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弊端探析

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弊端探析
摘要介于诸多因素导致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的管理体系建设并不完善,存在弊端。本文从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周边海域环境、海域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海域管理队伍建设三个层面对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弊端进行分析、探寻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体系,更好的维护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成果(201609);2016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2016JYT05)
作者简介:戴瑛,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海洋法、渔业法、海上执法;吴天宇,大连海洋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棵树上的两种果实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237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是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通过逐步发展建立起来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的依据也是源于《公约》中对于两种
制度的相关规定。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是讨论制定《公约》的重要会议,我国全程参与了此次会议,为《公约》的制定通过做出巨大的努力,在《公约》开放签字的当天即签署了《公约》。由于《公约》是一部通过各国协商达成的“海洋宪章”,是各方利益斗争平衡妥协的产物,其自身便是带有缺陷性的,这导致实践中有关国家海洋权益问题凸显且矛盾更为激化。尤以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为例,由于在划界问题上的语焉不详及权益划分,《公约》激化了海域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矛盾争端。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域管理的制度构建也是基于《公约》的相关规定。本文在此背景下对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弊端的分析将主要从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周边海域环境、海域管理法律法规的构建、海域管理队伍建设三个层面进行
一、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周边海域环境
应建成(一)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周边海域环境现状及问题
我国位于太平洋的西部边缘,从南到北,我国海域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台湾以及东太平洋的一部分和南海等5个海域。渤海属于我国内海,面积7.7万平方千米,全部为大陆架,完全处于我国的支配和管辖之下。除渤海外,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均存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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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争端。因狭窄的海域环境及特殊的自然地理位置,与我国隔海相望的国家就多达八个,并且这些国家均先后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域管理面临极为严峻的挑
东海和黄海海域是由我国、朝鲜、韩国和日本环绕的半闭海海域,海域环境复杂,权利主张重叠矛盾突出。在黄海和东海,中日韩三方都主张200海里的海域权利,但东海和黄海的宽度均不足400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海域划界存在争议的情况。在东海东部则存在着中日、中韩、日韩三方大陆架划界争端。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与日、韩划界,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而韩国一边对日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另一边却对中国主张中间线原则以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公约》第123条的规定强调了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家的合作,我国关于争端的态度一直以来也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是日本和韩国不顾国际法及我国抗议,频繁侵犯我国在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我国在该海域的管理面临诸多挑战。1974年,日韩之间签订了共同开发协定,划定了共同开发区,其中包括我国所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并且无视我国的抗议实施了该协定。日本、韩国在与我国主张重叠的专属经济区内,阻碍我国渔民的正常作业、抓扣我国的渔船渔民的事件频繁发生。南海海域是我国最大的海域也是矛盾争议极为复杂激烈的海域。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南海
周边国家便先后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目前,南海各周边国家通过公布在南海领海基线、大陆架地图、颁布法律等方式主张各自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这些单方面宣布的海域界限相互交叉重叠,且大部分分布在我国南海相关海域范围内,侵害着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海洋权益,日前菲律宾不顾我国的反对单方面推动的南海仲裁案更是使得我国在南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域管理局
面日趋复杂(二)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周边海域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
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在周边海域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便是因划界基准不同及海域自然环境限制造成的划界重叠问题,在此类区域的海域管理复杂且艰巨。此类区域性质敏感,极易引发国家间争端冲突。我国基于维护本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的原则,确立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所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是在领土争议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暂时搁置起来,对某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其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但是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不同海域地理政治环境条件的不同,我国在不同海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域管理面临的具体问题有所不同,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总立场指引下,不同海域的管理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例如在黄海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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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与日本、韩国、朝鲜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争端焦点在于划界基准的选择,争端焦点明确并且已与相关国家开展划界磋商谈判。划界谈判是需要漫长的时间等待的,在推进谈判进程的基础上,可以加强黄海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海上油气田等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工作。南海海域的政治、海域纠纷则相较更为复杂,南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海域管理在贯彻总的原则基础上,更需要针对不同国家分析采取不同的海域管理措施,以应对复杂的海域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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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法律法规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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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管理法律法规的构建现状及问题
1996年5月15日我国正式批准了《公约》,1998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下简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我国正式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这是我国在行使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上的重要举措。《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了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为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域管理维护国家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同时在另一个层面上使得我国在与周边国家进行海域划界谈判提供依据。但是这部法律仅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原则性问题,缺乏可操作性。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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