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作 业
1、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发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2、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A国指控甲犯有
磁控管
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A 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问题:1)C国拒绝引渡甲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对A国指控的罪行是否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3)A国对其民众占领C国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是否承担国家责任?为什么? 4)C国派遣特种部队解决人质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 5)被抓获的C国特种部队人员是否享有战俘地位?
中国汇市3、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一A国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国接受了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进行刑事调查。A国、B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问题: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A国是一个工业国家,B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其大米主要向A国出口。A国给予B过出口产品普遍优惠待遇。当A国进入总统大选时,为赢得农业主的选票,政府宣布对B国出口大米再加征50%的关税。这遭到B国的发对。两国谈判未果后,B国宣布对来自A国价值2.5亿美元的进口汽车配件征收150%的关税。
郑媛媛事件完整照片问题: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B国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如果A、B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B国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二篇:中央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案例分析题
三、案例分析题
1.“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 参考答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
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3.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
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2019年国庆70周年筹备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4.卓长仁劫机案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数理统计学的奠基人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2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5.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
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40: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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