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案例-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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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之间首次就位于北美东海岸两国交界处的缅因湾的大陆架划界发生争端,当时正开始勘探该地区的碳氢化合物。从1976年开始,划界争端扩及渔业方面。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77年3月1日和1月1日建立200海里渔区。加拿大规定渔区范围按等距离线确定与美国的分界线。而美国政府提出,美国的200海里渔区和大陆架在毗邻加拿大边界的缅因湾盆地最深水线和东北水道的连接线,该边界在1000公尺等深线处大致为等距离线。危险固废
    为了解决分歧,美国和加拿大于1981年11月缔结了一项特别协定,并要求国际法院组成一个有5名法官的特别分庭,以根据适用于争端双方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定它们在该海湾的大陆架和捕鱼区的界线。
这是第一次要求国际法院设立特别分庭,划定边界以解决争端,而不是仅仅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划界过程中应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法院在经过审议后同意了设立特别分庭的要求,并为此目的,在1982年1月15日举行了选举。
国际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分庭于1984年10月12日以4票赞成1票反对作出了对该案的判决。
    特别分庭听取了加拿大关于根本不存在将两国的海洋区域分开的自然边界,因此必须根据离海岸基线等距离的原则划界的主张。法庭亦听取了美国的主张,美国认为,该海湾东北海峡的凹地形成了一条明显的界线,这条界线应该是两国之间适当的边界。
    法庭在认真分析了特别协议和双方呈诉之后,分别就争端的性质、划界区域,与划界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了详细的阐述。
数字大学城    法庭认为,海洋区域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公平标准,各种有关情况,适用于这些标准的适当的实际立法;所有这些,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结果。
    法庭分析了划界区域的自然地理特征,包括地质因素和地貌因素,以及划界区域的水域因素,认为在该区域内并不存在地质、地貌、生态或其他足够重要的因素,证明可以决定一条统一的自然边界。至于争端双方强调的社会经济因素,法庭认为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在论述到海域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时,法庭认为,国际法公约,包括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83条,尽管只是涉及一种海洋区
培氟沙星域边界,但原则对所有划界都是有效的。至于习惯国际法,包括国际法院1969年对北海大陆架的判决,1982年对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的判决,以及1977年仲裁法庭对英国――-法国大陆架案的裁决都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法庭称,关于海洋边界的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是,必须在应用公平标准,以及使用能够保证取得公平结果的实际方法的基础上划界。
    法庭对争端双方提出的海域边界主张作了评述。美国主张的边界线的理由是保护生态系统的统一,即斯科舍陆架和缅因湾海域渔区不被分割。法庭认为,美国建议的目的是按照“自然标准”分配渔业资源,而不是划分统一的海洋边界。加拿大主张的边界是一条等距离线,以达到平等划分争端区域的目的。法庭认为,该建议适用于大陆架,问题是能否适用于渔区或统一的海洋区域边界。法庭认为,等距离对于统一的海洋边界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则。
    法庭在考虑了种种选择后,采用了主要根据该争议区域地理情况确定的标准。此外,法庭力求公平的考虑到海湾背部全部为美国连绵的海岸所占有的事实。因此,法庭比较了两国海岸线的长度后,对由应用地理标准横穿海湾中部所划的中线作了校正。这样,法庭最
后决定的缅因海洋区域由三段组成。前两段位于缅因湾,第三段位于大西洋。第一段边界由加、美两国特别协议决定的起始点A,沿着一条构成缅因湾矩形长边和短边夹角的等分线方向延伸。这段边界可以达到等分两国主张的重叠区域的目的。第二段(B~C)采用平行于两个相向海岸,即美国的马萨诸塞海岸和加拿大的新科舍海岸,而且处于两相向海岸的中间线,并根据两国各自在缅因湾海岸线长度的比率,并考虑到小岛作为基点的作用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第三段(C~D),D点为两国主张的200海里渔区范围在三角形区域的交会点。
余书华【提示】
    本案虽然也属于大陆架划界问题,但它又与以前的案件有不同之处,表现在;(1)本案是要法院具体划界,而不是指出划界的原则和规则;(2)不仅是划出美、加在缅因湾的大陆架界线,还规定专属经济区界线;(3)法院分庭是按照当事国议定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划界。因此带有仲裁特点。分庭适用的公平方法是以地理因素为基础,以海岸长度和岛屿位置为调整依据,以达到平衡争议双方利益的目的。
xiaodong 最后编辑于 2008-07-18 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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