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
第一章 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该公约已于兰彻斯特方程19941116日开始生效。
7.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二、简述题
1. 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幽闭恐怖症2)制定者不同
另类论坛土木工程学报  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
  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三、论述题
1. 试述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历史意义。
答:在国际法历史上,海洋法的编纂最为缓慢。联合国成立后,把编纂海洋法作为它的编纂任务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1948年成立后就把编纂海洋法列入议程。国际法委员会由四个小组委员会分别拟定《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四个公约的草案。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海洋
法会议,史称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参加会议的国家有86个,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或比较发达的国家。会议任务是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公约草案制定四个公约。这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这四个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这是历史上第一个经编纂产生的海洋法公约,虽然这次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不多,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量新国家产生,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迅猛发展,海洋秩序出现了新的局面,在这种形势下,这四个公约已不完全适应海洋法发展的需要了。但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地编纂了海洋法法规的海洋法会议,四个公约将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加以系统的编纂,并作了若干新的规定,这在海洋法的发展史上是有一定重要的意义的。
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为何没能达成任何协议?
答:1960年举行的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目的在于解决领海宽度和渔区宽度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也曾经讨论过,当时也没有达成协议。在1960年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些国家(如苏联)主张领海宽度在12海里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不足12海里者,可另设渔区,有些国家主张领海宽度可达12海里,渔区亦可达应用生态学报12海里,有些变量之间的关系
国家认为领海和渔区应各为6海里。由于主张不一,无法达成协议。领海和渔区的宽度问题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才得到解决。
3. 试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的经过。
答:20世纪60年代以后,海洋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提出,开发海底资源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日益紧迫。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在19671218日通过决议成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特设委员会(简称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由 35个委员国组成。1968年,联大决定将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委员会,称为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由42国组成。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个海洋法会议的任务是设立海底区域的国际制度。1971年,海底委员会的委员国增加到86国,委员会负责编制条约草案文件,为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作准备。委员会建立三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准备有关海洋法公约草案的任务。经过六年的准备,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 12月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底委员会的任务于1973年结束。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开始,到1982年结束,前后共九年,开了十一期会议。参加国家和地区在第一期会议时为148个,到第十一期会议时增加为168个。经过前后九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终于在19824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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