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耀东案(桐公(振)行罚决字[2021]04163号)

石耀东案(桐公(振)行罚决字[2021]0416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振)行罚决字[2021]04163号 
处罚日期】2021.06.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  三苯基氢氧化锡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三异丙醇胺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石耀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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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石耀东在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办案区被查获。经尿液样本检测,石耀东的尿液中检出。石耀东自述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白天,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恒大广场一民宿内,以“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的违法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石耀东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凤凰周刊订阅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石耀东因贩卖罪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待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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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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