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郑)行罚决字〔2021〕1926号

刘x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郑)行罚决字〔2021〕1926号
【主题分类】公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
台湾问题【发文案号】天公(郑)行罚决字〔2021〕192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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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2021.06.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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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域】天宁区 
【处罚对象】刘x 
内外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7:18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放日报改版天公(郑)行罚决字〔2021〕1926号
被处罚人刘x。
现查明:2021年06月19日18时许,刘x与陈x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皇庙村委西寺湾一简易仓库内采用冰壶烫吸方式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刘x的尿样呈甲基类阳性反应。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刘x的行为已构成。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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