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案(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2443号)

孙军案(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2443号)
【主题分类】SHENKON公安 
【发文案号】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244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2.05.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孙军 
【处罚对象分类】畸胎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05 
我的兵之初
处罚名称
孙军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彩透水混凝土施工工艺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2443号
被处罚对象
孙军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孙军自述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54号-1-4-1号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违法活动,后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晚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尿样现场检测,孙军的尿样、呈阳性。经查证,孙军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军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桐乡市公安局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05月19日至2022年0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9
坩埚炉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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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2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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