
“无害通过”则是指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下列活动视为有害:A、武力威胁B、以武器演习C、搜集情报D、宣传行为E、起接飞机F、接载军事装置G、违反海财移卫法规,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污染行为I、捕鱼J、科研K、干扰通讯L、其他
《公约》规定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军舰)。但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挖过军舰通过领海应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我国加入公约时作出政策性声明(不是保留),外国军用船舶进入领海须经批准。
《公约》还允许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单独船舶行使无害通过权。
紧追权
沿海国主观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个权利就是紧追权。
适用条件:A、沿海国主观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B、不可从公海开始C、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紧追。
注意事项:
A、行使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也是临检权的主体)
B、须发出停驶信号
C、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紧追
D、紧追必须是紧急和连续不断的,紧追过程中船舶可以接替船舶、飞机继续紧追,但不得中断
E、必要时可合理使用武力,有效地逮捕被追船舶,即使不可避免地使被追船沉没也是可以的
F、被捕船舶不得仅以其在航行中由于情况需要而曾被押解通过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一部分的理由而要求释放
G、飞机在紧追时,同样适用
H、不正当紧追,致船舶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或补充(也适用于临检权)
对于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专属经济区时,紧追是否应停止?一般情况下,可以继续进行,但考虑国际关系也可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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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和历史性所有权
海湾
成为海湾的水曲须具备的条件:
A、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的面积
B、水曲的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
C、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海岸属于一国,虽其湾口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一倍,但沿岸国对该海湾长时期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对此表示同意或默认的,无论其湾口宽度是否超过24海里,都被视为是沿岸国内水。
历史性所有权
历史性水域:与一般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相反,是沿海国明确的、有效的、连续的和长时期的行使主权并为国际社会所默认的水域。
成为历史性水域的要素:A、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须已对该海域行使权力B、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C、这种权力的行使获得外国的默认D、证明是基于经济、国家安全及其重大利益上的需要而主张。
中国南海“历史性所有权”:A、线内所有岛礁滩沙洲的主权归属中国B、个岛的直线基线的内测水域应为中国内水,但不妨碍他国过境通行权C、对南海海域的一切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D、内水线以外海域,他国可有航行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等。
毗连区
必要管制: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
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主要条款:
A、领海的范围、法律地位B、毗连区的范围与管制C、外国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权D、外国船舶须遵守我国的法规D、进行科研、开发、捕捞、铺管、打捞等行为须经过批准E、外国航空器只有通过协议才可进入我国领空F、紧追权
在毗连区,我国的管制范围包括在领土范围内违反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环境保护或者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外国潜水艇通过我国领海,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我国可在领海划定禁航区,或要求使用指定海道航行。
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需要宣告。
沿海国对该区的权利
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A、对该区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B、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C、对前二者以外的其他资源,如利用风力、水力生产能源等活动享有主权权利
注意: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仅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的生物;不包括水中的自然资源。
对该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权利和管辖: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行使管辖权、对污染的管辖以及普遍管辖。
沿海国行使行使刑事管辖情形包括:A、罪行结果及于沿海国对该区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B、罪行是在领海内发生且后果及于该国的C、罪行是在其内水发生而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D、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碰撞涉及刑事、纪律责任的。
行使管辖权包括:监督,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进行司法程序。
逮捕、扣留无须传票、令状或其他手续。
如果船舶在沿海国港口,则可以禁止其离港,将该船扣留,但是采取这种措施须及时通知领事官员或外交代表通知船旗国,且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妨碍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正常航行和通过。
各项管辖权行使时,不可忽视对船舶的保护,如取保释放。在无相反协议时,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后,或以他国已提起司法程序的,不得在提起处罚的司法程序。
以上对船舶的管辖不适用于军舰、非商业性的国有船舶和飞机。
沿海国对该区的义务:保全、养护、管理该区生物资源和维护环境义务
各国都有正常航行、飞跃自由,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相关的其他合法用途。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通过协议划定。
我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时,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我国在对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时,可以采取临检、逮捕、拘留等措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可行使紧追权。
大陆架
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的外缘小于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法律地位
它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A、沿海国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B、有权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机构建造、管理和使用及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C、沿海国对这些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D、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国家依本公约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不当干扰
E、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不能取决于有效和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文明公告
F、大陆架外缘界限以外的区域属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平行开发制;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上空属于公海地位。
G、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大陆架定义的有关规定不妨碍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最早采用等距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采用协定国际法规则:第一,以协议划定;第二,在无协议下,要考虑各种特殊情况;第三,在无协议下,适用等距加特殊情况的方法。
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使用了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划界的依据是国际法;以协议划定;在达成协定之前,各国应作出临时安排,这种临时安排并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未能达成协定的,可提交调解、仲裁、司法程序等。
我国对邻接本国领土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若大陆架涉及他国部分,我国主张协商划定。对有关国家单方面宣布划定与我国大陆架重叠区范围的行为,对他国侵犯我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我国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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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法律地位
A、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B、沿岸国对这种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且不受过境通行制度的影响
C、沿岸国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海洋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三个条件:
A、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继续不停C、迅速过境
船舶和飞机行使过境通行权时的义务:A、毫不迟延通过或飞越B、不使用武力或威胁C、除不可抗力、遇难外,不从事不相关的活动D、其他
船舶还应承担2项义务:遵守海上安全和防止、减少控制污染的规章
飞机还应承担2项义务:航行安全和监听无线电频率
海峡沿岸国为了促进船舶安全航行,可实施分道通航制或指定航行海道,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的同意。
沿海国须不妨碍过境通行,且将危险情况予以公布。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过境通行不适用。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和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上述过境通行权包括一切船舶和飞机(包括军用船舶);而潜艇则须在水面航行。
岛国制度
岛基线划定的限制条件
A、按比例进行: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比例为1:1到1:9之间
B、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有3%可以超过该长度,但不得超过125海里
C、不得明显偏离岛的一般轮廓
D、一般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止点
F、不应以隔断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的方法划定
G、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须将副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
岛水域法律地位
它既属于内水也不属于领海,而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新的水域;岛国的主权及于岛水域,及于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岛国这项主权受到第三国的限制:
A、岛国应尊重与他国的现有协定及由此产生的权利
B岛国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岛水域范围内的传统捕鱼权等合法权利
C、岛国应尊重他国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近海岸的电缆
金币辉煌D、他国在水域的航行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岛水域权利
上述限制不应影响劝导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对其的主权权利。
岛海道通过权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以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岛国在与联合国海事委员会协商后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面的空中航道以便通过其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所有船舶和军用飞机,均享有岛海道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岛海道通过权比无害通过权更广泛。
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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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A、对所有国家开放B、只用于和平目的C、各国有权在公海上行使悬挂其旗帜的船舶D、船旗国应对其船舶管辖以维护海上安全E对碰撞、航行事故、船舶人员的刑事责任,由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管辖(但是,军舰或一国国有的船舶享有管辖豁免权)F、各国对4种行为行使普遍管辖G、各国有权在大陆架以外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H、各国有捕鱼权,并可采取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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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
基本含义:公海对各国开放;各国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违背公海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限制:须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下行使;须顾及他国利益;和平目的
习惯上只有两项: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
《公约》规定了六项:
A、航行自由(最主要、最基本)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自由
海盗与公海上的管辖权
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
海盗的共犯行为,也是海盗行为。
军舰若发生叛乱或被船上人控制从事海盗行为,与私人船舶的海盗行为同样看待。但是如仍处于官员或原驾驶人员控制中,不应看作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不应限于私人目的,而应包括政治目的。
《公约》规定公海上普遍管辖的主要内容:A、海盗行为B、贩卖奴隶C、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D从事非法广播。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25: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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